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睿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浅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问题
王睿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纷纷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本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试从我国的资源现状、一些建议对策以及检察机关从中应发挥的作用展开论述。
环境资源;对策;建议;检察机关
环境资源的数量及质量,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活的品质。人类在其生活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然,战胜自然,同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环境,破坏了资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相对比较缺乏,随着与全球经济体接轨步伐的加快,资源与开发的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矛盾日趋严重。黄河断流、长江泛洪、淮河变黑、西北地区急速的荒漠化等问题已经危及到很多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剥夺着他们的生存权利;很多城市的垃圾和污染也正在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威胁。现在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依旧大于自然界自净的能力。[1]水环境是生态环境建设中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雾霾现象尤为严重。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侵占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环境资源不断受到破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生活的质量、身体的健康及生命的安全。
当前,我们在面临各式各样的环境资源犯罪中还存在着例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查处阻力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认定难度较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量刑较轻等问题,笔者也针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及对策。
(一)增强群众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不仅仅要保持经济的稳步增长,还要保持环境的蓝天白云,维护好人们生活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
有为哲学家曾说过一句话:“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对于不知法者进行惩处,既是对他本人的不公,同时也起不到刑罚的预防作用,而且国家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现如今我们颁布了那么多法,法中又有法,有的法晦涩难懂,苦涩深奥,有的使用的几乎都是专业名词,普通人都看不明白,怎样才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将法的基本内容传播到每个人心中,至少使其知道一个大概的内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且给自己一个可预期的答案,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大任务。[2]
(二)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立法
一是扩大行为犯,我们知道,有些破坏环境的行为与它本身的结果其空间和时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而且这种破坏环境的结果如果发生了也是无法挽救的,所以我们为了更好地预防环境资源犯罪的发生,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立法中,对某些有如污染环境罪的罪名,要以其行为作为定罪的标准,即只要发生了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管这个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只要行为属实,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仅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致使出现严重后果的现象进行处罚,还要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危险犯。我们现在只是对出现严重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却放任危险犯,这样做会大大地削弱了刑法预防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作用。[3]
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环境状况日益恶劣,环境犯罪也是如雨后春笋,基于环境问的现实和现代生产的发展需要,我们可想而知,想要证明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其实比证明它本身更加得困难。所以笔者认为,对我国的环境犯罪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某种行为或造成了某种结果,即便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仅有利于案件的起诉审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及时对案件进行处理,避免诉累。
三是提高环境资源犯罪的刑罚幅度。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极其严峻,在现行的刑罚规定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我们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刑罚较轻,不能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有些罪名的规定也是极其不合理的,对于环境法中的罪名都是没有配置生命刑和无期刑的,有些罚金刑的标准和数额也不够明确,这些都非常不利于我们运用法律去保护生态环境。
(一)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都是持续长久的,这就导致结果的发生与行为实施之间间隔时间较长,增加查办难度,加上大家对环境犯罪普遍都是宽容心态,助长了环境资源犯罪的侥幸心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强化自身职能:一要强化批捕、起诉职能,提出量刑建议,对环境犯罪严惩不贷;二要强化环境犯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加强控告、申诉监督。通过多方位监督,确保环境犯罪绳之以法,提高环境犯罪成本。四是不能仅仅局限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所定的罪名,应该拓宽视野,例如走私罪重有部分涉及环境问题中和渎职罪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都有可能与环境破坏密切相关,都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继续推进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
在世界各个国家的环境法立法有这样一个普遍的趋势,那就是放宽了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由检察机关来主导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果的防止行政部门因为法律之外的其他原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对于被督促起诉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却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代表公众从而起诉。检察机关要对民事环境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作为重点优先办理。对涉及的民事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环保部门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起诉,或督促其履行职责,也可以尝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三)发挥检察的预防职能
环境资源犯罪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损失巨大,某些环境的生态功能很难恢复,甚至不可逆,而且治理的成本昂贵。但是我们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一般也都是在危险结果发生之后,很难从根本上达到刑法的目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充分发挥好预防职能的屏障作用,使得我们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逐步从时候惩治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检察机关也要高度重视环境资源犯罪中可能引发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预防调查。研究提出有效防范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犯罪的隐患,从根本上减少环境资源犯罪。如果环保部门执法不作为或执法行为严重违法的,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督促环保部门及时改正。
(四)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林业、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衔接方式进一步完善,从而形成合力。同时,还要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交叉地带,促成良好的配合氛围,避免互相推诿。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公安立案,又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让案件更顺利得进入诉讼程序中,防止环境犯罪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予以共享,增加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的工作力度,共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505.
[2]例如,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那么多,一般人谁也很难全部记得住,各地可针对当地有哪些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专门就这些名称进行广泛宣传.
D924.3
A
2095-4379-(2015)13-0167-02
王睿(1989-),男,汉族,天津人,大学,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