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功能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5-02-07 08:25陈沅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功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陈沅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11

摘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上升到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如何在功能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创新驱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功能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4

作者简介:陈沅(1976-),女,汉族,湖北松滋人,硕士研究生,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方向:经济法相关领域,如海商法、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等。

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有很大的不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即便是同一个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时期亦有显著的差别。尽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地域性、时期性,并由此衍生出多种“外在表达形式”,但是其基本内在功能,是较为稳定不变的。

一、促进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

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身的功能。

从知识的天然属性来说,由于其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不具备其他物品的天然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要让知识变成具备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就必须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应当看到,让知识变成知识产权,并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而只是实现其功能的一个前提——当知识变成一种产权,就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看不见的手”进行资源配置。因此,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功能是:让知识这种在经济学上有很强的“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资源,能有效地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其资源配置的过程。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大门上,铭刻着美国总统林肯对专利制度的定义:“所谓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话,就是从功能上,而不是具体形态上来定义专利制度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也可以成为这一观点的佐证。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有过三次大的变革:从建国之初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对专利的排他性有着过度关注,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技术性垄断的问题。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在其知识产权制度之中不断增加和强化反垄断方面的功能,继而引发了反垄断排挤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重新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适应互联网以及全球性生产大分工的现实变化,通过不断扩展地域管辖范围,力图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美国知识产权的全球性保护。

显然,不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左右摇摆,其始终不变的是在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并由此将创新发明的成果纳入市场经济的循环之中,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

二、功能缺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至今,中国已经逐渐建立起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如果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来进行观察,我们应当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功能上存在较大的缺失,或者说还有巨大的提振空间。

在过去,我国通过财政在科技领域进行了巨大投入,刺激了无数重大科技成果的涌现,但是科技发明成果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产生的作用却相对不足。这种科技投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外部输血,以及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要素的情况,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机制主导下的“投入-产出”的正循环,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在实践之中,可以发现很多科研院所的发明成果,即便通过专利申请形成了知识产权,但是受囿于“国有资产”,“职务发明”等问题,难以进行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同时也常常因为发明人难以从转化之中受益,而导致发明人专利技术转化运营的意愿不强。

2013年9月30日,中央政治局七常委齐聚中关村进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全党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科技创新的巨大作用,敏锐把握世界科技创新发展趋势,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实施好。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不能等待、不能观望、不能懈怠。”

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到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持续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保障。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必有巨大的发展。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备,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因此当前重点是要做到“执法必严”。

但是,如果依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义,即“让知识能有效地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其资源配置的过程”,那么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得以完整建立,但是并未在功能上被彻底“激活”。

因此,利用已经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激活,这才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而强加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力度则是达成上述目标的手段。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功能的若干建议

如何从功能上激活并不断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个重要的思路应当是:从较为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出发,研究新社会经济情况下的制度功能缺失,在参考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方案。在这个问题上,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首先,在科技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专门立法对产学研转化问题加以强化与规范。

美国在历史上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其解决方案是通过立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和推动。在1980年,为了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实施,美国先后推出了《贝耶-多尔法案》以及《斯蒂文森-威尔德勒技术转让法案》。《贝耶-多尔法案》主要是为了推动大学等研究机构积极申请专利并进行相关专利技术的转让,而《斯蒂文森-威尔德勒技术转让法案》的目的则是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所属机构与企业合作,加快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法案规定:所有公司、大学和研究机构与联邦直属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做出的发明,可享受专利权,联邦政府只保留一种在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它还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构的研发预算中,应有0.5%的预算用于技术转让。该法案公布后,美国政府各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技术转让机构,大大加快了政府所拥有专利的转化。

英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也有类似的改革行为。英国在过去把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这一定程度上桎梏了知识产权向实际生产经营的转化。为了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开发以形成生产力,现在,英国已经把政府资助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研究机构成为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而政府则从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线退出,成为服务的提供者。

美国政府以及英国政府在此领域的立法以及实施经验,对于我国现在的状况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而不久前北京推出的《京校“十条”》应当视为我国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积极尝试。如果《京校“十条”》的试验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那么我国法律界有必要将其成功的经验加以吸收,并通过积极立法,在加以规范的基础上,为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转化行为进一步的扫除法律阻碍。

其次,通过完善立法,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保持较好的施政弹性,并可在当前积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我国产业发展重复建设严重的问题。

前文提及,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有过三次大的变革,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多次摇摆,因此如何在立法之初就保持两者的弹性值得我们预先做出准备。英国在此方面有相当的经验,事实上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就明确表示:“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作可以调节音量的收音机旋钮那样”的中性手段。

如果通过精心的立法设计,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可以调节的空间,那么我国有可能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外,出现一种新的经济调节机制。而这种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调节机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之中较为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有着相当的针对性。

再次,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需要进一步的做好国际衔接,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而应对我国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强化经济协同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策略,亦需要强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步发展。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适应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衔接的基础。此外,在保护中国的海外知识产权方面,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美国在保护本国的海外知识产权方面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1930年关税法》之中的337条款,就赋予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权力。而70年代制定的特殊301条款更是规定,对于认定未能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有权做出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等报复性措施。这一点,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

综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从促进产学研的转化,适度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弹性制度,以及与国际衔接等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使其成为推动和保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又一把利剑。英、美等国的一些具体手段和方法是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但各国国情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照搬别国经验也可能使我们陷入泥沼,我们须在加大内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有选择有创新的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真正为知识产权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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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饶凯,孟宪飞,Andrea Piccaluga,陈绮.英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研究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科技论坛,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