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贺川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法理分析
于贺川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满足了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特殊群体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使他们可以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公平地获得法律之对待。而每一个个体公平、平等的法律权利、诉讼权利的实现,也是实现国家人权保障、落实法治建设的必要手段。只有真正落实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价值;法理分析
为保障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各国大都在司法体系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寻求法律帮助的人,通过国家资金及专业人才的支持,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对实现公民诉讼权利及保障公民人权具有积极的价值,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制度的独特价值,对于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意义突出。
人权是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人权的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同样将人权保障写入其中。人权理念的确立,成为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在的权利基础与思想基础,而法律援助制度同样具有人权价值,成为公民人权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使在法律救济上面临障碍的公民,获得来自政府的帮助,从而实现权利之救济,获得与他人平等的诉讼地位,最终实现其基本的人权。法律援助制度因其对人权保障的价值而备受关注,不仅在西方国家受到普遍重视,更升级成为国际公约的内容。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依据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成为人权保障的必要手段。
法治,体现为一种先进的治国理念,通过对法律的遵循、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治理国家的目标,来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法治,不仅意味着完善的法律制度与良好的运行状况,同样表现为法治理念与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更体现为社会和谐的状态。现代文明国家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崭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对法律这一社会规则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与肯定。与人治相比,法治更理性、更文明,也更有效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成为我国的追求与目标。按照法治的要求,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来获得救济,来实现权利保障之目标。但如果身处弱势的公民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与资金的帮助,法律救济手段不过是空中楼阁,虚无飘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层面的帮助,使公民权利实现的方式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能够通过司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通过给予特定群体以法律帮助的方式,来促使公民接受法律之规范、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救济权利,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促使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直至形成法律之信仰,从而为实现法治奠定思想基础,也能够使法治在更大范围内被认可与接受。
平等,在法治社会构建中是应该被肯定与实现的基础价值。而对平等这一价值的追求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诉讼领域,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要实现社会各个阶层在司法领域的平等,使社会公众得以平等地享有司法权利、获得司法资源,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功不可没。对于无法依靠自身能力来实现权利救济,获得法律保障的群体来说,国家的帮助与扶持才能使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都能够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在诉权实现上实现平等,不会因自身能力的不足而与法律之保障失之交臂。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政治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更重要的是要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体提供权益之保护,使每个公民,无论贫穷或者富有,都能够被平等地纳入到司法体系的范畴之中,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资源,平等地实现权利救济。
公平,绝不意味着简单层面上的形式公平,更意味着实质上的公平。同情弱者、给予弱者以倾斜性的保护正是公平与正义的应有之义。法律援助制度从其设计目的来看,是为了帮助在司法活动中处于弱势的特殊群体,通过对弱者的关怀与帮助,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对社会弱者来说,法律不能成为遥不可及的制度,而公平与正义也不能因其弱势地位而无法得以实现。通过法律援助,使弱者能够得到法律的关怀,可以使弱者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不仅能够实现个体的权益保障,更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保障弱者权益的整体思想,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实现公平的有效方式。弱势群体,相较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更渴望能有一种公平的机制来避免自身屡屡遭受失败与打击,他们更渴望获得公平的对待,对自身的利益有更强烈的追求。公平,并不意味着要绝对严苛地“相称”,也不意味着要保持绝对地“中立”,而是要通过对弱者的倾斜性的保护,来使弱者的地位得以提升,从而与强者处于同样公平的地位上。而这种地位的提升,是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来得以实现的。
[1]官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彭正波.权利让渡的政治学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3]傅歆.公平与正义是当代人价值追求的核心[J].观察与思考,2012 (3).
D926.5
A
2095-4379-(2015)13-0225-01
于贺川(1990-),男,汉族,重庆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