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锦 姜雪燕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试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靳锦 姜雪燕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网络世界已逐渐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界域。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纠纷愈发普遍地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给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造成了艰巨的挑战,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本文尝试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出现的原因、我国当前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几个问题作出探究和阐述,以期为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侵权保护
知识产权实质上是财产权,确切地说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劳动者通过智力创造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三大权利类型,我国对这三大类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定地相对集中,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颁布的法律,虽然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变化,关于三大知识产权的法律都相应做了修改和增进,但是对于新近激增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出现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暂时的空白。
传统的教育方式加之“和为贵”的传统处理纠纷的观念,使得人们在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胆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再加上,老百姓在骨子里就惧怕国家机关,他们宁愿息事宁人也不愿到法院、检察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去请求维护正义和公平。更重要的一点是,网络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我国民众生活中得到飞速发展也不过近十几、二十几年的事情,相应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犯时该如何解决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也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反观侵权者,由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甚完备,他可能都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就是,对于别人私自上传到网络上的还未公映的影片,没有几个人在下载观看时能一下意识到自己的这个小行为已经触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手段和保护屏障,当人们无法通过沟通、调节等方式来解决争端和纠纷时,人们只能诉诸于法庭和法律来解决争执和矛盾。然而对于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来说,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寻求帮助首先面临的也是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就是举证之难。由于是网络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对其取证就不可避免的要借助网络这一平台和各种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手段,再加之网络上信息瞬息万变、浩瀚复杂,要完成取证工作何其艰难,这势必直接打消了人们使用诉权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法律的滞后性缺陷使得其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触角并未深入到网络世界的边边角角,网络世界就成了一潭浑水,各种鱼龙混珠、浑水摸鱼的现象在这里滋生,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在这里就如龙困浅滩、虎落平阳一般难以施展拳脚,以至于使得一些动歪脑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大肆地盗窃、攫取他人合法的劳动智力成果,给他人的财产和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却承担着几乎为零的法律成本。道德约束在这时也就只能尴尬的如乞讨者般乞求人们施舍他们的自觉和自律,显然欲通过钻法律空子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谋取不法利益的人并不买道德约束的账,这种状况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
网络世界最大的特点就是虚拟性,任何人都能在其上完成大变装而成为“任意的另一个人”,而几乎不用承担任何的约束和限制。部分人的猎奇心态和在“隐身”情况下通过作恶来寻求刺激的心理促使了其侵犯他人权益的欲望和冲动。一部分人就是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大肆行不义之事,网络世界虚拟性的特征无形中就成了他们的遮羞布。
随着现实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和棘手,网络环境自身所特有的完全公开性和虚拟性的特质使得侵权问题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加普遍。人们能够迅速地在网络上搜寻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和资讯,并且可以无偿地在他人的劳动成果上进行“加工改造”,“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中常见的盗版书、盗版光盘有许多都是不法分子从网络上下载原版的书籍和光盘,将其印刷、刻成盗版的书籍和光盘出售给广大消费者,以攫取他人智力成果的方式来谋取不法利益。如上所述,侵犯知识产权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前者就是不法分子通过下载、复制等方式侵犯他人文字、图片等文学作品,而后者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侵权者直接将他人的合法商标适用于自己的商品上,通过绑架他人商标的形式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我国当前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未在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制,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进展。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空白的现状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网络社会的变化,也使得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我国必须加快针对网络侵权问题立法的进程。当然,要想制定一部完善、系统的法律来调整、规范整个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并非一日之功即可完成,但是对于现实社会中特别棘手和严重的问题,如本文主要阐述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我们可以先制定用以规范的单行法律、法规,日后再逐步完善和系统化。
网络参与者主要指的是网络运营商和网民。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社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掌控者整个网络的运转和发展方向,当然,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也难辞其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增强网络运营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不仅能在系统和技术上彻底阻断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获取他人智力成果的道路,还能解决运营商自己作为侵权人参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问题。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如果管理妥当就能发挥强大的力量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相反的,如果缺乏管理和引导,这一庞杂的群体就会成为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的一个危险的不确定性因素。网民中既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又有欲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人,只要增强了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既能使权利人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能使潜在的侵权人打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念头,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网络侵权现象的猖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导致的,部分不法分子之所以能肆无忌惮的大行侵权之行为,就是因为在网络社会中能最大限度的掩人耳目,让人无从知晓究竟是何人所为。如果在网络上推行实名制,人们在使用网络时必须输入有效的个人信息,这样就使得网络管理人能有效地对网络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和身份进行实时追踪,扯掉不法行为者身上的遮羞布,增加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危险和曝光概率,让其无地遁形,从而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网络社会发展到今天,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和便利,使得我们人类对时间、距离和空间有了更便捷的掌控。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网络也不例外,当前网络侵权事件频发的现状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阻碍了网络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要想彻底解决当前网络社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既要注意符合我国当前网络发展的规律,又要充分认识、考虑到网络社会的复杂和多变,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1]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2012 (04).
[2]鲁晓明.网络侵权类型化:一个难以成立的命题[J].浙江学刊,2010(02).
D923.4
A
2095-4379-(2015)24-0126-02
靳锦(1989-),女,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姜雪燕(1990-),女,山东潍坊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