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2015-02-07 06:54:01张迪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环境法秩序正义

张迪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探析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张迪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当今,环境处于危机之中,环境法在承载着保护环境的责任下诞生与发展起来。环境法借于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生态文明的发展追求更好的建设生态文明是环境法的价值体现,同时,环境法的最基本理念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平衡共存。环境法的价值体现与以往的法律截然不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是多面性的。环境法以保护环境为首要目的,并且,不断地寻找能够保证在生态环境、精神、经济和谐共存下的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环境法;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发展

一、环境法的价值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

(一)环境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党的十八大中明确表示生态文明建设十分重要,在建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中,要想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融入进去。在我国,相对于政治、精神、物质文明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还远远不够。目前我国的国情是资源分配不均且匮乏,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生态系统退化情况明显,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生态文明建设要从三个方面抓起,其中杜绝浪费资源是重中之重。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而资源需求量相对过大,导致我国出现资源紧缺现象。节约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首要考虑的,同时,遏制环境污染现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方向。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大量的发展遗留问题,其中环境污染严重是最重大的几个问题之一。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决定了在求发展的过程中,治理环境并遏制环境继续恶化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另外,环境保育同样很重要,生态保育包括恢复遭到破坏并严重恶化的生态环境,也包括恢复逐渐退化的生态系统。可以说前二者是给生态环境建设打下预防针,而生态保育就是对环境污染现状的弥补,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生态为文明建设不是很快就能见到成效的事情,而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项浩大的工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律来强制力实施,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环境法的诞生于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生态环境遭遇危机是,传统部门法却无法给与有力的保障,这就产生了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的岌岌可危现状的环境法。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的基本发展政策,因而环境法在法律部门中的地位极高的。新法律的出现推动了法律历史的发展,它的出现与最终消失都不简单,推动历史发展需要法的价值。如果缺少发展生产力的动力,无法保障社会前进;没有动力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那么就完全不会发生历史的巨变与进步。我国环境法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进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一个社会的价值和对环境的适应力决定了社会自身的价值,为了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美丽的国家,环境法要以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的标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

(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在法律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法的价值都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法学家们不断的对法的价值进行论证和批判,以确保法有适用于这个时期的价值。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环境法给予保障,而生态文明同时也深刻影响到环境法的价值方向。研究生态文明如何更好地发展起来,首先要研究的就是环境法所要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方向,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由多方面价值组成。

1.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环境法主要把正义作为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同时与秩序、利益等相互融汇作为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而具有终极性价值的是正义价值。促进全国人民都拥有善德和正义是法律的最根本意义,法是伸张正义的途径也是正义的方向,法的存在意义也从正义价值中得以体现。环境法的主要价值体现同样是正义,建设生态文明就是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最高目标,这种和谐发展是环境法平衡代际主体与代内不同主体的正义体现。[1]构成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研究环境法如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将正义看作是环境法的最重要价值,并将其作为研究基础。

2.环境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构成环境法价值体系的基础价值,每条法律都是将实现某种秩序价值作为目的,法的正义价值若要彰显出来,需要秩序价值来实现。法律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状态,理想的秩序需要利益调制来完成。秩序要适应生产方式,需要体现出社会正义和公正。[2]人类社会作为法的诞生、进化的场景,法的属性确立了法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不存在法律秩序,法的生存及运作将会失去保障并受到威胁,法治将无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环境法所追求的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有着同样的要求。生态秩序有三点主要要求: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二是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相协调;三是人与人之间环境资源均衡分配。

3.环境法的利益价值

利益同样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从古至今,人们之所以尽可能的去争取一切可能争取到的事物,一切都源自于利益。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所确立的目标就是正义、秩序、建设生态文明高度统一,环境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实现正义和秩序高度统一的追求,环境法的价值也体现在通过利益调制达到正义和秩序的的目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环境法的体系与利益调制是承载着正义和利益的载体,也是展现争议和秩序价值的途径。[3]利益价值相较于争议和秩序价值来说,它体现出来的是工具价值,其作用在取舍、调节、激励利益方面体现出来,是形成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机制。环境法也是通过自身特有的利益调制和规则体系,为正义和秩序引导正确的方向。

二、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多面性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正义表现,正义是法律最核心的追求。不同主体在参与有关环境方面的事务时,被公平对待,即为“环境正义”。公平对待表现为忽略年龄、性别、国籍等差异,拥有公平参与环境方面事项的权利。环境正义体现在参与环境事项的过程中,保障人与人之间合理的分配资源以及承担起相应的保护环境的义务。地球资源有限,而人均需求量较大,这就导致了如何合理分配资源问题的产生,环境正义实质的问题也就体现在此。环境正义主要就是调整和管理主体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满足主体所需的生存条件基础。结合建设生态文明和现实环境问题特点,笔者总结出追求环境正义要从以下两方面抓起。

(一)代内正义方面

代内正义表现为,忽略性别、年龄、身份、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的同世代内的人拥有平等的公众参与、享有权利义务、获取资源信息等权利。代内正义主要包括的正义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以及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正义问题。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分配环境利益不公打破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平衡关系,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4]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环境正义,维护代内环境的平衡,应努力完善环境法制度。一是要完善公开制度,让人民大众了解到环境信息和知识。自从《环境保护法》出台以来,为了使环境法具备更好的可实施性,需要不断地通过法规对公开制度完善细节规则。二是要增强各阶层与各区域之间的合作,以便健全环境表达机制。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和实质正义,法律制度应特别关照相对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环境利益,这就需要健全环境利益分配机制,避免弱势群体无法享有应有的环境利益。

(二)代际正义方面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质和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正义。代际正义是指为后代人保存资源,维持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状况,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国家将代际正义思想融于国家法律之中,生态文明与传统的文明形态不同,生态文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更具远见卓识。

三、环境法生态秩序追求

(一)生态秩序的定义

秩序是一种平衡状态,在内部建立。自然秩序是自生自发建立起来的秩序,而社会秩序由人创造出来。秩序性质有如下几点:一是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力度;二是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是可以相互补充和影响的;三是表明人们某些生活方面具有一致性;四是体现出人们行为可以进入某种平衡稳定的状态。法律秩序是多种秩序形式中的一种,它作为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某些方面作为指示文明进程的仪器。生态秩序所追求的包括了,人与人之间需求环境资源与维护环境状况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共存的平衡状态。生态秩序是环境保护法体系之中最基础的一部分,它的最终追求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

(二)达致生态秩序的措施

法律秩序的含义是人们之间的关系要遵循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又相应的产生了文明秩序,生态秩序也要依靠法律规则来实现。在传统法律之中很难能满足生态文明的要求,所以要建立相应的环境法规则。确立环境法的目的就是要发展生态文明,制定生态秩序规则,适应于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满足我国现今飞速发展现状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法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来不断地完善自身体系,以便于更好地保障生态秩序的有条不紊。培养生态秩序意识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十分有必要,要加强对人们意识层上的培养,有益于提升人们的生态意识。

四、环境法多重利益寻求

(一)人与环境利益关系

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多种多样,对于人类来说,环境资源的利益关系可以表现为: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环境利益。而从传统的利益法学派角度来分析,又分为以下几类: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人与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属性关系,当这些关系之间产生碰撞时,如何取舍和解决是环境法需要研究的,也是从法律上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二)环境法调节利益的方法

法律制度需要选择性的利用一些法律工具来维护生态秩序,首先,要承认个人或社会的特定利益,需要确定一个法律承认的范围,要尽可能的获得范围内的利益。对于多种利益如何进行取舍,环境法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将利益分类,按照高低层次和迫切需要程度来将利益进行排序和划分。然后,设置环境法制度,按照一定的顺序保护利益,实现利益。最后,本该被保护的利益无法实现或被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基本政策,需要法律来保障,而环境法就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法律。生态文明是社会建制目标同样也是环境法中最为基本的理念。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环境法需要跟随其发展方向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转变,环境法最终所追求的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局面,所有的价值都是为了构建更美丽的中国。

[1]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正义追求[J].时代法学,2013,06:36-42.

[2]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制度创新[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63-69+126-127.

[3]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8-54.

[4]王树义,周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02:114-124+159.

D912.6

A

2095-4379-(2015)13-0065-02

张迪(1990-),男,河南郑州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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