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王娅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湖南 株洲412000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问题的思考*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配套措施探讨
王丹王娅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湖南 株洲412000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开展该工作的时候应该注重统筹兼顾,加强对未成年罪犯人的教育,引导其逐渐改变自己,最终回归社会。本文就当前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制度、社区矫正项目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要求,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旨在促进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教育;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监管,不妨借用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将成熟的做法引入未成年人后期考察帮教的工作中,整合社会资源实行社区矫治。我国开展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已有十多年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司法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当前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基本上沿用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模式,未能够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征进行矫正。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矫治,因此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有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社区矫正概念及特点
社区矫正是通过非强制执行性的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加强对于犯罪人的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且予以改正,从而避免其走向更严重的犯罪道路。从矫正方式上来看,社区矫正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思想教育、法律知识普及、职业生涯规划、心理辅导等项目,因此社区矫正又被称为“在家服刑”。
社区矫正具备刑事惩罚性、非监禁性、恢复性等特点。刑事惩罚性是指社区矫正强调犯罪人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这也是司法惩罚性质的刑罚执行过程。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司法机关仍然按照相关的法律对其予以惩戒;非监禁性是指社区矫正与监狱监禁有着较大差别,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内能够正常生活而不受到较大的影响,其人身自由不受到约束,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社区内做合法的事情;恢复性是指未成年犯罪人通过社区服务,劳动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之前自己的过失给他人或者是社会的损失,从而赢得受害人的谅解和宽容。
(二)社区矫正立法概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目前使用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法律,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详细的划分,明确各司法主体的工作职责,加强未成年犯罪人的引导教育,从而推动社区矫正稳健有序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时,应当按照以下几点进行:①加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不公开社区矫正过程以及结果;②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区分开来;③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措施;④对于已经在社区矫正中改过自新的未成年犯罪人,要做好其再次融入社会的工作。
(三)未成年犯罪人社区主体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主体是司法检察机关,从司法程序上来说,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法定主体,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则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过程中,公安机关占据着主导地位,承担着依法处理与承担落实的任务,而司法行政机关则居于从属辅助地位,应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程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一)缺乏针对犯罪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社区矫正项目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犯罪人开展思想教育,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开展教育矫正,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到社会。但是当天很多地区的社区矫正项目中为突出未成年犯罪人特点,在项目设置上较为笼统,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犯罪行为多是因为其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固定,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诱导,而大而化的社区矫正项目不能够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定需求,不能够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良好的社区矫正。
(二)审前调查评估制度规定不够科学
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法律形式以及内容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调查评估的具体事项内容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地区的司法性质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社区矫正要求,对于调查评估制成相应的地方法律条例,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审前调查评估具体事项内容缺乏统一性,不利于司法实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成年犯罪人审前调查评估则偏重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犯罪人的危险程度,对于未成年人审前调查评估则侧重于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诱因以及如何开展社区矫正。但是受制于司法资源以及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往往都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同时审前调查评估的调查事项均有司法人员自行决定,因此司法结果很容易受到司法行政人员的个人因素影响。
(三)前科封存制度细化规定缺位
当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仅仅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以及法律解释上仍然缺乏具体的说明,导致现有的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规定来说,该规定只是指出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但是没有指出应当由什么机关进行封存,哪些机关有调取犯罪记录的权利,封存决定做出的时间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否进行永久封存,哪些犯罪记录可以被纳入到封存的行列中等等。
(一)完善立法及执法责任制度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大执法责任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在具体的实践中尽可能不采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牵制羁押,缩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时间。在社区矫正时候要采取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式,让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给他人、社会造成的损失,给予未成年犯罪人社会保障和福利,让犯罪人感受到社会的问短,从而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少年检察机构专门化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有着较大差别,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实现少年检察机构专门化。在做好体制保障的同时,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批能够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司法行政人员;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建设,针对未成年人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特点,强化司法监督;依据当前的未成年人司法矫正特点,立足司法大局,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发展趋势,制定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起诉机制。
(三)具体细化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
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前科封存的封存机关、封存时间等,正确处理好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与前科封存之间的联系,在达到矫正效果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人名声造成的影响。对于社区矫正中矫正流程、矫正记录资料等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材料都要予以封存。
(四)推进检察机关社区矫治建设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科学的工作,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同时对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也要有着较深的理解,在社区矫治中应该以耐心细致的教育为主,不能够采取粗暴的矫正方式。司法人员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时候应采取专业咨询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以及诱因,从而有效开展矫正工作。
在进行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应该以恢复青少年自尊和自信项目为目的,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从未成年人的入学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入手,促使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
[1]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3):267-273.
[2]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J].法学杂志,2013(5):104-112.
[3]朱洪德.世界各国未成年犯罪与司法制度概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D926.8
A
2095-4379-(2015)13-0047-02
王丹(1979-),女,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王娅(1971-),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科员。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XJ2014C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