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合理性探讨

2015-02-07 08:25:52刘中原,肖梦如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限制公司章程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合理性探讨

刘中原肖梦如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形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的自由转让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这主要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资合性的考虑。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出限制或禁止的情形外,公司章程不得制定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是存在的,对一些人合性较强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概禁止公司章程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难免会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文将尝试探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进一步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转让的合理性。

关键词:公司章程;股份转让;限制;股份公司

中图分类号:F426.88

作者简介:刘中原(1993-),男,河南新蔡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肖梦如(1992-),女,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体,资合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而且股份本身作为一种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股东的个人身份在转让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基于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都有所不同,股份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可以不经过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明文规定公司章程不得限制或禁止股份的自由转让。但原则和例外永远都是相伴而生的,股份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也有例外。比如,我国公司法以股份自由转让为原则,股东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转让的方式、价格、交易地点等;以限制转让为例外,在股份自由转让之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可以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我们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

一、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在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前,有必要对现有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做一个概括了解,以及分析一下目前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例外规定,透过这些例外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我们可以总结对股份转让进行例外限制的本质,以便更好的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而才能更好的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合理性进行对比分析。下面首先来看一下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对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中需要承担公司的筹办等诸多事务,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为了防止发起人滥用其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避免“职业发起,投机牟利”现象的出现。这一限制是出于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重要的身份特征的考虑,一旦发起人在短时间内就抛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那么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进而危害公司利益。

(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特征在股份转让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影响巨大,如果任由他们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难免会出现这些人利用其地位、职权等便利条件所获取的信息优势来规避自己的股份利益风险,从而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突破股份转让自由的原则,对这些人的股份转让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就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或者离职一定期限内对其转让股份的比例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三)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

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但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可以依法定程序允许公司回购一定比例的自己的股份。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出现如下事由时,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样的规定也使得公司更好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调整自己公司的资本结构。

通过以上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可以看出这些限制都是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公司现实情况以及长远发展的考虑,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多方法律行为的载体,当一些股份有限公司也具有较强人合性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出资转让主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考虑相一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当然也可以作出限制股权转让的有关限制性条款。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及其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有的规定公司组织以及相应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性规则,具有要式性、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等特征。但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

(一)章程契约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签名、盖章、且对全体制定者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其本质就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约,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只要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就表明股东愿意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章程也自始对其发生效力。

(二)章程宪章说

该说又称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自治规则,其不仅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对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甚至对公司法人本身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其性质应该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章,也即内部宪章。

笔者在此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公司章程不仅对那些参与进来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对那些将来加入公司的新股东以及董事、监事等也具有约束力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呢?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继受行为导致设立中公司所制定的章程成为了公司的章程。章程对公司管理者的效力也是基于他们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认同而加入公司章程。所以章程在效力范围上与合约在性质上是有明显差别的。第二,从内容和作用上来看,公司章程的内容涉及范围较广,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等各个方面,是公司及其所有成员的基本活动准则。第三,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到解散这一过程中也始终处于全面的指导地位,这同合约单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公司章程是不仅是公司法人的自治规则,也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法理基础

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公司在法理上的一种分类,将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一种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或者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信用在人”,如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特征是“信用在物”,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财产,公司债权人之所以安心与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具有雄厚的财产,至于股东个人有无信用,概不过问,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代表。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兼取股东个人信用与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营业活动基础的公司,典型代表为两合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来认缴,其资本具有典型的封闭性特点。资本的封闭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股份公司那样,其股东人数一般较少,因此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股东相互之间基于了解信任而产生的“伙伴关系”也是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基于此,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会对公司的资本结构造成直接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71条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同时,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则按照公司章程的事先规定进行。这种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的尊重。但另一方面股权又具有可转让性,上述限制又会导致其价格的下抑,市场出售性的较低。同时,并非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都很少,其也可高达50人,这样它的人合性就淡薄了很多。基于这

种现实情况,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入另作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作出限制,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与公司股票的流通性是其重要特征。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把其归类为资合公司,其股份的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且公司章程不得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但这一规定未免过于绝对。首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上市公司,而且还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而非募集设立的方式。这样对一些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份既没有公开发行也没有公众股东,股东的数量也可能是非常少,比如说一些家族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性就可以允许公司章程限制其出资转让,那么对股份公司较强的人合性也应该得到法律肯定和保护,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相应的限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可以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并作出限制,可以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需要来决定,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而不是一概不允许公司章程对其作出限制,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也尊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但公司章程到底如何规定是必须要明确的。本文就此问题作如下阐释:

(一)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形式

1.公司章程直接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一旦章程作出此种限制,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因为说明所有的股东都同意这样的限制。不然的话这种限制性条款也不可能订立于章程之中。章程如果对股权转让作出这种限制性规定,那么股份转让时只有须符合这些条件要求,才能生效,反之是不能生效的。

2.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不仅可以在设立阶段用公司章程来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还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设置这样的限制性条款。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对其资本结构作出一定的调整,允许用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作出这种限制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公司的自主决定股份转让的权利和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最后,我们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份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则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反之,如果公司章程设置了这样的限制性条款,这种规定只能适用于记名股东而不适用于无记名股东。同时这种限制也只能适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加以限制。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75).

[2]石少侠.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60).

[3]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44).

[4]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62).

[5]甘培忠,欧阳泽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法律问题分析[J].法律适用,2015(2).

猜你喜欢
限制公司章程股份公司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中的司法选择
法大研究生(2020年1期)2020-07-22 06:05:38
万顺新材集团股份公司
绿色建筑(2020年1期)2020-07-15 06:42:28
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绿色建筑(2020年1期)2020-07-15 06:42:26
论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裁判乱象及其方法论进路——以“另有规定”为切入点
法律方法(2018年2期)2018-07-13 03:22:40
略论“阴阳公司章程”之法律效力
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及其立法引介
试析我国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条款裁量权的规制
智富时代(2016年12期)2016-12-01 14:26:37
十年磨一剑,有梦一定赢——记真彩文具股份公司
中国制笔(2015年2期)2015-02-28 22:19:06
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为中心
商事法论集(2014年2期)2014-06-27 01:22:38
香煎茄盒
中国农资(2014年35期)2014-02-06 21: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