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重构的思考*——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
*本项目获得西南民族大学2015年研究生校级创新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44)。
李晓龙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社会纠纷解决系统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管理既要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制的全面贯彻,又要充分尊重当地民族的传统个性。本文在以现代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出发,探讨在民族自治地区构建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如何实现体现现代社会管理理念、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融合,为民族自治地区构建既符合现代管理规范又有鲜明民族特色、既能有效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谐又能促进民族个性健康发展的社会纠纷解决系统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调解;传统纠纷;藏族部落;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D921.8
作者简介:李晓龙(1989-),男,藏族,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定位,解决的是根基问题,根基不稳,行之不远。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探索,解决的是机制、制度和方法的问题,机制创新、制度可行、方法有效,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枝繁,方可叶茂。社会管理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的、长期的工程,要在安多藏区这块沃土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其知之唯艰,行之更难。
一、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定位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重大的、长期的社会公共政策,社会管理的总要求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事物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在价值多元、利益多极、境像多梭、关系多面的社会中,一个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的功能已经无法单一存在。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这样。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子系统,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承担双重责任:首先要履行好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这个子系统或小社会的管理创新责任。其次,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履行促进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
二、将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民族自治地区“大调解”系统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
社会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纠纷解决的模式。进入社会转型期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传统纠纷解决模式和国家法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给当下藏牧区的纠纷解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根据纠纷的内容、性质及其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途径和解决方式变得尤为迫切。通过国家法的实际运作和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自发秩序作用的发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以更小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化解甘南藏族地区社会矛盾。本文以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纠纷调查研究成果加以综述,并就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重构。
藏族习惯法的生成环境比较复杂。作为一个迄今为止仍保留属于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现象,其内容丰富,体系也比较完备,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维系藏区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其还是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落后性。整体看来甘南藏区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的作用的基础有以下三点:
1.藏传佛教的戒律影响
一方面,在全民信仰佛教的藏民心中,佛教已经融入了他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很多宗教戒律基本成为藏民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在藏区政教合一的时代,统治者极力推行藏传佛教中的“善法”,倡导五戒、十戒,极力宣扬宗教传统观念。因此,藏族习惯法的产生和功能的发挥,有了物质和精神这两样基础。
2.家族和部落神权观念
首先家族观念本身就有调解的作用,而且在藏区都有自己的“保护神”,各个藏区都拥有自己的“山神”可以印证这点。部落统治者宣扬部落神权的观念,从而制定习惯法。所以藏族习惯法在藏区的发挥作用,家族和部落神权观念功不可没。
3.藏族习惯法的法律渊源
整个藏族历史上的法律表现为制定法、王命、部落习惯法、盟誓和其他法律形式。而这些规范在藏区日常生活中起到了规范人类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甘南藏区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由来已久,它既有民事方面又有刑事方面的冲突。少数民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实施等与国家法制定不同,作为不同类别的社会规范,存在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藏族习惯法对于离婚纠纷的解决、无视个人意志的现象,这是与国家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和规定是大相径庭的;其次,在债权债务方面,对于欠债不还的,藏族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可以任意以债务人的牲畜、财务甚至可以拉债务人子女做奴隶,做苦力。而国家制定法对欠债不还的处理绝对不涉及人身权利方面,财产问题一律用财产手段解决。
综上所述,甘南藏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已经愈演愈烈,而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整合也越来越必要。我国法制建设已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把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利用作为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秩序和信念的基本道路;同时积极的以诉讼整合替代传统的调解、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
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完善与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帮助
诉讼外纠纷解决即非诉方法,又称“非正式司法”。现今的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对社会的功能不断加大,司法救济也不再局限于确认和实现既有权利,而是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决策和分配当中。在民事诉讼中,实体权利和救济权已经不再是法院审判和裁判的唯一根据,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同样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确认主张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发现救济方法。因此,通过对非诉方法的不断认知,对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会有潜移默化的帮助。甘南藏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也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国家法与藏区传统习惯法有效的衔接,使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化制度体系。通过藏区的实践经验合理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多元化机制不仅能为甘南藏民带来更多的救济方式也能便利的解决纠纷。
四、国家诉讼制度与安多藏族部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当下藏区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司法程序多元化的整体背景下,藏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显得十分必要。将民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诉讼制度进行整合不仅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也是历史的必然。藏区的习惯法现今仍能不同程度的影响到国家法,这说明它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国家法与藏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逐步缩小地方纠纷解决机制起作用的范围,减少因纠纷解决过程中所引发的案件及处理中的弊病,从而维护藏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可以使国家法与藏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谐发展,为自治地区立法提供新的视角。
传统的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方式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其赖以生存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的方法等与国家法的制定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藏民族习惯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集体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大部分的社会矛盾都是通过调解来处理的。调解的组织者大多是在其地域有很高威望的长者和僧人,由他们来主持调解的纠纷能够得到藏民的信服和拥护。而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中,民事纠纷可以调解。同时,调解的主体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调解权。虽然国家法的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在实践运作中的藏区仍然会遇到很多阻碍。所以,传统藏族部落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比较落后但它仍旧有它存在的合理性,需要与国家法良性的互动。通过对国家法与藏族部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衔接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虽然安多的甘、青等地区相关的田野数据已十分丰富,但在藏族部落广为分布的藏北和四川藏区一带数据少之又少。按多藏族部落的习惯法与藏北、四川藏区的习惯法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对这一地带的数据分析,不但可以为国家法与藏区习惯法的结合提供新的依据,而且可以更好的梳理藏区习惯法。
传统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由来已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着比较突出的矛盾。一方面国家法对传统藏族习惯法历史渊源了解不深,不知从何入手。使得其呈现出一种杂而乱的显现。另一方面藏民对国家法的认知度低,不信任国家法。当下普遍学者认为,应当合理的处理这两者的“冲突”。国家法应该积极引导和规范传统藏区习惯法,藏区人民应当主动了解国家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也认为这是一种相互的行为,只有合理的衔接国家法与传统藏区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才能使藏区人民得到切实的利益。同时,国家法也可以得到宝贵的经验,为治理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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