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程序的正义与不正义

2015-02-07 08:42:17王带
法制博览 2015年24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司法改革程序

司法改革:程序的正义与不正义

王带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为此提出了诸多的司法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大多是程序方面的。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当是以程序为中心的改革,但是也不能忽视民众对结果正义的渴求。

关键词:程序;程序正义;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

作者简介:王带(1991-),男,汉族,湖南衡阳人,广州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诉讼法学专业。

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如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设立巡回法庭等诸多程序方面的改革建议,那么程序与司法改革究竟具有何种关系,而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如何把握这种关系也尤为值得思考。

一、程序与司法改革

何谓程序?程序一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一种按照事先设定的先后顺序或规定的方式而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季卫东教授认为,程序表现出的一般形态是首先应当依照一定的标准确立各方争议的焦点,然后公平公正地听取各方意见,最后作出的决定应当能够为各方当事人所理解或认可。司法改革指的是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最终的价值目标而对整个司法系统或制度,包括人权保障、司法职权分配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造。

司法改革应围绕程序而进行。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曾说过,程序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起到心脏的作用。而司法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以程序为依托:行为、关系、过程、制度以及结果等都需要通过程序而展现。但是若没有正义的程序,法律以及司法活动将无法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司法改革虽涉及范围广,但最终都是对程序的重新编排。因此,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不仅是结果正义,更是程序正义。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在结果上的追求大体一致,其区别在于形成结果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的不同。现代司法彰显正义,不只是通过结果,更是通过过程本身,正所谓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程序不正义的因素

近年来,司法界出现了一些令人极度愤慨的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张氏叔侄强奸案、呼格案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引起了学者们对程序制度构建的反思。反思这些冤假错案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都可以归结为程序的不正义,而其在中国产生有着特殊的因素。

首先,“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依然根深蒂固。法律文化上,程序正义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是缺乏程序正义观的。权力架构上,我国向来是以强大的行政权领导立法和司法。诉讼程序上,学界与实务界较多地将程序归为保障实体的手段,而忽视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据此,程序正义成长的土壤缺乏,使得程序非正义能够有充足的生存空间。

其次,司法不独立,受地方化与行政化因素制约。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程序正义,司法独立作为宪法性原则,其本身应当具有强烈的国家性。但目前的司法独立是受到制约的,体现为:地方法院在司法资源配置上受制于同级政府;法院管理采取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使得司法活动穿插着地方化与行政化的色彩,程序正义难以保障。

三、程序正义所遭遇的困境

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完善各种程序法律制度,然而,即使消除了程序的不正义在中国产生的特殊因素,就能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里让人们感受到司法公正吗?其实并不尽然!

长期以来我国以西方程序正义理论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在当前已遭遇困境。对比我国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会发现:同样是以法律之名,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两国民众却有着相反的表现。中国民众认为法院对许霆的量刑过重而不能接受。显然,中国民众并不关心审判是否符合法律逻辑,也不关心审判程序是否正当,他们大都是凭其内心对正义的认知和良心直觉,来判断判决结果正义与否。这反映了中国人对司法的价值选择: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冲突时,服从结果正义是理所当然的。而美国民众对于实质有罪的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却表示认可和接受,认为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在美国人眼中,只要法院按照正当程序审判,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可接受的,尽管明知结果与正义背离。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公平的程序若被恰当地遵守,无论结果如何,其结果也都会是公平的。

四、对司法改革的思考

西方国家长久以来所标榜的程序中心主义,在历经上百年后,面对当今社会的纷繁复杂,其弊端也已充分暴露。为此,具有悠久正当程序传统的西方国家也都不约而同地进行司法的革命性变革,从程序中心主义转变为关注实质正义,这不能不让我们正在极力推行西方程序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时有所反思。

其实,任何制度都有其偏向的价值追求,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我们不能仅仅以其偏向来评价该制度的好坏。由于中西方在司法价值追求上的差异,盲目地将西方司法制度直接转嫁到中国司法制度之上,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不可否认,历经30多年的司法改革,中国传统的司法价值追求——结果正义仍在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未来任何制度的设计和改革都不能无视这一客观现实,但是传统并不意味着一定落后,也并不一定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因此,我们在推行以程序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时,也不能忽视实质中心主义的要求,而应当积极探索并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孙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J].法律科学,1999(3):22-28.

[3]刘远.从程序正义看我国的司法改革[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8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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