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价值独立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从民事诉讼程序内外价值及其矛盾消化谈起

2015-02-07 08:25:52胡艳菊刘宇驰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公正规制法官

胡艳菊 刘宇驰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650500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以法定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顺序,以这种程序性的规制来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寻求公正的权利,以实现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对法律公正进行思考时,应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进行理性思考。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之概观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要理论

坚持程序公正是体现法治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当实体法建设和程序法建设并重,这就需要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进行理性思考,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实际上属于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相交叉的领域。民事诉讼价值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是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主要理论的相关研究,可为诉讼制度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活动、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提供价值指引。

目前在我国较为通行的民事诉讼价值理论主要有三种,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效益主义。

(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界定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应当是以程序和实体为基础的,应当兼顾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程序性、经济效益性等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用多元化的价值标准来评价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使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具备最低限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法律程序应当具备一种基本的工具性价值标准,即拥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法律程序的设计应满足经济效益的要求,即确保其对经济资源的耗费降低到最小程度。当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也应当考虑程序本身具有的正当性、公正性、保障性等自身价值。所以民事诉讼价值应当是综合考虑了工具主义价值、程序性价值、经济效益价值,也包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多元化价值标准。

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能有效实现民法的目的和价值,但是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对审判的规制,规范着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官等参与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行为。程序价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即维护程序性人权,程序价值或诉讼程序及其原理有其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及评价标准,不完全受实体法的影响。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运用除了考虑如何充分、及时实现实体法目的外,还要考虑程序因素。所以民事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及独立价值。

民事案件最关注的是平等、自由,实体法主要关注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主要注重双方当事人,而程序法还注重法官的重要作用。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是平等和充分的维护诉讼领域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程序基本权。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要在程序法规定的时间内举证,参加诉讼活动,法官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证据裁判原则,遵循证据规则、裁判规定作出一个裁决。当事人不仅在实体上存在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权利和义务,而且诉讼权利、义务的存在不以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比如遵守举证期限、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程序法不仅有助于实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而且规制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规制着法官的司法权力,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还有创造社会平和的价值,法官在民事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通过经历一审或二审终审产生的裁判创造社会平和,用终局裁判使被搅乱的法律平和状态得到恢复。在一项公正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己被给予充分、平等、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并且被相信是由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审理,那么当事人的不满就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通过平等对抗的方式,解决民事中的权利义务纠纷,使被破坏的法律规定得到恢复,通过终局裁决创造社会平和。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程序经济、程序自由、程序规制等体现民事诉讼内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的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是正义的重要体现,按照这一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有任何偏私。第二,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应给予双方平等陈述已见的机会,并同等地看待他们的意见。程序公正的标准有法官中立裁判、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充分参与、程序公开。法官中立的主持诉讼程序的进程,在双方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的过程中,通过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证据公开、审判公开的情况下运用法官的法律知识,依据证据和内心确信对案件作出公开的判决,以达到公正不但得到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程序公正的方式实现。

程序安定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在价值,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具备的价值。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民事诉讼程序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运行次序,按顺序进行的程序不可随意反复或重新启动,必须有时限性、及时性;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程序,作出的裁决不可随意推翻,必须有终局性和权威性,这些程序都体现程序的安定性,需要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并设置程序的救济性措施,防止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防止因程序的不安定所带来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之间因为程序性问题而产生新的纠纷。

程序经济性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要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这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要体现的一个重要价值。从程序效益主义理论来看,司法活动也应该考虑经济效益,尽可能的节省诉讼成本,民事诉讼中关于时限、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制度的设计就含有程序经济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优化程序设计,以防止诉讼拖延、诉讼成本过高、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使民事诉讼程序更经济合理。

程序自由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民事诉讼最注重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自主性,还有审判权在法律规定内的自由性。当事人的诉权、诉讼权利不受到压制和贬损。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启动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的结合,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自由的进行协商和解、同意调解,在诉讼中作出妥协让步,法官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得为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设置障碍。另外法官在案件审判中有自主性,依据法律知识和证据进行裁判,不受外界的干涉,包括内部领导、法院上级、社会舆论等的干预,法官应独立自主的行使审判权。

程序规制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民事诉讼程序是规定民事案件诉讼过程的法律规定,在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时,也起着规制参与人的作用。规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强制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规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规制法院、法官的公权力的行使,使公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至于侵犯民事诉讼程序中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通过规定参与人积极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是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解决纠纷、秩序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公正价值是程序的传统价值,也是我国长期司法活动中追求的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最基本的目的,通过庭审活动的参与来尽可能查明案件的争议,了解案件的事实状态,尽可能的发现案件真实,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得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实现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秩序价值也是诉讼程序的一个价值,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疏导矛盾维持社会秩序。法律通过控制人的外在行为产生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良好运转,通过诉讼程序找到最大限度的真实和最佳的裁判方案解决纠纷,同时发挥诉讼程序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引导人们合理合法的寻找纠纷的解决手段,从而创建和平的社会环境和安全的生活环境,实现社会的有序安定。

三、民事诉讼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冲突解决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多元化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共同存在,共同指引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所以在设计和评价民事诉讼程序时会在多元的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需要解决。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冲突之解决

民事案件审判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应兼顾,但是司法实践中重视实体公正超过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比程序不公正更容易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并不是程序公正必然带来结果公正,二者需要协调。鉴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应当从维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入手,注重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实现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统一。在坚持实体公正的同时,不断促进我国的程序公正,树立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权威,正视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二)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矛盾之化解

在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之间出现的矛盾需要进行适当的权衡和取舍。公正不能用经济效益来衡量,正义也不能因经济原因而受到贬损,但也不能完全不考虑经济效益,否则会造成诉累,因诉讼成本过大而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也耗费了司法资源。所以要合理衡量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的价值。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永远是法律程序最本质的要求和内在品质,因此诉讼公正要优先于诉讼经济,在追求诉讼公正价值的同时,要兼顾诉讼经济价值。

(三)程序公正与社会秩序矛盾之处理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文化深入人心,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观念。民事诉讼程序中,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在举证责任上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怠于承担举证责任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但部分当事人的观念依然是依靠法官“明辨是非”,从而不积极承担证明责任,而又不愿意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反而把因自己在诉讼程序中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利结果归结于法官“徇私枉法”,从而上诉、信访、闹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正的诉讼程序没有带来社会秩序,反而造成了破坏社会安定的结果。所以诉讼程序的公正一定要坚持,通过倡导科学合理的诉讼价值观、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构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强化民众对诉讼程序中权利义务的认知等方式,协调诉讼程序公正与社会秩序之间存在的矛盾。

[1]裴苍龄.程序价值论[J].河北法学,2011,29(12):56 -65.

[2]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J].中外法学,1996(02):1.

[3]张业梅.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理性选择——兼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重构[D].湘潭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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