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本章定”下股东的出资义务

2015-02-07 06:54:01左怀民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期限

左怀民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浅析“资本章定”下股东的出资义务

左怀民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公司法》的修订实现了从“资本法定”到“资本章定”的转变。但是股东出资自由的扩大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应当通过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途径和构建公司信用状况有效公示的途径来弥补这些漏洞。

公司资本制度;资本章定;出资义务

2013年《公司法》修订最核心的变化是把注册资本额和缴纳期限的设定权从《公司法》转为公司章程,已总体实现了从“资本法定”到“资本章定”的转变。①但此次的变革并没有从实质上颠覆股东的出资义务,反而因为此次修订的仓促为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一、突变的尴尬——股东出资义务规则的缺陷

(一)“出资期限章定”下的问题

相较于之前的公司法,现行立法无疑实现了对出资的彻底管制。然而,现实中伴随出资期限自由化而来的却是一幕幕闹剧。缴制的核心是出资期限的自由化。一个不可能履行的出资期限实际上意味着无出资义务,法律上如何应对这种无异于谎言或欺诈的出资承诺?②而且从过去2005年公司法修订确立的“出资分期缴付制度”的实践来看,虽然只有2年的出资期限,但在现实中催缴出资的尴尬仍然屡屡出现: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股东都愿意缴付,但公司资金充沛使得催缴没有必要;当公司亏损需要资金时,股东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缴付出资,结果频频发生纠纷。那么现在这种允许出资期限设定为几十年乃至百年以上更容易引起以上“尴尬”的发生。

(二)“出资数额章定”下的问题

这次修订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这个条件,由此导致“一元资本”注册成为可能。有学者主张:“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到底多少适宜,何时出资妥当,亦应当由公司设立者的投资目的和市场机制来决定,对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亦应宽容对待。”③但问题是,如果所有股东以极小的数额进行出资,比如1元钱,但是显然运营公司的资金远大于注册资本所能提供的资金,一旦公司难以进行对外融资,那么公司只能向股东借款已满足资金需求。甚至股东明知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较大,本来股东应提供更多的股权投资,但股东故意规避股权投资,而是向公司提供贷款进行债权投资。这种情况下,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公司财产分配,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它债权人利益。④

二、漏洞的补救——股东出资义务规则的配套跟进

当下从“资本法定”到“资本章定”的转变在制度价值上更像是木桶的一个木板的突出而不是完善的制度拼图的最后一个板块。但是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查漏补缺,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

(一)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途径

若出资期限未到,而公司已然清偿不能,能否强制股东提前出资?《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可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而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因此有学者认为只需要走破产程序即可。我认为这种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启动破产程序的社会成本较高,不能够只要公司偿还不了债务就启动破产程序,这将不利于公司的长久发展。其实,对股东而言,无论是破产中的履行还是破产前的履行,其承担的出资义务或责任并无不同,区别在于破产中的清偿是全体股东面向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破产前的清偿是个别股东面向个别公司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这种个别清偿的确会导致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公平受偿的结果,并背离破产法的宗旨。⑤因此公司法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以对抗股东与公司间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给予债权人更及时的救济。

(二)构建公司信用状况有效公示的途径

其实对于“资本章定”所带来问题的担心,根源是当下我国信用环境的脆弱导致公司信用状况的模糊。因此一个良好的公司信用状况公示制度就必不可少。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供法律主体查询,但是仍有疏漏。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公示工作:扩大公司登记信息的公开内容,及时将企业申请登记的原始及审批材料、公司重大财务信息、年度报告提交信息、备案信息、诉讼等信用信息、注销信息等应公布的信息披露给公众,提高信息透明度;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原来分散化的信用体系向完整统一化过渡,依托现有的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库,将产品质量、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以降低社会风险,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与查询权;同时,强化失信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提供虚假的信息材料的责任,将企业的违规情形、处罚事项公布,强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⑥

[注 释]

①俞巍,陈克.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J].法律适用,2014(11).

②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学研究,2014(5).

③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J].法学,2014 (04).

④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科技与法律,2014(4).

⑤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学研究,2014(5).

⑥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J].人民司法,2014(05).

D922.291.91

A

2095-4379-(2015)13-0272-01

左怀民(1989-),男,汉族,河南濮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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