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侦查能力之忧

2015-02-07 09:04熊晓鹏
森林公安 2015年6期

熊晓鹏

(作者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15年“双千计划”教官)

自20世纪80年代起,森林公安机关就专门负责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数十年来,在打击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成长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刑事侦查力量。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森林公安机关所管辖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其侦查能力具有较大局限性这一事实。

森林公安机关侦办的,大部分是诸如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之类,事实比较清楚,犯罪嫌疑人比较明确的案件。侦破这类案件,不需要特别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技巧,只需要懂得基本办案常识的侦查员“用电话把犯罪嫌疑人叫来”,就可以得到口供,就可以破案。加上各级司法机关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要事实清楚,哪怕程序有些瑕疵,往往都能顺利过关。长期处在这种案件侦破难度不大且外部审查不严的宽松环境中,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对自己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严要求。所以,其侦查手段仍然停留在组建之初的原始状态,基本还是“刀耕火种”;办案水平始终处在低位徘徊,难以提升;多数民警只具备办理简单刑事案件的能力,总体侦查能力每况愈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控、辩、审3方必将对侦查机关收集的各类证据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甚至可能达到吹毛求疵的地步。面对如此严格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着实令人担忧。

根据多年森林公安一线司法实践和执法质量考评的所见所闻,笔者认为,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侦查活动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收集

由于所侦办的案件大多数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明确,森林公安民警往往能轻松地找到犯罪嫌疑人,轻松地拿下最为关键的口供,不需要收集太多的其他证据,就能轻松地把案子给破了结了。久而久之,森林公安民警把获得犯罪嫌疑人认罪口供视为破案的核心,并逐步产生口供依赖症。表现为:一旦拿不下口供,就不知所措;一旦拿下口供,就觉得万事大吉,就忽视甚至放弃其他证据的收集。例如:已经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盗伐林木案,侦查员往往就会忽视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的提取,甚至是无视那些痕迹物证的存在,就更别奢谈将痕迹物证送去检验、鉴定了。在他们脑子里始终有一个顽固的想法,即案子历年来都是这么办的,从来就没出过什么问题,犯罪嫌疑人是不会翻供。他们把整个案件的成败,或者说是把侦查工作的成败,完全寄托在“犯罪嫌疑人不会翻供”上。这何其危险!

二、提取和固定痕迹物证的意识和能力不足

由于侦查破案一般不需要痕迹物证,所以轻视痕迹物证的固定和提取;由于长期不提取和固定痕迹物证,导致提取和固定痕迹物证的意识十分淡薄。时间久了,以至于不具备这项能力了。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很少有固定和提取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的。如:现场遗留有脚印、车胎压痕、刀斧痕、指纹等痕迹物证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等案件,罕见有固定和提取的。以至于现场勘验这一重要的获取痕迹物证的侦查措施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结果,很多案卷中的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实质内容,像是流水账,似乎是为了履行一个已经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却又不得不履行的古老仪式,马马虎虎地应付了事算了,根本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唯一的作用是证明已经勘验过了。在森林公安民警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固定和提取痕迹物证的意识和能力。因为,多数老民警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没有这项技能储备,不会做;而年轻民警因长期不运用这项技能,也渐渐生疏了淡忘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破案中的作用就更为凸显,反过来更加强化了森林公安民警的口供依赖意识,导致恶性循环。

三、收集证据的程序意识淡薄

中国的各级执法机关长期重实体轻程序,森林公安机关也不例外,此观念在民警的脑海中可谓根深蒂固,表现在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时,由于办案民警不够,经常是一个人询问并记录,然后再找一个人来签名凑数。结果导致同一个人同时在不同的地方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发生。又如:在现场勘验、搜查或者扣押时,由于没有事先邀请见证人到现场见证,只好临时安排或者事后找人来签字补缺。临时安排的见证人,往往是一同到现场的被害林场或者被害村集体的工作人员,他们充当见证人,违反见证人应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规定。事后找来签字的“见证人”,根本就没有到场见证,是造假。再如:执行扣押的时候,由于涉案木材比较多,往往不能当场进行检量,也不能当场制作扣押笔录,多数是事后异地检量并制作扣押笔录。这样的扣押缺乏公信力,容易使辩方产生怀疑和提出异议。

四、侦破疑难案件的能力与信心不足

由于长期办理简单刑事案件,侦查能力不但得不到提升,反而日渐弱化。就像生活在不见天日的溶洞中的动物,由于眼睛不能发挥作用,所以逐渐丧失了视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相对简单,导致森林公安民警的侦查能力与地方公安民警有明显差距。一是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哪怕是简单案件,办案民警就不知所措。因为从来没遇到过犯罪嫌疑人不认账的,出乎预料了,没有思想准备。二是遇到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盗伐林木或者森林火灾案件时,往往采取迂回、拖延策略逃避侦查,或是立而不侦,或是不了了之。总之,就是不去办,因为不知道怎么办。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控辩在庭审过程中平等对抗,双方举证、质证,法官中立裁判。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都要经过控、辩、审3方的监督与审查,都要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辞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方式以及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任何一个方面存在问题,则很有可能被法庭排除并不予采信。”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把法庭对抗的理念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习惯从辩护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审视和判断”,习惯在零口供下开展侦查活动和收集证据,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执法。在现有侦查能力下,森林公安将如何应对?这应当引起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此外,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国家林业局前途未卜,森林公安将何去何从?当然,多数森林公安民警都希望拓展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向生态环保警察转型。所谓拓展职能,其实就是要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从地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划归森林公安机关。问题是,在森林公安侦查能力不强、侦查手段落后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做到?这值得我们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认真思考!

面对具有诸多不利因素且处在生死存亡关口的森林公安机关,笔者有如梁启超先生“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忧虑和关切。真诚地希望森林公安奋发有为,锐意进取,不至于在改革的大潮中败下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