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的纠纷解决机制

2015-02-07 06:54:01王亚男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海淘仲裁纠纷

王亚男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000

“海淘”的纠纷解决机制

王亚男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000

“海淘”满足了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境外产品的购物需求的同时,也仍然存在众多的风险隐患,而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演变而来的网上纠纷解决机制(ODR)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对“海淘”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但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仍面临着民众信任度不高、国际司法协助有待加强等方面的挑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与经济同步全球化,从而保障异国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

“海淘”;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

如今海外代购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购物需求,于是应运而生了新的网购方式——“海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超过700亿元。①“海淘”现象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海淘”的过程是收益与风险共存,只有认清“海淘”的本质,规避其中的风险,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海淘”的定义与特征

所谓“海淘”,是指在境外购物网站上将预购的商品向境外商家发送电子订购单请求,依靠信用卡、PayPal账户或支付宝等支付手段在线付款,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由转运公司在境外代为收货后再转寄回国而完成的新型购物方式。归根结底,“海淘”仍然属于个人电子商务形式之一,但是与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海淘”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一)交易发生在异国主体之间

“海淘”过程中消费者是通过境外网站与国外的商家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通常是通过外文与商家进行沟通,包括产品的介绍也是外文居多。语言以及交易习惯的差异性会给双方的交易增加难度,使得双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难以充分了解彼此的意思表示。

(二)商品的性价比较高

价格上的优势也是“海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国外高端品牌商品较国内的同类商品相比,商品价格中不含高昂的关税,性价比较高,深得国内消费者亲睐。另外,国内的奶粉、乳制品等食品安全屡次出现危机,也促使国内消费者转向国外购买符合他国标准的商品,这也激发了“海淘”一族的出现。

(三)交易的风险性较大

商品从境外寄回国内,邮寄时间较长且途中丢件、商品破损的情况较为常见。另外,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信用卡完成支付,个人信息容易被复制下来从而出现信用卡在国外被盗刷的情况,此时,“海淘”的维权成本较高,风险性也凸显出来了。

(四)消费人群较为年轻化

80后、90后是“海淘”的主要人群,19-25岁的消费人群占到“海淘”消费人群的50%左右。一方面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技术;另一方面他们追捧新颖的购物理念,追求物美价廉的商品、高效便捷的购物方式。

(五)商品进入国内需交一定比例的关税

实践中,国内消费者有两种途径可以通过“海淘”购买到国外的商品:一是由国外网站上的商家直接通过国际快递发货到消费者手中,二是消费者委托设立在国外的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由于境外线上商家支持国际快递的比例较低,一般国内消费者“海淘”大都是委托在国外设有转运公司的第三方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不论哪种方式,货物在我国入关时都应交一定比例的关税。

二、“海淘”过程中出现纠纷的解决机制

既然“海淘”能够满足广大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未来也将趋于纵深发展,那么规避其中的风险,将国际化的虚拟市场运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才能够保证“海淘”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发展。实践中在个人电子商务领域中有以下几种常用的纠纷解决的方法:

(一)双方自行协商

出现买卖纠纷,双方对纠纷问题自行协商解决,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途径。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再次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降低价金、更换商品、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来进一步履行原本存在瑕疵的合同。这种直接性交涉快捷高效,许多交易标的数额较小、双方分歧不大的纠纷,能够通过双方的自行协商得到解决。

(二)通过网络平台自有的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诸如天猫国际、苏宁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跨境平台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处理跨境个人电子商务纠纷的机制和规则,出现贸易纠纷后能够使交易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得到第三方的纠纷调解。

(三)通过ODR机制解决纠纷

所谓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是指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来解决纠纷的制度,是一种在线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式。②实际上,这是传统的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一种演进形式。

1.在线和解(OnlineNegotiation)。在线和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之间通过和解平台达成关于纠纷解决问题之协议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线和解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第三方的直接介入。

2.在线调解(OnlineMediation)。在线调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调解平台上经第三方调解最终达成关于纠纷解决问题之协议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过程中有第三方调解员的介入,并对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负责。

3.在线仲裁(OnlineArbitration)。在线仲裁是指仲裁的全部程序均在网络上完成,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案件的立案、仲裁庭的组建、仲裁裁决的做出等程序。

具体而言,ODR机制与传统的纠纷解决程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程序灵活。ODR机制下,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MSN、电子聊天室或远程视频频等方式进行交涉,并且在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为尊重双方的隐私权、保护商业秘密,在线纠纷解决中心还提供了专门的计算机程序和加密程序供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更好地维护了双方的利益。

(2)成本低廉。在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基本上不会产生高昂的诉讼费用问题,当事人也无需支出前去和解、接受调解或仲裁的交通费等其他开支。另外,组建和维持相应的平台不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在各个方面减少了成本支出。

(3)纠纷解决期限短。为追求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在线纠纷解决所需要的时间较短。例如,在“中国在线纠纷解决中心”的网站上公布的《在线调解规则》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由一名调解员名单中的调解员单独调解案件,如果当事人对担任调解员的人选在3天内不能达成一致,则由调解中心指定。另外,双方辩论交涉的时间、地点也不受限制,也加快了纠纷解决的进程。

三、现存的“海淘”纠纷解决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不论是商家与消费者的直接协商解决还是购物网站或由“中国在线纠纷解决”作为第三方协助双方解决纠纷,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安全风险较大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交谈记录、电子邮件等包含双方当事人重要信息的内容在未曾谋面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传送,存在着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商业信息交易活动的风险。另一方面,虚拟的电子网络技术仍然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欲达到传统的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现代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仍需要不断完善。

(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线解决纠纷的一大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非面对面交涉,即使是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也存在着一定虚假的可能性。我国自古以来对纠纷案件的处理就主张审判人员当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解。西周时期,法官通过“五听”来进行断狱,即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③可见,我国的司法程序中自古就注重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来辅助案件的审理。然而,在线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很难通过观察当事人当时的外在举止变化来判断其所言是否属实,从而难以保证由此为根据得出的最终结果是公平正义的。

(三)执行难度较大

“海淘”这类行为的跨国性和交易场所的虚拟性导致了诸如在线仲裁裁决等纠纷解决结果的最终执行存在较大的难度。首先,这一类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需要双方当事人所属国的认可,并由该国的相应执行机关加以强制执行,因此,两国之间就此应事先达成相应的国际条约或惯例,任何一国的反对态度都会给该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造成阻碍。其次,交易双方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下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纠纷的解决,即时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并不代表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这一处理结果,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况。

四、关于“海淘”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建议

中国首个专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构——“中国在线纠纷解决”(ChinaODR)于2002年6月正式运行,截止2009年3月,共调节了3起案件,2011年该网站已不能访问。④可见,我们仍需从各个方面来“海淘”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其发展打好基础。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关于“海淘”的纠纷解决大部分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因此网络作为其中的传输媒介增加了整个过程中的风险性,容易导致信息的泄露、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因此,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这一类行为,降低行为过程中的自由选择性,用更多义务性的规范来限制当事人双方在线解决纠纷过程中的行为,能够有效地减少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泄露商业机密、恶意利用对方信息等行为。

(二)提高人们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度

出现纠纷后,人们之所以在与国外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放弃继续维权的想法,多数是因为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度不高。大力宣传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和当事人利益保护机制,增强纠纷解决过程中对当事人双方的透明度,排除不必要的担忧,逐步增强人们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程度,让人们从心理上打消对其的抵触情绪。

(三)主动倡导国际协助

不论通过何种在线方式解决了纠纷,最终的纠纷处理结果如何得到保障也是面临的一大难题之一。在线和解、在线调解的合意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合意,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他的方式进行维权。而在线仲裁是仲裁的一种新类型,因此在线仲裁裁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有关机关的强制执行。“海淘”中的纠纷通过在线仲裁的方式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因此,我国应主动积极倡导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跨国承认与执行,形成统一完善且得到各国认可的执行标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也是国际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小结

未来几年时间里,“海淘”这一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发展势头将会继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海淘”的跨国性特点,较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各国的公认并且加以遵守执行。当然,“海淘”的全球化经济贸易趋势会推动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应积极主动的认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规定,并且不断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海淘”过程中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普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知识,让人们更多地了解该项制度,能够在“海淘”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这也是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注 释]

①人民币跨境支付试水次日天猫上线国际平台发力海淘[EB/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220/11703746_0.shtml,2014-12-25.

②刘斌斌,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3:31.

③冯卓慧,胡留元.西周法制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12:274.

④刘斌斌,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3:296.

D923

A

2095-4379-(2015)13-0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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