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的人才资本产权

2015-02-07 06:54:01罗静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交易

罗静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611130

法律视野下的人才资本产权

罗静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611130

知识经济大潮席卷全球,人才价值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才资本理论成为更多学者探讨的命题,人才资本产权概念相对成熟,但并未作为产权概念进入法律规范,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建构人才资本产权制度,以期为促进人才价值充分实现提供法律建议。

人才价值;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构想

一、人才资本产权概述

(一)人才资本产权概念

与工业经济物质资本相对应,知识经济时代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人才资本成为新的资本形式;随着劳动力产权研究的深入发展,人才资本产权研究兴起。周其仁[1]、张维迎[2]、黄乾[3]等从企业所有权角度、人力资本所有权角度、市场交易角度等方面定义了人才资本产权概念。笔者认为,人才资本产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其核心在于个人享有完全所有、使用、支配其自身价值并独占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权利,人才资本产权是自然人以个人自身价值为中心对外交换的权利集合。

(二)人才资本特征

对于人才资本特征,国内学者给出了不同见解。姚先桥认为人才资本具有增值性、无形性、潜在性、动态性等特征[4]。刘楼、黄爱民指出,人才资本的特征主要有潜在性、创新性、能动性、增值性、流动性等[5]。桂昭明更强调人才资本中“人才”的特性,指出人才资本的特征是人才资本与其承载者不可分离[6]。戴武堂指出人才资本是人才的专有资本,是具有复杂劳动能力的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本,是创造和分享企业剩余的特殊资本,是战略性资本,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本[7]。刘家强则强调了人才资本产权观,认为只有明晰了人才资本产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才资本的产权利益,这是促进人才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的前提[8]。张杰认为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货币资本有产权,人才资本也有产权,人才的终极产权既归个人所有,也归社会所有,人才的派生产权是对人才的使用权、转让权与收益权[9]。概览学者观点,笔者认为人才资本的特征应该包含以下要点:

1.人才资本的价值性。资本必须具备价值,人才资本被定义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兴资本形态,是因为人才以其自身的智慧、创造力、特色、技能等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经济发展;投资者愿意高价投资人才也是看中了他们本身具有的价值和可能创造的价值。

2.人才资本的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对某种物质的独占所有。人才资本应当属于人才个人独有所有。每个人都对其自身享有当然的所有权,人才个人有权对其自身具备的被定义为人才资本产权的部分进行完全的使用、支配、处分、收益。他人不能或者鲜少能够替代他人专有的人才资本。这也意味着人才资本一旦受损,可能无法复原,无法替代。

3.人才资本的产权属性。人才资本的产权属性指人才资本可作为一种产权加以明确,并在市场经济中被投资、交换。人才资本一旦被社会认可,个人就对其自身价值当然拥有人才资本产权,这种产权可以在市场上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交易。

二、法律规范下的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构想

在经济学领域,以科斯和诺思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兴起和不断发展使制度科学的学科地位不断上升,人才资本产权的实现也必然受到各种制度的影响。人才资本产权制度作为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规范下的人才资本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基于保护人才资本产权和促进市场人才畅快流通的目的,法律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

(一)拟定人才资本市场基本交易法律制度

人才的价值只有在市场上得以流通才能实现,市场基本交易制度作为市场经营活动基本的规范或准则,能够有效地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维持市场交易良好有序进行。建立人才资本市场基本交易制度应当包括对市场可交易的人才资本的界定,人才资本产权的交易方式,交易的基本原则,交易的范围,费用支付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事项的兜底条款等。人才资本市场基本交易制度的拟定应尤其注重规范人才资本交易行为,强调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交易的达成必须基于人才资本产权者的自愿,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因为构成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公平原则则强调对人才资本的合理定价,显失公平的交易应该是无效的交易。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才资本交易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善良风俗,不得限制人才资本产权人的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

(二)《公司法》与人才资本产权制度

通过对现行《公司法》的解读,笔者以为在公司财产部分应增加关于人的价值在公司价值中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可认定为公司财产的只有货币可以衡量并且可以转让的财产。但是,运用这套理论现实中诸如娱乐经纪公司以发挥明星个人的价值为经营内容的公司的财产显然不能合理评估,要知道NBA知名球星的转会费甚至达到了几百万美元。对于人才资本的定价,学者们在理论上有很多探索,如臧振春从人才资本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角度来思考人才资本的定价问题,提出报酬是人才资本的生产成本和使用价值的二元函数[10];桂昭明在对人力资本的不同度量方法进行评析并论证了受教育年限方法的科学性的基础上,将人才资本从总人力资本中分离出来,进而运用Maddison方法和Schultz方法对之进行优化,得到了人才资本存量的一般计算公式[11]。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对人才资本定价还是应该交给市场机制,可以建立类似于台湾交易信息的“中人”制度,通过市场中介机构,在参考人才资本产权人报价,学历,既有成就,竞争单位报价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给出参考价格。

(三)《劳动合同法》与人才资本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尚没有关于劳动者人身“可转让”条款的出现,但国外已经有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可转让”条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可转让条款,有利于减少人才流动,企业与具备价值的人才签订合同约定了可转让条款,可能在转让时赢得一大笔转让费。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可以增加关于“可转让”条款的规定,鼓励人才资本产权的交易。

三、结语

知识经济时代人才资本对经济增长和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激励、保障人才充分发挥其自身价值应是执政者增强综合国力的题中之义,而法治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加强规范人才资本产权制度,使人才资本自由流通于市场,开拓市场,促进市场进步。

[1]黄乾.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J].经济学家,2000(5): 38-45.

[2]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3-15.

[3]黄乾.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结构与特征[J].经济学家,2000(5): 38-45.

[4]姚先桥.析人才资本[J].党建与人才,1996.5.

[5]刘楼,黄爱民.人才资本内涵,特征与运行规律探析[J].南方人口,2004,19(2):42-46.

[6]桂昭明.人才资本论纲[J].中国人才,2003,9:4-10.

[7]戴武堂.人才资本参与制的构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 (5):15-20.

[8]刘家强.人口经济学新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9]张杰.谈人才资本开发[J].理论学习(山东),2005(8):56-56.

[10]臧振春.人才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分析与评价研究[D].中国科学院上海冶金研究所,2000.

[11]桂昭明.人才资本的度量方法研究[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9,31(10):9-13.

F240

A

2095-4379-(2015)13-0103-02

罗静(1992-),女,汉族,重庆人,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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