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清源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论“天生的(美国)公民”
田清源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随着美国总统竞选周期的到来,对各位总统候选人的各种讨论也日渐升温,其中对于德州参议员特德·克鲁兹(TedCruz)由于出生在加拿大而不具备参选资格的质疑并无理据。尽管有着领土外的出生,参议员特德·克鲁兹毫无疑问生来就是美国公民即在宪法意义上有着“天生(美国)公民”的出身。
公民身份;被选举资格;外国宪法
无论身处哪一届政府治下,美国人都享有步入他们联邦总检察长(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的特权。他们对下一届总统理想人选的看法也许各有不同,但却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共识:选举人应当能够从所有合宪的参选者中自由选择,不受一些欺骗性论调的干扰,比如一个生来就是美国公民的人不能作美国总统——仅仅由于他们出生在某个国外的医院里。
美联邦宪法直接规制了出任总统必须的底线条件:除了年逾三十五周岁和在美居住超过十四年,他(或者她)必须是一个“天生的(美国)公民”(anaturalbornCitizen)。根据所有常规的释宪法源,“天生的公民”这个措辞有着它明确而具体的含义:一个无须后来入籍程序而自出生起就是美国公民的人。同样,国会自制宪起直至今都无比明确:一个双亲之一是美国公民的人生来就是美国公民的唯一限制只是其父母在美居住必须达到一定时间,无论其本人出生在加拿大、运河区或者独立战争时的美洲殖民地。
相比一些渊源模糊或者相互矛盾的真正复杂的宪法问题,显示“天生的(美国)公民”意为无须后来入籍程序而生来即是美国公民的相关法源和资讯相当清晰。联邦最高法院很早就认可了两个对理解联邦宪法条文格外有助益的渊源,英国普通法与首届美国国会颁布的法令。两者皆证实“天生的(美国)公民”的原意囊括了由于双亲之一的美国公民身份而身为美国公民却出生在国外的人们。至于英国的法律实践,十八世纪期间即有生效的成文法承认出生在英帝国之外的帝国臣民的孩子同样是帝国子民,并且直接使用“naturalborn”这个短语称呼这样的孩子们;这些法律赋予出生于国外的孩子们实际上的天生本国公民身份。当然,美联邦制宪者们出于亲身体验地熟悉这些法律以及“天生”之类的措辞在其中的使用——这些法令在独立战争之前作为英殖民地的美国是仍有拘束力的。以上法律条文同样完好地记录于布莱克斯通爵士的《英国法释义》,一部流通甚广并为制宪者所读且惯例般地引为解释宪法的教科书。
毫无疑问受教于这个经年累月的传统,仅仅在起草宪法后三年,首届国会即制定了生于国外的美国公民的子女生来即是美国公民的规则,并毫不隐讳地承认这些孩子们是“天生的(美国)公民”。《1790年入籍法案》(TheNaturalizationActof1790)规定:“美国公民的子女——即便出生于国境之外甚至大洋彼岸——将被视作天生的公民,只要他们的父辈曾在美国居住过。首届国会对此问题的理解及行动之所以尤其的说服力十足也是由于相当一部分联邦制宪者同样是首届国会成员;向议会提议天生的资格要求的委员会的十一名成员中的八人是首届国会的成员,他们中无人对包含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的“天生公民”的定义提出反对。
1790年入籍法案的附带条款强调虽然“天生的公民”原意照旧且清楚地包括那些因血统而生来拥有公民资格无须入籍程序的人,哪些生于海外的双亲之一具备公民资格的人生来即是(美国)公民的具体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些独立战争前的英国法律往往着眼于孩子的父亲是否是本国公民;《1790年入籍法案》将生于海外的天生公民的条件拓展包括了那些母亲是本国公民且其父在本国居住超过一定时间的人,此后国会又进一步地在任何一个可能的现有总统候选人出生之前摒除了在此问题上对父母的区别对待。由此可见,在与我们在此讨论问题相关的时间段内,只要满足了上述最少居住时间的条件,一个双亲之一是美国公民的孩子自出生那一刻起就是美国公民——即所谓“naturalborn Citizens”。
追溯“天生的(美国)公民”其原意也可以显现联邦制宪者们意在将其旨入宪的意图。词组“naturalbornCitizens”首次出现在在联邦宪法草案的时间点嵌于乔治·华盛顿收到约翰·杰伊来信之后不久;杰伊——之后成为第一任联邦首席大法官——在信中写到:
对外国人进入(我们)国家行政系统实行强力约束是否明智且合时宜……应当清楚地声明美国军方的最高统帅不能是也不能移交给任何非天生(美国)公民的人。
正像大法官约瑟夫·斯托瑞(JosephStory)在他著名的《美国宪法评注》中阐述的那样,“天生公民”条款的意义在于“阻断那些野心勃勃谋求执政权力的外国人的一切契机;以及为那些意图干涉选举实施的腐败外国政权设置障碍。”联邦制宪者们显然无心介怀碰巧有着国外出生地的本国公民子女涉足于这类阴谋。确实,就连约翰·杰伊自己也有子女在他履行外交委任的期间出生于国外,断定杰伊本人提出了应当以忠诚度存疑为由将自己的孩子排除在总统候选的大名单之外实在是荒唐至极。
现时下届总统候选名单已然成型,其中一位潜在候选人——德州参议员特德·克鲁兹其母为美国公民且本人在加拿大出生。尽管有着领土外的出生,参议员特德·克鲁兹毫无疑问生来就是美国公民即在宪法意义上有着“天生(美国)公民”的出身。实际上,由于其父长居与美国,参议员克鲁兹即便在入籍法案生效后的1790年也是“天生的(美国)公民”。于此相仿在2008年,两党主要总统候选人之一的JohnMcCain同样出生于美国领土之外的巴拿马运河区的一个美军事基地。除开零星且谬误的反对论调,对参议员McCain参选资格并不存在当真的严肃质疑——当然我们不能把参议员McCain出生期间美国对于运河区切实主权的那些一团浆糊的争论算在其中。实际上,参议员McCain候选资格话题体现着两党的一致合作的一个侧面。美联邦参议院全体一致地同意他具备合法的总统参选资格,从而决议了任何对天生公民条款限于本国出生者的解读皆是与该条款立法目的不相一致的,并“由首届国会本身出台的定义‘天生(美国)公民’的相关法令相佐证”。依据相同的理由,参议员BarryGoldwater和州长GeorgeRomney同样具备总统候选资格。
在即将到来的总统竞选周期,有不少严峻的论题亟待辩论,相信凡是美国公民——无论天生与否——都不会反对耽搁在候选人资格这类无事生非的话题上的时间越少越好。所幸联邦宪法在总统参选资格这一问题上清晰明了十分痛快:想成为美国总统,您必须是一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天生的美国公民。倘若三十四岁半那您显然不足龄;如果您经入籍程序才“成为”美国公民,那也是无论如何无法就职的。而正如美国国会自成立之时起就确立的那般,一个双亲之一是美国公民的人即便生于国外也通常不影响其无需入籍生来即为美国公民的身份。写入联邦宪法的“natural bornCitizen”清楚地囊括了每一个如上所述的“天生的(美国)公民”——无论生于何地,作为“天生公民”的他们当然可以尽随己愿地参与总统竞选的角逐。
[1]约瑟夫·斯托里著,毛国权译.美国宪法评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2]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0.
[4]JOSEPHSTORY.Vol.3COMMENTARIESONTHECONSTITUTION OFTHEUNITEDSTATES§1473[M].18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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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5)13-0226-02
田清源(1991-),女,汉族,湖北襄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比较宪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