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122
探析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陈思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122
目前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缺乏无形资产的内容以及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的进一步规定来明确关于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的补偿机制,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来真正实现平等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力资本;家庭劳务经济补偿;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方法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建立起了以《婚姻法》为主体,三大司法解释为辅助,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财产分割制度,在实现夫妻财产分割公平合理上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经济发展迅速,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分割的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平均分割原则,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鉴于现实生活中我国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多数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经济上因此处于弱势地位,丧失家庭中的话语权,更有甚者遭受家暴的现状,我们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坚持实质上的平等。
(二)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即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另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该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保障离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使无过错方获得物质赔偿,还可获得精神赔偿。①
(三)经济帮助原则
经济帮助原则体现了法律人道主义的追求,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其实该原则更大程度上是道德要求的表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真正贯彻。
(一)共同财产分割范围的不足
1.缺乏关于人力资本分割的规定
人力资本是指劳动者受到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信赖关系,即夫妻一方认为对方的深造行为将利于工资的增长,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双方同时深造不现实的情况下,一方会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承担起更多义务,支持对方获得文凭、执照;取得执照或者技能的一方提出离婚,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应该对该人力资本进行分割。②
2.缺少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
我国法律承认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但其适用上仍有较多限制。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妇女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婚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并未将离婚这一可能性考虑在内,使得离婚时在家务补偿上往往很容易发生纠纷。③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虽然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降低财产纠纷发生概率,但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人们对夫妻关系的信任,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实践可能性小。
(二)离婚财产分割方法的不足
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模式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这样的模式,表面上看较为合理,然而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庭劳务的一方,往往没有掌握家庭财产所有权,不了解对方的经济实力,不知道自己的家庭有多少财产,有哪些财产,更谈不上积极举证为自己争取利益。
(一)通过经济补偿平衡人力资本、家务劳动
夫妻双方在人力资本取得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一样,虽然深造者付出的努力起决定性作用,但我们也不应忽视另一方为此所起到的帮助作用。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数额给予帮助方一部分补偿来实现公平。
关于家务劳动的补偿,首先,应该打破财产制的规定,将财产制扩大到夫妻共有财产,这是对家务劳动社会价值真正意义的肯定,也使这一制度具有了现实意义。④其次,可以将家务劳动工资化,根据家政服务价格及当地经济水平对家务劳动进行定价,从而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完善举证制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的特殊信任关系。具体如下:(1)当弱势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推定事实成立时,即可视为举证责任的完成,进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强势一方;(2)制定并实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此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额的真实可靠。
马克思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没什么事却比什么都重要。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解决好离婚中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是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切实保障夫妻双方利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切实解决法律和制度中难以在实践中操作的部分,进一步适应实践,修正完善,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
[注 释]
①焦长宝.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28(1):59.
②朱红祥.离婚财产分割热点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1(7):78.
③王红艳.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J].湖南社会科学,2013.5.
④李鹃.论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确认与补偿[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13,5,31(2).
[1]朱红祥.离婚财产分割热点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1(7).
[2]王红艳.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J].湖南社会科学,2013.5.
D923.9
A
2095-4379-(2015)13-0224-01
陈思(1995-)女,汉族,河北保定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