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讨

2015-02-07 06:54:01林双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刑罚

林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讨

林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修正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最大特色。至此,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就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本文就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这两种十分相似的制度其概念含义、适用差异性等问题作出初步探讨,旨在进一步明确应该如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差异;适用规则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的含义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不起诉制度包含了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制度,其中能够真正体现起诉便宜原则的只有相对不起诉制度。从程序设计来看,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具体说来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处理方针与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充分体现了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关怀与宽容,其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说,附条件不起诉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差异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均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前者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使本不该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提前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力量审判更为复杂的案件;另一方面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现代刑罚思想,避免了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起诉和审判,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后者一方面利用社会资源在社会环境中进行教育和感化,使犯罪嫌疑人尽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因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自暴自弃、变本加厉报复社会的危险。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具有如下差别: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而相对不起诉则没有对象的限制。2、适用罪名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起诉则没有罪名上的限制。3、刑期要求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相对不起诉则要求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4、是否有悔罪表现。未成年人是否有悔罪的表现是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项重要参考,而相对不起诉则没有如此的规定。5、救济方式不同。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相对不起诉所作出的结果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救济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案件,相对不起诉则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案件,在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两者则会出现适用上的交叉。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顺序关系,以便在遇到此问题时有一个明确的适用规则。

三、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基于此项规定,部分司法工作者则认为相对不起诉制度轻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更多约束而相对不起诉一经作出犯罪嫌疑人就相当于得到了无罪认定。笔者认为,这样的想法欠缺一定考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在适用顺序上具有相应的顺序规则。

第一,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应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相对不起诉一经作出就是终局决定,能够及时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接受相关教育等。与之相比,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疑是一种及时的解脱。

第二,如果相对不起诉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相应的惩戒教育作用则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相应的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由司法部门、教育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家长等个人或者集体相互协调配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辅导,一定程度上使未成年人得到了更多的帮助,从而使其更好地理解自身缺陷、明确今后的发展道路。而相对不起诉则忽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当前以及今后的发展问题,如该名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是累犯、惯犯,则适用相对不起诉则没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起到的效果好。因为考察期限内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还有接受相关教育等,这些条条框框也限制住了其再次接触社会不良青年的渠道。

总之,如果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上述问题应首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如果相对不起诉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相应的警示教育作用,则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大的差异还在它们两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适用角度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倾向于适用需要外部力量加以监管从而有效抑制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倾向于适用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初犯,且基本没有再犯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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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宏璎,张溪瑨,陈婷婷.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6).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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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5)13-0163-02

林双(1989-),女,汉族,天津人,法学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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