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式下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以《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为切入点
彭成滔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多元复杂化,传统民事诉讼中单一的鉴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发展的需要,因此诉讼活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人来帮助诉讼当事人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解释和说明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民事诉讼角度出发,对我国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
关键词:专家证人;民事诉讼;合理性.
基金项目:*本项目获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型科研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03)。
中图分类号:D925.1
作者简介:彭成滔,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民事诉讼专家证人之概述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①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创设了在我国模式下的特有的“专家证人”制度,我国学界对此还有一种称谓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的提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体现其作为诉讼活动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本文一律采用专家证人这一说法。
一般认为,专家证人指在特定的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能在法庭上针对专业性的问题提供判断性意见并在法律程序中作证的人。②就我国而言,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并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我国本土环境下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是否合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5年最高人民颁布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22条将专家证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③众所周知,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证据种类,指的是当事人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叙述或说明。在民事诉讼司法审判活动中当事人陈述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不高,因此司法解释对其定位是不合理的。其次,专家证人并非案件的直接当事人,而当事人陈述一般出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口,其真实可靠性由于受到主观利益影响而很容易受到来自法官的质疑,因此若将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会导致其地位降低。
诉讼活动中平等的对抗是产生公正审判结果的前提。专家证人制度会带来巨大的诉讼负担,高昂的费用会使得某些诉讼对抗难以平等。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选聘是有要求的,普通人往往因缺乏解决诉讼难题需要的专业知识或经验而不能成为专家证人。因此,聘请那些在特定专业领域具有权威的专家证人,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种情况极易导致仅经济能力好的一方有能力聘请自己的专家证人,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无能力聘请专家证人,从而导致诉讼双方力量的失衡。④
专家证人的肩上承载着两种价值:一种是当事人的个人价值,即对诉讼利益的追求;另一种是社会公义价值,即他们必须效忠于客观事实,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法律要求专家证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向法庭揭示他们所发现的真相,但是由于专家证人往往是由一方当事人所聘请的,其作证时所提供的信息也往往偏向于所依附的当事人。法官在面临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所出的专家意见时,往往基于上述原因对专家证人的意见不予以采纳。
三、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在中国模式下存在的合理性
虽然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本土适用中表现出了上述提到的一些缺点,但在中国特殊的环境模式下,其产生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旨在帮助当事人对复杂案件事实认识存在障碍时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说明,使得当事人得以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比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医疗纠纷、计算机网络侵权等比较专业的领域,专家证人的介入,会对当事人产生极为有利的帮助,防止当事人因为缺乏专业的知识而丧失自己应享有的诉权。此外,专家证人的介入还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较为准确的心理预期,不会因对案件专业性问题的认知欠缺而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怀疑,从而增加了对判决的可接受性。
2.弥补现行鉴定人制度的不足
鉴定意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八大证据之一。但鉴定意见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鉴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涉及的专业性程度或科学技术“含量”也大小不一,单一的鉴定结论使欠缺必需专业性知识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存在认识上的困难,当事人代理律师不能对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等。
专家证人的出现,对于传统的鉴定人起主导地位的模式起到了良好的制衡作用,可以预防有失公正的鉴定意见
被不当采纳。同时,专家证人意见也能够弥补诉讼参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提高其鉴定质量等。
3.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专家证人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同时也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提供科学的依据。在现代诉讼活动中,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法官也必须结合案件已知的证据对疑难案件进行心证。若法官仅靠鉴定人出具的意见而进行裁判,难以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当事人双方之间专家证人的对抗,抑或专家证人与诉讼鉴定人之间的对抗,在某种程度上是帮助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有利于法官更加全面的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公正的进行自由心证。
1.专家证人制度适合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
法治的发展,需要司法裁判制度全面的完善。将传统单一的“鉴定人模式”改为“鉴定人+专家证人模式”并存也已然成为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专家证人制度不仅是对我国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补充,而且还具有往往还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法治需要依法办事,我国现法律已经初步确定了专家证人的部分条款,因此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也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2.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强调职权主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一的职权主义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转向对西方当事人对抗主义诉讼进行探索和研究。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在民事证据的搜集方面,相当大程度上已经放弃了过去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的做法。当事人若不积极主动
的提交证据,即很可能承担败诉之风险。因此,我国专家证人制度是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倾斜在诉讼活动中的体现,符合我国诉讼模式发展的需要。
3.我国具有使专家证人制度本土化的能力
法律移植一直是我国发展本国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我国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来看,已经改造移植并本土化了相当多的国外法律制度。虽然专家证人制度源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但对其进行本土化移植改造,我国都具有这样的能力。
四、结语
对我国模式下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是帮助我们厘清现状,客观看待现行法律下专家证人制度优缺点的必要工作。可以肯定的是,专家证人制度无论在现行设计上还存在多么的不完善,但是它是符合我国法治需要的。我们必须坚持这一观点,并在法律中去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注释]
①<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②张铁瀛.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D].辽宁大学,2013.
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122条第2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④徐继军主编.专家证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1.
[参考文献]
[1]徐继军.专家证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周湘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张铁瀛.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D].辽宁大学,2013.
[4]王妮妮.中国式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