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210094
论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袁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210094
网络谣言传播速度惊人、受众范围广、证伪困难,具有传统谣言所不可比拟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目前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存在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力的情况。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来规制网络谣言,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责任体系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冲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谣言的出现是社会一定时期矛盾冲突的另一种表现。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各方面矛盾冲突日益凸显,食品安全问题、腐败现象、就业歧视等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公民缺少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和手段,同时,现今缺乏完善的保障体系,因此,很多公民选择通过网络来维护他们自己的权益。然而,在网络这个相对自由的空间里,网络公民容易夸大自己的言论,对有关事件加以夸张的渲染,导致信息传播的失真,从而很容易产生网络谣言。
(二)网络传播特性是网络谣言频发的物质基础
网络谣言的发布及传播以网络为媒介,因此,以网络传播特性作为网络谣言传播的物质基础,网络谣言具有传统谣言难以达到的危害。首先,网络谣言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难以确定网络谣言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其次,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成本低。第三,网络空间传播门槛低,在鱼龙混杂的互联网环境中,网络谣言极易出现,并且任何信息都能够通过网络传播到任何地域,一切有益的或者有害的信息都能够传播以全球共享。
(三)网民对谣言欠缺识别能力
首先,人们的认知水平受到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的影响,不同环境下的人的知识素养不尽相同。而我国网民学历普遍较低,这类人群欠缺识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容易轻信谣言,成为谣言制造者所迷惑的对象。其次,网民存在普遍的从众心理。在网络碎片化浏览模式中,人们已经习惯了微加思索便加以转发的模式,多数人处于盲目跟风的状态,在丧失理性判断的同时,夹杂着心中的不满而选择随波逐流、跟风造谣。
在制裁网络谣言方面,除了《侵权责任法》、《刑法》等传统法律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
(一)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刑法中有关网络谣言规制的条文只局限于几种特定情形,无法满足目前网络社会的发展,例如《刑法》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并传播证券等,可以看出,这些条文仅仅针对特定的网络现象,因此那些很多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谣言难以得到刑法的规制。
在法定刑方面,我国《刑法》中对于有关网络谣言所规定的刑期较短,无法与网络谣言的危害性相匹配,很难起到威慑与督促作用。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诽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看出,刑法对于网络谣言所定的刑期比较低,并未认识到网络谣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刑期偏低可能造成罪刑失衡,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行政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日,500元以下罚款。《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的,依法予以处罚。可以看出,行政法对网络谣言惩治的力度较弱,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者通常予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甚至极少追究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政责任,这显然不足以威慑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一)完善网络谣言规制的刑事责任体系
为了及时避免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危害,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对网络谣言的惩罚机制,加大对网络谣言传播者的惩罚力度。可以《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进行修改,第一,取消“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限定,扩大对网络谣言的惩处范围,对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谣言加以惩处。第二,延长有关网络谣言定罪的刑期,可以在法条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于诽谤罪,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可以从散布谣言的主观恶意程度、影响范围、所引起的后果等方面考虑。
(二)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控制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互联网的使用和信息传递。因此在控制网络谣言传播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要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使其控制监管网络谣言的传播。我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此条文并未明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规定该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无法从真正意义上使网络服务对网络谣言进行监管。今后的立法不仅要强化网络服务商负有配合政府控制网上不良信息的义务,还应明确网络服务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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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923;D924.3
A
2095-4379-(2015)13-0242-01
袁乐(1994-),女,扬州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