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卢梭:以自由为基础的法律

2015-02-07 06:54:01许奥琪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论立法者

许奥琪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读卢梭:以自由为基础的法律

许奥琪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在政治哲学方面,卢梭式的社会契约论开启了人们对民主的向往,也饱受“伪民主,真独裁”的批判。对卢梭的评价必须从阅读原著开始,细读了《社会契约论》后,笔者认为,卢梭的法律观以自由为起点和目的,然而他所追求的纯粹自由的民主却难以实现。

自由;约定;公意;法律

对于卢梭,有人赞颂他是“现代民主的奠基人”,也有人批评他是“伪民主真独裁的发明人”,罗素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现实,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无论是否有争议,对于卢梭,我们都不应轻信任何人的评论,也不能迷信卢梭,而是应该更主动、更深入地阅读原著,去反思:“卢梭,鼓舞今人的是什么”,而什么又是启蒙思想“幼稚”的错误。

《社会契约论》的副题是“政治权利的原理”,是卢梭完整地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的著作。书中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表达了卢梭的内心困惑,也是他写作的问题来源。细读了《社会契约论》及卢梭的相关著作,笔者认为,自由是卢梭政治哲学的基础,更具体的表现为卢梭眼中法律的基础。卢梭的论述层层推进、感情充沛,将我们一步步带入他的理想王国,我们阅读时既要动情又要用脑,既要与他共鸣又不能为他迷恋,下文中笔者梳理了阅读思路,与读者共勉。

一、以自由为基础的“约定”

卢梭在第一卷开篇提到了他的问题意识,简而言之就是要找到一种既能满足现实需要又具有一定正义价值的社会秩序。卢梭不同于莫尔,试图脱离现实建立“乌托邦”,也不同于霍布斯等等,为现实社会称颂,他以改革的态度对待现实社会,卢梭自认找到了良方:“约定”。在得出结论之前,卢梭否定了天然的权威和强力,否定了奴隶制,否定的基础在于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且享有权利,人生而自由。卢梭并没有解释为什么答案是“约定”,但理由却是很明显的,“约定”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私法之中,其关键在于协商。处于奴役状态下的奴隶主和奴隶有协商的可能吗?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因为只有奴隶主命令奴隶去做什么,奴隶不能为自己的权利提出反对意见,因而也就不存在协商和“约定”了,所以只有自由的人根据自己自由的愿望才能有可能协商,达成“约定”。

二、以自由为基础的“公意”和“最初的约定”

但是“约定”还不足以阐明法律,法律不仅要体现合意,更要体现普遍意志,这又必须引入一个重要的概念:“社会”,必须从“社会的真正基础”说起。

首先,社会是由自由的个人通过“公意”组建的。卢梭将自然状态中的人看做是没有交集的,孤单的,当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如果不团结,将面临被消灭。所以人类是为了自己能适应环境而自由选择进入社会,没有任何人强迫他们,联接在一起是因为他们自己认为这样比较好或者说比较划算。选择进入社会状态是为了实现个人幸福,而当众多个人的这种愿望达成共识,那么这些人就会基于这一共识而组织起来形成社会,而这个共识,即“最初的约定”也即一种众人之间的约定——“公意”。社会不只是物理上的个人集合,更是精神的共同体。

其次,这个约定必须在实现“共同幸福”的同时维护个人在进入社会状态前的所享有的自由。如何做到?卢梭的答案在于:“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卢梭的答案不同于前人的是,将“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然而这种“一切权利”却不是全部的财产,一定的私有财产正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保障和体现。

因此,人们自由选择并通过“公意”形成社会,“公意”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性法律,这就是卢梭所言法律是“社会结合的条件”而不是结果的含义。

三、以自由为基础的法律

进入了社会状态之后,某一共同体会基于其“最初的约定”来制定更多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却与“最初的约定”有一定的差别。在“最初的约定”中,众人的共识是百分百的,如果有少数人不服从,他可以脱离这一共同体;而之后形成的“公意”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共识,所有公众都有义务服从由“公意”形成的法律。这一差别产生的原因在于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将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指一种本能,是生理的冲动,社会状态下的自由是有道德地理性地行事,它有底线和目标,那就是“最初的约定”。

人们应该以社会状态下的自由去行使立法权。当然在社会状态下也会产生与大多数人的意见不同的少数人的意见,然而这些意见都不是个体利益的表现,而是对公意的预测,当某一意见不被大数人所同意时,只能表明是少数人估计错了,所以他们必须要服从多数人所提出的意见,并由此而形成法律。一旦形成了法律,无论是同意这一提议的人还是当初持反对意见的人都必须服从。

然而,少数服从多数下的法律“必须假定公意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当中”。“公意”不可能是错的,但是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就能代表公意。这是因为“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个人与公众都需要被指引,个人需要被指引“以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理智”,公众需要被指引“学会认识自己(个人)所愿望的事物”。而这个指引就是“立法者”。“立法者”是保证“众意”能正确表达“公意”的关键。“立法者”在订立“最初的约定”时就已经存在,社会形成之后也继续存在。它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无形的权威,但这一权威并非源于人们深思熟虑之后的同意,也并不源于人们因为害怕惩罚的服从,人们自觉地天然地服从于它。它足以改变人性,将自然状态下的人改造成社会状态下的人。卢梭通过举例论证和逻辑分析,拥有这种力量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而且只能是卢梭对宗教分类里的“公民的宗教”,但是,又不是任何一种符合“公民的宗教”性质的已有的宗教。卢梭经常改宗,但这并不能表明卢梭的信仰不虔诚,无论是加尔文教还是天主教,都不是卢梭信仰的表达。我们可以从卢梭给一位贵妇写的信中体会他的信仰:“啊,夫人!有时候我独处书斋,双手紧扣住眼睛,或是在夜色昏暗当中,我认为并没有神。但是望一望那边:太阳在升起,冲开笼罩大地的薄雾,显露出大自然的绚烂惊人的景色,这一霎那也从我的灵魂中驱散全部疑云。我重新找到我的信念、我的神、和我对他的信仰。我要赞美他,崇拜他,我在他面前匍匐低头。”卢梭信仰的可以说是对自然自发的热爱,自然就是他的神,一定程度的自发的善就是他的教条。虽然这是他个人的信仰或者说情感,但他却想让我们每个人都体会到这种情感,建立这样的信仰。他希望的宗教是一种来自于人类自由情感的善。

所以,在社会形成之后,法律形成和保障法律能体现“公意”需要的是社会状态的自由和指导法律制定的“立法者”——来自内心自由的“公民的宗教”。

四、小结

综上,“约定”、“最初的约定”和法律三个方面都是由自由而来,并且这也是三个层面,它们层层巩固了以自由为基础的法律的论点:“约定”源于自由,所以作为一种约定的“公意”有了自由的基础,并且是社会形成的“最初的约定”,社会状态下,保障法律能体现“公意”的是最为自然的善。

上述是笔者对卢梭法律观的认识,但这并不代表赞成。不赞成的原因不再是其专制集权基础,而是因为作为这种法律观基础的自由如此纯粹,如此不可抓摸,不可测量,不可评价,以至于被误解、被利用,被人有意无意地以“自由”之名侵犯真正的自由。这是一位善良的政治哲学家的内心追问,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和整个社会的政治信条。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4][德]恩斯特·卡西勒.卢梭问题[M].王春华.江苏:译林出版社,2009.

[5]田心,卢梭.鼓舞今人的是什么[J].中国青年报,2012(7).

[6]邓嗣源.认清卢梭正面目的现实意义.[EB/OL].共识网.2013-2-13.

D923

A

2095-4379-(2015)13-0112-02

许奥琪(1988-),女,广西防城人,中南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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