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壤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我国立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日渐完善,但是,目前起诉阶段,发现、辨别、调查核实非法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存在不足,程序性规定仍然很简单,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将一些问题具体化,以寻求解决措施。
对于非法证据是否都需要强制排除,学者们意见不一。有学者主张,对这两者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非法言词证据无需自由裁量,非法实物证据可以自由裁量。也有学者认为,这两者都应该强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确立了三种排除的规定:其一,强制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予以排除。其三,可补正的考量。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不丧失可采性的证据,可予以解释或作出合理说明后适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仔细审查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证据移送的合法性,如果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和其他非法行为,应当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但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证据时主要依据侦查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难免会先入为主,一定程度上影响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力度。再者,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通报、线索和证据移送等方面的协调和协作机制,特别是控告申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等,没有有效交换信息的平台,使有些线索和证据得不到进一步的审查,延误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无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作了规定,在立法上给了公诉部门看似明确的方向,但实务操作中辨别非法证据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辨别非法证据时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如何界定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达到何种程度才能与刑讯逼供行为具有相似的危害程度?变相暴力是否应纳入“其他非法方法”?这些都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判断标准,再加上实践中案件的复杂,不可能像法律规定的那么明晰,难以区分出不同情况,因此,出现排除难的困境也不难想象。
1.侦查机关录音录像认定难
法律明确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在必要时可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但就目前情况来说,相关机关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录音录像制度,也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讯问时的原始录音录像难,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难以保证,缺乏相关人员的在场监督,变相刑讯逼供普遍存在。
2.犯罪嫌疑人的伤情鉴定难
犯罪嫌疑人的伤情是认定刑讯逼供的有力证据,伤情的及时固定,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并没有直接委托损伤检查或鉴定的权利,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侦查机关主动配合难
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证明依赖于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进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要想真正调查清楚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必须依赖侦查机关的积极配合。由此可见,公诉部门核实相关证据时大部分是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卷宗材料的书面审查。这就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无法全面、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刑事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没法及时调查、搜集和固定侦查机关取证活动是否合法的证据材料。
刑诉法第55条虽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申请方式,但对于具体的申请标准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提起的问题模棱两可。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其所使用的各种侦查方法中,有些手段高明,隐蔽,是否违法很难判断。即使有些侦查方法属于应当排除之列,但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状态,辨别非法证据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也只能放任非法证据的采用。再者就是明知是非法手段,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或者如果“状告无门”也不能及时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对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几方主体存在异议时,通过怎样的一个机制处理这种异议,法律仍然没有相关规定。这就给非法证据认定的补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就目前情况来看,公诉部门作出排除或者不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论断,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一般主要是侦查机关单方面提供的,是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证核实的,这显然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所以,设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异议处理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1]黄曙,张提,周甲准.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J].人民检察,2013,10:18.
[2]刘彦辉.论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在我国的立法确立[J].中国法学,2011(4):151.
[3]徐汉明,赵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探究[J].人民检察,20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