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文化比较中的价值冲突与平衡
彭良婷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64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进行与加速,法律文化也出现了全球化的现象。在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我们会发现,法律文化的冲突归根到底是价值的冲突,而法律文化价值冲突是经济、环境、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既然存在冲突,就得尝试从时间、空间以及发展本国法律文化的视域出发,使价值冲突在和谐的环境下得到平衡。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冲突;价值冲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94-03
作者简介:彭良婷(1990-),女,汉族,广东云浮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术语,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全方位地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而对法律文化的全球化的研究,则处于一种不太成熟的阶段。在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笔者对不同国家法律文化比较中所存在的冲突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认为这种冲突是一种价值与利益的冲突;既然有冲突,那么就可以从产生冲突的原因入手,寻找对冲突进行平衡的解决方案,于是对该选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二、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冲突
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到改革开放浪潮的影响,国内掀起了一股新的文化热潮,梁治平先生率先在国内学术界提出“用法律去阐释文化,用文化去阐释法律”。①由此,将法律与文化现象相结合加以研究成为一种热潮。那么,什么是法律文化呢?
热衷于研究法律文化的许多学者都曾给法律文化下过定义。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②而范忠信先生认为,法律文化,就是一个民族的政治章法样式或法律生活模式,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技艺。③笔者比较认同的,是刘家昆先生对法律文化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利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④
在全球化的时空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具有了相互交流的机会,这就难免会出现冲突的情况。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形相具有多样性,但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侧重于“礼法结合”,而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注重的是“自治性”,这两者间无疑是存在冲突的;(2)在具体的司法运作机制上,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司法与行政不分”的特点,而西方法律文化则具有鲜明的司法独立的特性;(3)在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位阶的价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无讼,而西方法律文化追求的是自由与正义。
三、法律文化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或许我们在思维定势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价值冲突一般只存在于一国的范围内,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冲突,但我们却忽略了,国家之间也存在法律文化上的冲突。毕竟,每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存在着差异性,而这些差异性便会塑造出形色各异的法律文化。笔者认为,在法律文化的比较中,不同国家之间之所以会出现冲突,是多种因素交叉影响的结果,具体而言,是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以及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各国法律文化之间冲突的生成与拓展。经济全球化表现在资本在世界范围内以惊人的速度自由流动,从而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文化交流得以不断加深。
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得到不断的发展,并且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国家进行更加频繁的经济往来的时候,它便会潜移默化地带动着文化的发展。每个国家都有具有一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其法律也会对国内的经济贸易领域进行规制。当经济贸易超越了国界,延伸到世界各国时,适用的法律就不会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法律那么简单,而在寻求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定时,就涉及到各国的法律,这时,法律文化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此,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加速发展,使得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文化出现了价值冲突。
法律文化在其形成初期,必定会受到一国社会、经济、人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在农耕经济、君主专制政治、人本主义哲学的多重作用下,中国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轴心,以宗法伦理为内核的传统法律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是在商品经济的土壤上产生的,市场催生了民主与法制。⑤也就是说,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
对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和民族来说,文化具有其相对独立的特征和体系,这就是文化的民族性。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呈现出法律文化的世界性。当民族性与世界性相遇时,难免就出现了价值上的冲突。
之所以说法律文化是特殊的,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文化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的不断改变而加以发展和进化,旧的法律文化最终会被新的法律文化所取代,所以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在川岛武宜看来,法在原则上只限于规定冷静而有区别的形式性命令和利害调整,人不被要求基于伦理性的情怀去行使权利,不提出如“爱你的邻人”“对贫困的债务者减免你的债权”等积极的伦理要求。⑥法的这种非伦理性特征,使得人们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时,冲突就会随之而来。而法律文化,恰好也具备了这种类似于市民社会的非伦理性。而法律文化的非伦理性让一国范围内的公民没有必要像遵守本国法律那样遵守他国的法律,让一国范围内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总而言之,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时代性、非伦理性的融合使得法律文化彰显出它别具一格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法律文化在价值上的冲突。
四、如何平衡法律文化的价值冲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呢?是全盘吸收其它国家的法律文化抑或是全盘排斥别国的法律文化、坚守本国法律文化的根基?在笔者看来,全盘吸收或者是全盘排斥都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因为那样的选择是一个盲目的、不加思考的、非理性的选择。全盘吸收意味着丢掉本国在长期历史积淀下所形成的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否定国家的历史发展历程;全盘排斥则出现了类似于闭关锁国、固步自封的现象,全盘排斥在某种程度上将会错过别国法律文化的先进部分、错过参考借鉴别国优秀法律文化的机会,这从长远的角度而言,于发展本国法律文化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文化冲突作为一种深层次的价值冲突,其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加强沟通往来的一种必定会发生的事件,法律文化冲突将会长期存在。
既然法律文化的冲突必定长期存在,那么,我们该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如何让这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冲突得到缓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世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法律文化本身也是一个矛盾体,它不可能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停留在某个阶段的某个国家。法律文化必然会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在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得到发展、进化,也必然会在不同国家间基于交流而得以传播。
正如前文所言,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各国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借鉴,使得一国的法律文化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们要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领导着全球化,各个国家都是平等主体。因此,每个国家都应该认识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存在冲突是一种常态,没有必要因为存在差异性而感到惊慌失措,而应自信地将本国法律文化呈现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在平等的国际环境下进行法律文化的欣赏、交流与借鉴。
长期的人文、历史、地理等一系列极具个别性、特殊性的因素,塑造了一国区别于其它国家的法律文化,让一国的法律文化呈现出深深的民族烙印。从夏商周时期中国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的“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秦汉时期法家的“法治”,到当代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每一个阶段文化的形成都是对社会的一种反映。法律文化的发展不能出现断裂层,所以,直面一国法律文化的内部冲突,我们应保持本国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性,保持民族特色。
总体上而言,我们应保持浓烈的现时代尊严,在推进中国法律文化不断走向世界的过程中,要时刻谨记不能脱离对本民族法律文化合理要素的继承与创新,因为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治的历史根基,它以特定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制度。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以满足本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需要为目标、对传统法律文化加以修整,而不是一味迎合某种所谓的“先进的”法律文化。
经济全球化确实为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遇,但是,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文化氛围不一致,对法律的看法与接受能力也不一致,所以就会出现法律文化的空间冲突。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如果我们毫无选择地将他国的法律文化掺杂到我们本来的法律文化中,必将混淆国内公民的价值观,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因此,经济全球化对于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在机遇面前,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它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故我们更应沉着应对这一挑战。
但是,在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价值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不能片面地妄断某种文化已经落后了,因为法律文化就其本身而言,不能用优劣去评价,只有是否适合一国国情之分。因此,在法律文化的交流中,应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心态面对价值冲突。
美国学者格伦顿曾说过:“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⑦只有在法律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对他国的法律文化进行筛选,加以识别和判断,只有将那些适合本国国情的精彩的法律文化借鉴到我们原来的法律体系中,才能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发展自己!
五、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法律文化也在国家间进行交流与传播。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既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一种永恒的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文化应勇敢地面对各种迎面而来的冲突和挑战,应着手改进国内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实现民族文化的自我更新的同时,借鉴别国精彩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文化,在提升本国法律文化“民
族性”的同时,体现法律文化的“世界性”。
[注释]
①梁治平.法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②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③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刘家昆.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历史传承[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0).
⑤张华.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2).
⑥川岛武宜,王志安译.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⑦[美]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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