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研究
余深凯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古田352200
摘要: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离不开证据,任何案件的审判都需要以证据为依据,在确凿的证据下,才能进行判决。证据关系到案件合法性和判决正确性,刑事案件中必须避免自证其罪现象的发生。由于近些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等问题的屡屡发生,我国政府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争取的行为,于二零一二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刑讯逼供和证据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法律的进步,促进了社会和谐建设。本文将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92-02
作者简介:郑利锋(1984-),男,汉族,福建宁德人,本科,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诉法。
一、引言
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都离不开法规制度的约束,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为了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两次对刑事讼诉法进行了修订。第一次在一九九六年;第二次则是在二零一二年。这两次的修订对于我国刑事案件侦破和审判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第二次修订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使我国刑事案件证据的认定和证据范围都发生了改变,新刑事诉讼法更增添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视,新时代背景下,高科技犯罪越来越多,新证据种类的增加正是顺应时代发展,除之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对证言证词和证据标准做出了规定。新刑事讼诉法对证据制度对我国刑事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构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的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等。通俗的讲,诉讼就是平时人们口中所说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如何打官司的相关法律[1]。刑事诉讼是犯罪相关方面的官司。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应该负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犯罪发生时如何起诉、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哪些案件需要那些部门来调查和侦破、案件处理过程如何分工,都是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立案侦查、起诉、审批、执行等一系列具体操作事项。刑事诉讼法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刑法的实施,促进了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明,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已进行了两次大修正,第二次修正中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
三、证据制度的概念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占有着十分主要的地位。主要内容包括:证据形式、证据的提供、证据的收集、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证据制度关系着刑事案件判决正确性与合法性。任何案件都离不开证据,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必须要认真对待证据问题,使用有效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2]。证据制度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遵循自愿供证的原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以行政决定作出以案卷为基础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国家,证据制度也有所差异。古代的证据制度充满了迷信色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证据制度也发生着变化,现代证据摒弃了传统刑讯制度,走向了合法化、人性化。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一切案件判决都要以证据为基础,我国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知论为基础基础,秉承着实时求证精神。
四、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经过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认定范围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将原有的七种证据细化为八种,明确了事实认定标准。且在正式确立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制度的同时,加强了对案件当事人人权的保护,强调避免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强化了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加强了对做证人的保护。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填补了我国法律中一直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空白。下面通过几点具体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几乎应用到了社会活动中所有领域中,计算机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不仅日常生活离不开计算机,现代金融和经济也离不开计算机[3]。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频频发生,互联网和计算机已成为了现代犯罪中的新工具。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给这类案件的侦破带来了难度,这类犯罪多具有较强隐蔽性,并没有比较直观的实体证据。一些证据只能依靠对大量电子数据的分析,这种情况下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就直接着该类案件的侦破、诉讼和判决。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要,不仅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更是遏制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传统刑事诉讼法对笔认笔录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一些刑事案件不论是侦破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不同程度的对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存在忽视现象,甚至一些案件因不能正确使用辨认笔录无法判决,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实际上,不论是侦查实验笔录还是辨认笔录,都是重要的线索,对案情的判断和分析都能够提供依据,对案件事实认定也能够提供佐证[4]。新时代背景下,刑事犯罪高发的今天,辨认笔录的证据价值更加明显,因此,新形式讼诉法对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进行了完善,将其列为了证据,这一制度的实施对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自古以来都存在非法证据现象,可以说屡禁不止,虽然一九九六年我国已严格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由于非法证据没有被明文规定给予排除。所以一些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仍然把非法证据作为主要证据,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些案件由于以非法证据为证据,导致当事人被冤枉,白白坐了十几年的牢,却最终发现是错判,这对当事人的伤害非常巨大[5]。想要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所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四条中明显规定:“采取暴力手段刑讯逼供或威胁的非法手段收集的证言证词,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
虽然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确定了证据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怎样的“证据确实、充分”却没有详细的规定,甚至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首次正式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完善的标准内容包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三则标准的补充至关重要,对案件的审判和量刑都有着重要影响。对证据“量”方面做出了要求,保障了证据合法性,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五、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证据制度是刑事案件侦破和审判的重要依据,更关系着案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只有保障证据制度的合法化,才能避免和遏制冤假错案,第二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社会和谐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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