雷阳明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621900
“醉酒驾驶”具体量化标准很明确,即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小于80mg,缓刑适用的量化标准规定为不能高于130mg。[1]但这并非缓刑适用的充分条件,如果在同一时间发生事故,存在5000元以上的赔偿数额,没有驾照的“醉驾”,“醉驾”后逃逸“醉驾”被查处抗拒抓捕,超载“醉驾”,驾驶不合格车辆“醉驾”及其他情况则不适用缓刑。这是“醉驾”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针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的缓刑适用一般标准较为复杂,它包括远程道路追逐竞驶和一般公路“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各种情况。远程道路“追逐竞驶”以行驶速度为核心考量,而一般道路则以致人伤害的程度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因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则以损失赔偿额度作为缓刑适用标准。除此之外,对追逐竞驶的适用与道路环境,行为动机,“犯罪记录”次数,后果严重程度,车况,超员,超载情况等需要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的缓刑比例和标准的出现,对犯罪的处罚要做到打击与宽大相结合,实现总体平衡,从量刑方面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准确性、优越性和先进性。
1.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要确定危险驾驶罪犯能否适用缓刑,必须全面分析其“醉驾”,以评估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为“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和危险犯,所以不能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后果来定罪量刑,而应当以醉酒驾驶本身的行为来定罪量刑。但总体来讲,该罪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2.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法理分析。因为此罪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六个月,如果在同时符合特殊标准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在刑事审判法庭,根据刑事处罚和悔罪的情况下适用某些规定,暂缓执行刑罚。如在考验期内,缓刑犯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努力实现自我改造,确实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与重新犯罪,则原判刑罚将可以附条件不再执行。针对危险驾驶犯最高法定刑为六个月拘役,只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而不是“应该”:首先,通过社区矫正,监外服刑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其次,必须不是累犯;再次,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他的悔改表现能够得出不会再行危害社会的结论则可以适用缓刑。无论监狱服刑,还是监外社区矫正,其根本目的都是教育改造,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完全可以通过基层社会组织这个平台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同时确定了所适用的刑种是“拘役并处罚金”。因为有了定性法律依据,便提供了“醉驾”行为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行为的认定基础。分析我国刑法分则中各类犯罪,“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社会危害程度低,量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刑罚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从理论上讲,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缓刑适用法定条件,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但危险驾驶罪有着自身特殊情况,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之所以将“醉驾”入刑,其目的就是要达到惩治危险驾驶罪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交通事故频发态势,震慑危险驾驶行为人。通过实施“醉驾”入刑、严惩酒后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震慑危险驾驶行为和减少交通事故有着重大意义。因为在“醉驾入刑”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醉酒驾驶行为人可被公安机关最长处以十五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而“醉驾入刑”后,一旦缓刑滥用,则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人来讲,基本等同未受到实质性惩罚,这样根本起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和作用。另一方面,全部判处实刑,尽管量刑较轻,但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情节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这显然是不公平。因为有些社会危害程度更大的犯罪都可以判缓刑,而本罪却不能,则是不合情理。为了使罪刑相适应,就必须寻求到解决“罪”与“刑”从对立到统一的切合点,那么,就务必设定一个合适的尺度和标准。已解决司法实践对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困难抉择。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问题,我们在量刑方面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宽则宽、当严则严。[2]在充分保障司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刑罚的运用,既要避免刑罚宽松,缺少威慑力,也要避免打击过严,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增设“危险驾驶罪”目的则是由惩罚结果向惩治行为本身上转变。刑罚设置为“拘役和罚金,通过剥夺危险驾驶行为人个人自由而使其名誉扫地。同时,财产也受到损失,从而可以更好的威慑危驾行为。行为人自觉树立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意识,从而更好地减少和遏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仅仅靠交通管理部门的劝诫和专项整治行动,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社会普法宣传,以及部门严格执法等多管齐下,使公众主动树立不触碰“危险驾驶”红线的意识,才能真正达到惩罚犯罪、教育群众、减少事故的目的。
要设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首先要明确酒精含量与人体正常反映能力之间的关系以及“醉驾”入罪的标准,然后才能确定“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标准。
1.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而适用缓刑的科学依据
(1)酒精含量与行为意识之间的关系。关于“醉酒”的认定,不是以酒后意识清醒程度作为认定依据,而是根据酒后驾车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来判断是否“酒驾“。通过科学数据显示,酒后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超过正常驾驶的10倍。根据科学实验,当饮酒者单位血液中超过50毫克酒精时,其意识程度开始下降,一旦超过150毫克,其意识控制能力将减半,以至于出现其动作不协调,手脚失控,并极易造成车祸。
(2)80mg/100ml的酒精含量被确定为罪与非罪的国家标准。[3]酒后驾车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醉酒驾车却要刑事处罚,那如何区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概念呢?这便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国家标准来区分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的国家标准规定载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但又低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一旦超过80mg/100ml则认定为醉酒驾驶。①在行为性质方面:以80mg/100ml为度,低于此度的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超过此度属于则为犯罪。其实,对于是否醉酒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关系不大,有人沾酒即醉,血液酒精浓度还远达不到80mg/100ml。而有的人虽然酒后无醉意,但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一般来说,三瓶啤酒,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类喝二三两,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 80mg/100ml。[4]
(3)“醉酒驾驶的医学理论分析”。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l以上,人的大脑中枢对意识行为的控制度都会下降,容易导致手脚动作失调,驾驶机动车辆将失去安全保障。酒后驾驶行为,甚至在人醒着的,但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被延迟,对道路条件的反馈灵敏度降低。因此,无论何种情节,醉酒驾驶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被测定达到或超过80mg/100ml时,即符合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2.“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1)“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我们知道当饮酒者单位血液中超过50毫克酒精时,其意识程度开始下降,一旦超过150毫克,其意识控制能力将减半,所以动作不协调,手脚失控,容易导致车祸。那么我们为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频发状态,就要有一个科学的酒精含量标准作为缓刑适用依据,既不能因滥用缓刑,使法律丧失威慑性,又不能一概判处实刑,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度较轻的行为人受到过重惩罚。既然醉驾的认定标准为80mg/100ml以上,而超过150mg/100ml的酒精含量标准则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应能灵敏度则就会下降一个档次,所以我们可以“醉驾”入罪的标准基础上增加50毫克,即130mg/100ml这样临界值,低于此标准,可以适用缓刑,高于该标准则必须判处实刑。
(2)“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所谓“特殊标准”就是并非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介于80毫克至130毫克时,量刑一律适用缓刑。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缓刑适用往往还要考虑以下诸特殊情况:
第一,从人身财产损失数额方面分析:需要确立一个确定的数值,即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赔偿数额不能高于五千元。因为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若导致交通事故,则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因此,除了考虑标量血液中酒精含量之外,还要考虑因“酒驾”行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程度。根据交警部门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和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总结出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在损失赔偿数额基本在5000元以下,该赔偿额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很少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双方协商或行政调解,几乎能解决成功。所以将赔偿数额确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为适用缓刑的一项酌定情节。
第二、因“酒驾”被拘留、罚款或因“醉驾”受过刑罚处罚的,不适用缓刑。这是参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规定而设置的条件。换句话讲,只要之前有过因“酒驾”而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则不适用缓刑。“醉驾”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时震慑犯罪。之所以不能对这些人适用缓刑,主要为了眼里打击屡教不改的“酒驾”和“醉驾”行为人。
第三、无证“醉驾”的,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本身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违法的同时又实施了“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增加了社会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隐患,应当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因此该行为不能适用缓刑。
第四、“醉驾”肇事后逃逸的,不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从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已超过3年,缓刑的条件之一“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醉驾”肇事后逃逸的,于法于理都不适用缓刑。
第五、醉酒驾车后不配合检查,甚至抗拒抓捕的,不适用缓刑。“醉驾”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即危害公共安全,更具备妨碍公务属性,同时侵犯了两个以上权益,单从主观上力图逃脱责任、逃避处罚的心理,就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适用条件。
第六、超重、超载又“醉驾”的,不适用缓刑。超重、超载驾驶行为,历来都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必然具有危害社会的风险;超重、超载又“醉驾”属于即违法又构成犯罪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
[1]杨斌.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尺度和标准[EB/OL].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Article/lgxd/10/1732146.shtml,2012-11-1.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S].法发(2010)9号,2010-2-8.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S].法发(2013)15号,2013-12-18.
[4]王广成.酒后驾车酒精含量界定标准的判定[J].中国计量,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