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犯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和对策

2015-02-07 08:42:17董新泉
法制博览 2015年24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困境对策

网络诽谤犯罪司法适用的困境和对策

董新泉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诽谤犯罪的数量呈日趋增加之势。与传统的诽谤行为相比,网络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深等特点。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目前我国治理网络诽谤犯罪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解释》本身的法律权威性受到某些质疑,且其对网络诽谤犯罪的规定仍不够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诽谤犯罪案件实践中遇到的困境未能全面、有效地得到解决。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从而有效治理网络诽谤犯罪,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进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值得我们探究和思考。

关键词:网络诽谤犯罪;司法适用;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6

作者简介:董新泉(1990-),男,山东胶州人,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当代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

一、网络诽谤与网络诽谤犯罪

(一)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目前还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因为现有法律对其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有人认为网络诽谤是指“主要通过电子邮件、BBS、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等现代网络传播手段,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毁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①也有人认为是“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②总而言之,网络诽谤的本质是一种通过网络途径而实施的诽谤,根据诽谤对象不同,可分为针对一般人的网络诽谤、针对公众人物的网络诽谤、针对组织的网络诽谤等;根据诽谤行为方式不同,又可分自创型网络诽谤、传播型网络诽谤等。

(二)网络诽谤犯罪

网络诽谤犯罪是诽谤罪的一种。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③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及人格权。由此可以推断网络诽谤罪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④与传统诽谤罪相比,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通过网络方式完成。我国现行刑法并无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条文,更无“网络诽谤犯罪”这一罪名。随着网络诽谤犯罪行为日益增加,需要制定和完善刑事法规予以规范,且“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诽谤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和特征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应当增设“网络诽谤犯罪”罪名,或者至少细化“诽谤罪”规定,将“网络诽谤犯罪”作为“诽谤罪”的一个特殊行为方式进行专门规范化处理。⑤只有站在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制,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保障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

二、网络诽谤犯罪司法适用的困境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诽谤犯罪冲突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言论自由也是言论自由中的一种。诽谤罪条文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而对名誉权的保护又主要是通过限制一些言论自由的方法来实现的,所以对名誉权保护和对言论自由限制构成了诽谤罪一对内在的冲突。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介,与传统媒介相比具有自由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共享性的特点,成为公众言论的最大聚集地,又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隐匿性,放纵了一些公民的言论自由,削弱了一些公民的道德束缚,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空间里“畅所欲言”,捏造、散布、传播虚假事实和诽谤言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名誉权。因此,在管理网络诽谤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价值冲突,行为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若对行为人进行限制和处罚,则又可能会侵犯行为人的言论自由权。

(二)网络诽谤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

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诽谤罪相比,在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其犯罪地难以确定,网络空间的无限性和开放性,可能会使犯罪地存在多个,由此便产生了管辖权上的冲突。

1.犯罪地难以确定。网络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互动空间自由,诽谤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会存在空间差异。就犯罪行为地而言,行为人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对计算机进行操作从而进入网络空间,可以是世界任意一个国家、地区或角落。就犯罪结果地而言,网络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诽谤言论一经发布,就会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世界各地,犯罪结果地存在多个地区,难以确定。

2.管辖权冲突。《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作为确定网络域名案件的管辖依据。但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网络诽谤犯罪的犯罪地不仅难以确定,而且数量也比较多,一方面“由谁管”似乎不好确定,另一方面又似乎“谁都可以管”,这就出现了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三)网络诽谤犯罪入罪标准的认定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诽谤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危害结果大,似乎很容易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标准,从而使大部分网络诽谤行为都可以认定构成此罪。但“情节严重”到底是什么标准?

《解释》第2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区分,并提出了量化标准,对认定网络诽谤犯罪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法律是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具有滞后性,一些新兴事物产生并带来种种影响时法律才开始着手规范。⑥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而一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需要经过长时间酝酿,网络犯罪与传统刑法脱节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于网络诽谤犯罪入罪标准应当进一步地进行完善、细化,从而达到有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和犯罪的目的。

三、网络诽谤犯罪司法适用的对策

(一)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网络言论自由与规制网络诽谤犯罪所保护的名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两个基本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找出两者的界限和平衡点,让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在各自合法范围内得到有效行使和保障。

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即个人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及公共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滥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以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为界限,不得越界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需要把握好两点:第一,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护言论自由;第二,若公民蓄意捏造事实,污蔑、诽谤他人,以致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名誉权应受到绝对保护。

(二)完善网络诽谤犯罪刑事管辖权制度

1.确定犯罪地。管辖是打击犯罪的前提,而犯罪地的确定又是管辖的前提。⑦网络诽谤通常是行为人将诽谤言论上传到网络,经过网络的传播,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将诽谤言论的上传地作为犯罪行为地,通过确认IP地址的方式来确定。当IP地址难以确定时,可以依据《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发现具有诽谤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犯罪地。对于犯罪结果地,有学者认为:“犯罪地是仅仅指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或者行为人利用网络所积极指向的地点。”⑧其中“积极指向的地点”就是行为人希望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范围,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希望达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反映,⑨在网络诽谤犯罪中,行为人在散布诽谤言论时一定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希望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可以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地作为认定犯罪结果地的标准。

2.协调管辖权冲突。网络诽谤行为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存在差异,且可能会有多个犯罪地和犯罪结果产生地,在确定网络诽谤犯罪的管辖地时,首先可以从多个犯罪地中找出一个最明确且最没有争议的地点作为确定管辖地的首要标准,无论是犯罪行为地还是犯罪结果地,只要其中一个地点明确、无争议,就可以以此地点为管辖地。其次,当各办案机关因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可以依据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还可依据国际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即由最有效、最密切联系的司法机关来行使管辖权。⑩

(三)细化网络诽谤犯罪的入罪标准

网络诽谤言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要素进行考量:

1.言论内容的失实性。想要衡量言论的失实程度,需要将在网络空间中的诽谤言论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实进行比较:如果言论内容是在真实情况基础上作出的评价,即使这些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应当认定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或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属于诽谤。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夸张性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但由于诽谤言论失实程度较低,所以并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相反若行为人言论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扭曲事实,恶意杜撰,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即可认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2.传播的手段和范围。《解释》已作出相关规定,即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但这是从网络诽谤的传播范围的角度来考虑的,显然存在不足。为了弥补《解释》的不足,需要从传播手段来思考:如果行为人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小范围的人,就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多次向多人用电子邮件方式传播诽谤言论,或是在著名门户网站及论坛发布诽谤言论,就可以认定该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3.后果的危害性。《解释》中关于后果危害性的标准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狭隘,可以从精神损害、身体健康损害、财产损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后果危害性的大小。除此之外,诽谤行为造成受害人家庭不和谐或离婚的,诽谤行为降低受害人商业信誉从而使受害人遭受较大财产损失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注释]

①李娜.浅析“网络诽谤犯罪”[D].中国政法大学,2010.2.

②邱灵.网络诽谤行为的定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1(1):60.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38.

④“网络诽谤罪”[EB/OL].http://baike.baidu.com,2014-3-20.

⑤李娜.浅析“网络诽谤罪”[D].中国政法大学,2010.2.

⑥荆磊,叶静.网络信息传播机制及其治理研究[J].社科纵横,2012(5).

⑦杨磊.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0.17.

⑧王双京.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EB/OL].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06,2014-03-20.

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20.

⑩杨磊.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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