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黎玲
湖南女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社会公益捐赠是指捐赠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自愿无偿地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赠与给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的行为。1999年,为规范社会公益捐赠的发展,我国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十多年来,我国的公益捐赠事业发生了诸多变化,以《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社会公益捐赠的法律已经难以适应和调整社会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社会公益捐赠法律制度应当得到及时的修改或重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社会公益捐赠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基于道德的社会公益捐赠在法律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其道德属性是导致其滞后性和弊端的主要原因,所以,在重构社会公益捐赠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以道德为主线,法律体现道德的要求。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道德的内容,善良、美丽、正义、光荣、公正等是道德内容中的最高层次,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
社会公益捐赠行为的基本特性在于其自愿性和主动性,但我国有关公益捐赠的法律并未体现其上述特征。
1.税收优惠规定不完善。
2.公益捐赠的行政背景。
随着捐赠活动的增多,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社会公益捐赠活动中的社会信用度常被质疑。对于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捐赠款物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重要信息不公开透明化,直接导致公益组织行使捐助职能的社会公信力不足。捐赠人诺而不捐,出现了所谓的“诈捐门”,甚至有的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套汇、逃税等违法活动。这不仅打击了我国刚刚进入上升阶段的公益捐赠事业,同时挫伤了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
道德是社会公益捐赠的固有属性,社会公益捐赠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一种道德行为。在社会公益捐赠产生之初,对捐赠的理解局限于“扶危济困”的观念上,捐赠资金大多流向了救灾、济贫等领域,而诸如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研等领域的捐赠才刚刚起步。但是随着社会公益捐赠的发展,社会公益捐赠不仅是弱势群体受救助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其承担着促进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职能,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公益事业在社会中的需求与作用日益增大,需要将基于道德的社会公益捐赠法制化。[3]但在社会公益捐赠法制化过程中,其道德属性被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被过分强调,阻碍了社会公益捐赠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也突显了社会公益捐赠在实践中的困境。所以,在重构社会公益捐赠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以道德为主线,贯穿于社会公益捐赠法律制度的建构中,以使基于道德的社会公益捐赠法律区别于其他法律。
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建立在信用道德观念和信用法律理念基础之上的概念,是一个以信用文化、信用制度、信息技术为基础,社会分工明确的各类主体信用活动构成的有机系统,涵盖了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务信息信用体系、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信息信用体系、以个人诚信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信用体系以及以市场中介为主体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等多方面内容。[4]
1.政府部门。
2.规范捐赠人、受赠人及受益人的权责关系。
激励的目的是鼓励捐赠自愿,促进整个社会的公益活动蓬勃的发展,社会公益捐赠的激励机制建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确认公益组织的独立法律地位。
2.完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
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公益捐赠是法律和道德所共同调整、认可的行为,社会公益捐赠中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捐赠人的信用状况;二是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披露捐赠人的信用状况的是为了防止捐赠人“诈捐”,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则是为保障捐赠人的权利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将各自的数据连接起来,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作为捐赠者的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将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公布于众;其次,公益组织作为受赠主体有权利接受捐赠款物,并享有一定的处分受赠财产的权利,应当建立自己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同时,应当将接受捐赠款物的情况及其使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开,并为捐赠者进行查询的便利。
2.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对社会公益捐赠款物的监督呈现这样一种状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既是捐赠活动的管理者,又是捐赠活动的受赠主体,身份交杂、难以管理和监督;公益组织一手负责募集钱款物资,一手要分派实施,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不能开展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捐赠款物使用的随意性较大;捐赠者的知情和监督权通常被忽略,而受益人作为捐赠中的弱势群体通常无法行使监督权。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制首先要政府放权,减少对公益捐赠事业的行政干预,真正成为公益捐赠的监管者和协调者;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措施保障捐赠者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捐赠人、受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最后,还可以考虑成立公益捐赠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对公益捐赠行为的实施、公益捐赠款物的分配等进行行业监督。
3.规范受赠主体
按照《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受赠主体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也可以作为受赠主体。如前所述,法律将政府界纳入受赠主体,既不利于政府的监督管理,又限制了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的开展。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赠主体只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公益捐赠活动进行宏观上的管理及监督。
[1]李永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探究:公民社会视阈[J].学术交流,2011(2):73.
[2]俞李莉.中美个人捐赠的比较研究[J].华商,2008.
[3]黄黎玲.社会公益捐赠法制化的道德基础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3(3):131.
[4]胡卫萍,刘婷婷.保障我国社会公益捐赠机制顺利运行的思考[J].老区建设,2008(22):17.
[5]邹军.捐赠关系中的受赠主体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