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以电子书著作权保护为进路

2015-02-07 06:54:01吴非檑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电子书许可

吴非檑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数字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以电子书著作权保护为进路

吴非檑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数字技术能将信息转化成二进制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从而使得信息的存储、传播方式得到了跨越性的变革。在数字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技术措施与“霸王合同”以及立法自身的问题都对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冲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制度的更新、法定许可制度的引入、立法模式的完善这三面入手来应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的新问题。

数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电子书

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获取资讯的方式越来越多样,从笔记本电脑到手机、平板,甚至是最新的谷歌眼镜和微软眼镜。而其中数字技术的发展最引人注目,通过扫描等手段将文字、声音、影像等等信息以数字的形式存储于一定的介质,数字技术使得信息存储量以指数级爆发。以电子书为例,通过数字技术加以转化,一本400多页的书转眼就变成了4MB或者5MB大小、PDF或者WORD格式的电子书。一个8G的U盘不过一把钥匙的大小,但就是这钥匙大小的存储设备能够存下1500多本书籍,和名片大小差不多的移动硬盘少则1TB,多则3TB,其能存储的电子书更是不可计数。数字技术使得知识的传播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固然是有利于人类社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弊端与问题也不可小觑。

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

数字技术(DigitalTechnology),就是把信息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在需要时再把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通过数字技术,所有传统作品,例如文字、图像、音乐、电影作品等等,都可以用能被计算机识别处理的离散的数字信号表示,成为数字化作品。作为数字技术的产物,电子书也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获得了快速的进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8年文化蓝皮书”指出,未来五年将有超过30%的手机用户通过手机阅读电子书和数字报,由手机用户带动的电子书、数字内容销售将达到50亿人民币。专家预测,到2020年,90%的图书品种将同时采用数字和纸张方式发行,而到2030年,将有90%的图书是网络版本,传统的纸质读物只占10%。

二、数字时代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一)技术措施限制了合理使用

技术措施旨在防止电子数据库和其他数字作品被他人侵犯或非法使用,以此来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有财产权。此消彼长,原来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作品,都会因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成为使用者获取这些资料的障碍。以电子书为例,一些出版公司在将纸质书转录为电子书后,往往给电子书增设打开密码或者转录为特定格式。没有出版公司提供的密码或者软件,读者是无法打开电子书阅读的。这种行为很明显限制了读者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冲击与破坏。这种通过技术措施对著作权单方面保护的行为,不仅限制了合理使用,更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更新,甚至于阻碍社会的发展。

(二)“霸王合同”对合理使用的排除

在数字社会中,通过数字技术掌握信息的提供商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基于这种强势话语权,内容提供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往往是格式合同,并且同意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是消费者享受服务的前提。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格式合同就无法享受提供者的服务,但是这些内容提供者往往对资源垄断性掌握,不同意格式合同还真不行,因为只有这里的提供商才有。因此,格式合同中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意或者默许排除合理使用的霸王合同大行其道。电子书行业中,当你要阅读出版公司转录为特定格式的电子书时,往往要付费购买阅读器或者下载阅读软件。这其中往往伴随着拆封合同,如果用户不点击“同意”按钮,安装程序就无法进入下一步。通过这些手段,内容提供商巧妙地避开了合理使用制度。

(三)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权利内容做了规定,在列举著作权的16项权利内容后,还在第(十七)项增设了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相同的是《著作权法》第22条也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但不同的是合理使用的情形列举中没有兜底条款,同时也没有相关的原则性规定。通过两者的对比可得知,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是灵活性和开放性的,而合理使用的限制和例外却是被严格限定和封闭的。这种封闭的立法模式尽管具有确定性和安全性的特征,但是随之而来的弊端显而易见——缺乏适应性。面对日趋复杂的审判实务,审判机关如果要做出公正的判决,要么通过一般性原则来规避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么直接突破法律的规定创造新的法律。因此,改变原来封闭的立法模式转向更开放的立法模式也成了题中之义。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制度的更新

数字时代下作品的使用方式不断更新,如电子书、技术措施等等。这些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不可避免出现的新生事物,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然不足以对它们进行规范。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界定,既不能让权利人的权利没有保障,也不能让使用人如履薄冰,时刻担心自己侵权。要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其利益平衡的作用,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对这些新形式的使用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一些限定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法定许可制度的引入

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著作使用者无需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著作,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引入法定许可制度来解决数字时代著作使用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著作权问题,其优点在于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又解决了取得使用许可的困难。数字化后的作品规模是巨大的,涉及到的著作权人数也是不可计数的,要与这些著作权人一一协商并获取使用许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同时,很多的使用行为并不具备合理使用的条件,在这种授权许可和合理使用均不能适用于作品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就能够作为桥梁在授权许可与合理使用两者之间建立起联系。法定许可制度通过法律直接规定了作品使用权来代替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洽谈,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比如百度文库的电子券制度,读者的在线浏览是免费的,但是一旦要复制或者下载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获得使用权,同时这里的下载是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

(三)立法模式的完善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是封闭的,其详细列出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除此之外的都不是合理使用。这种立法模式将立法者置于“上帝”的地位,其潜在前提是立法者可以预测今后社会的一切发展,然而这明显与常识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在数字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借鉴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四要素”标准,采用要素与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来规范合理使用制度。要素是指判断合理使用的若干个条件,其为法律无法预见到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用规则来对最为常见的、己成为通例的行为作出规定,以便于司法的准确适用,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不必再通过因素加以判断,而是优先适用规则;而当因技术发展新出现了使用行为,现有的规则不足以对这些新行为、新问题加以规制时,则用要素判断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要素与标准二者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既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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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

A

2095-4379-(2015)13-0203-02

吴非檑(1992-),男,汉族,浙江金华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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