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忠 刘红卫
毛泽东与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修护
徐俊忠 刘红卫*
毛泽东从1958年直至他的逝世,一直都在致力于对于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修护。这一修护涉及人民公社的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等内容,也涉及人民公社的产业发展。修护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试错与提炼的曲折过程。它是理解毛泽东农治思想与实践的一份重要遗产。
毛泽东;人民公社;社队企业
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并不断对之修护,是继合作化后毛泽东最具革命性的农治实践。自从毛泽东去世以来,随着人民公社制度在实际制度安排和宪法上被取消,许多人对于人民公社制度的批评和否定更加激烈。但是,从毛泽东时期的农治历史看,人民公社是一个持续时间长,为新中国的农村发展留下最丰厚和最复杂的遗产,也是毛泽东最后一直坚持和为之完善奋斗不已的对象,因而,是理解毛泽东农治思想的最重要范本。
一
人民公社的由来与合作化逻辑的展开息息相关。在合作化过程中,由于农田基本建设的推进和多种经营的发展,颠覆了人们对于中国农村人口太多的消极性看法,而合作化组织规模过小对于向生产的深度与广度进军的制约性也凸现出来。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相关按语中,毛泽东就明确指出:“现在的小社和初级社,对于充分地利用劳动力和诸种生产资料,还是一种束缚。到了办大社和高级社的时候,就可以冲破这种束缚,而使整个生产力和生产向前发展一大步。”①②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56页,第611页。毛泽东在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写的按语也指出:“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为了易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渐合并。”②后来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为了水利综合利用,使用大型机械,会合并一些社。除了地广人稀的地区外,五年之内逐渐合并。”③《毛泽东传(1949—1976)》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94页。这里的基本精神是土地的小块分割,不利于水利综合利用和农业机械的使用。后来他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也讲到:“合作社的规模小,土地不能统一使用,要修大中型水库,得利的在下游,受害的要淹掉一部分土地的在上游。明明应当建设这样的水库,但是因为这些利害关系,无法进行建设。广东的漳市社,山里有很多森林资源,但是劳动力不够,不能采集;山下有很多富余的劳动力,可是不能上山劳动;其他如手工业、运输业等等,也都不能统一安排,妨碍生产的发展。成立大社,组织公社以后,这些问题都解决了。”④《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批注与谈话》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印,1998年,第736页。这些都说明,毛泽东对于问题的思考,其实并没有许多人所想像的那样,执着于某种意识形态,而是基于生产发展的需要的。
遵循这一逻辑的发展,中共中央在1958年4月发布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①②③④⑤⑥⑦ 《建国以来重要文件选编》第1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09页,第223页,第223—224页,第224页,第224页,第225页,第225—226页。文件强调,小社合并为大社应具备的条件是:在发展生产上有需要,绝大多数社员确实赞成,地理条件适合大社的经营,合作社的干部有能力办好大社。可以说,这是中共中央以文件的形式,使合并大社的问题从农民的自发行为和毛泽东的主张变成中共中央的集体意志。这是新中国农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
几乎与这一文件同时的还有另一个对于新中国农治影响深远的文件,这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首先,文件明确提出发展地方工业以落实工业支援农业的战略。文件指出:“由于地方工业同农业有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实行这个方针,就可以更有效地使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和相互支援;就可以把地方办工业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办工业的积极性更广泛、更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必然会加快我国工业化的速度和农业技术改造的速度。”②发展地方工业的首要任务,就是落实工业支持和服务农业的战略。文件还以一系列“基本”和“首先”的用词,反复强调地方工业服务农业的意义。例如,把“为农业服务”直接界定为地方工业的“基本任务”;对于“整理和发展手工业”,文件强调“首先应该注意发展为当地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手工业生产。特别是在当前改良农具的群众运动中,应该充分发挥手工业的作用”;文件还强调,“建设新企业,应该首先注意兴办为农业服务和为大工业服务的企业”。③所有这些论述,都突出了地方工业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题,力图使国家提出的工业支持农业的战略构想得以落地和实施,并预示着农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次,文件把农业社兴办小工业纳入地方工业的目录名单,为“社办工业”脱颖而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地方工业”是与“中央工业”相对应的概念。文件提出以省、自治区为单位,“争取在五年或者七年内使地方工业的总产值赶上或超过农业的总产值”④。对于“地方工业”的所指,文件明确强调“应该包括县、乡、社所办的工业在内”⑤。这个“社”是指“农业社”和“手工业社”在内的“合作社”,尤其指农业合作社。⑥文件还特别指出,“县以下办的工业主要应该面向农村,为本县的农业生产服务”;“农业社办的小型工业,以自产自用为主,如农具的修理,农家肥料的加工制造,小量的农产品加工等”。⑦这些论述,既切合社办工业的草根特点,也为社办工业的合法登场提供了依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在原来强调“多种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社办工业”的问题。
随着并社问题与社办工业问题的提出,新中国的农治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社的组织规模在通过“高级社”实现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大,因而具有较之以前更大更公的特点;社所经营的业态也超出了农业和主要属于农业范围的“多种经营”的范畴,包含了工业的发展。虽然这里的工业在当时主要还是某些手工业和相对简单的加工工业等,总体上属于相当低级形态的“草根工业”的范畴,但是,毛泽东却在这种发展中看到了新中国农治的崭新方向,甚至认为这种发展预示着中国的农村将走出一条与苏联集体农庄不同的发展道路,因为“苏联的集体农庄,不搞工业,只搞农业,农业又广种薄收”⑧《毛泽东万岁(1958—1960)》,第144页。,“他们要使农民永远成为农民”⑨《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批注与谈话》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印,1998年,第332页。。对于毛泽东而言,这种对于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的突破,意义十分突出。它不仅是中国农村“兼业”传统的继承,而且是适合中国农村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中国如果照搬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农业社只搞农业,即使搞点副业,也无法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尤其无法解决劳动力的出路问题。
既然农民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经营范围有些已经超越了农业和在农业范畴内的副业范围,而且未来的发展中还要大办工业,那么,继续以“农业社”来标定它,就显得名实不符了。于是,就有关于名称的选择问题。后来,把它以“公社”标定,除了表明合并而来的新社具有公有这一社会主义性质外,主要是使它不受单一的农业生产的限制,以便它具有不受具体业态限制的综合发展空间。至于以“人民”冠其之前,既与当时社会主义中国对于行业、单位命名的特点有关,与“人民邮电”、“人民铁路”、“人民银行”、“人民文学”和“人民画报”等相类似,也有对于公社应有的治理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强调意义。
从历史的基本事实看,“人民公社”这一制度与名称的确立,至少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群体的“集体意识”。根据薄一波的回忆,1958年4月刘少奇、周恩来、陆定一等同志在从北京开往广州参加毛泽东主持会议的列车上,就大谈大侃关于组织公社的设想与远景。河南为什么会在全国率先搞公社试点,就是列车上的这个高层领导群体在这趟列车经停郑州短短十几分钟内,向吴芝圃提出的建议而搞起来的。参与这一构想和名称酝酿的,至少还有谭震林、陈伯达等以及一批地方工作的干部。因此,当毛泽东在1958年8月6日在新乡七里营看到人民公社的牌子而肯定“人民公社名字好”①②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实践的回顾》下,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520页,第520页。时,当他在此三天后听到山东省委书记谭启龙汇报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而明确表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②时,实际上是对当时中央决策层形成的集体意识的公开认可和赞同。毛泽东后来反复强调,对于人民公社,他无发明之权,只有建议之权,应该说,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正是在社的规模扩大了,经营业态即将发生了变化,反映这种变化的新的名称已具备,而且中央领导层主要决策人群的看法也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在北戴河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基本是水到渠成地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人民公社的发展是一个来自于群众创造的必然过程。它说:“大型的综合性的人民公社不仅已经出现,而且已经在若干地方普遍发展起来,有的地方发展得很快,很可能不久就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一个发展人民公社的高潮,且有不可阻挡之势。”③④⑤⑥⑦⑧⑨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446页,第447页,第449页,第446页,第447页,第447页,第448页。这种发展趋势使然的根本原因在于“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④决议对于名称的问题,特别做出说明:“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不必搞成国营农场,农场就不好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⑤这是以党的决议形式,强调工农商学兵的结合,是人民公社的最本质规定,它成为新中国农治的一个重要路标。
二
虽然,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已经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人民公社制度。
具体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的内容,可以看到:首先,决议强调“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⑥,“说明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⑦其次,决议对于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做出大致规定,强调“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并指出在“社的规模扩大以后,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在组织精干和干部不脱离生产的原则下,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⑧这大概就是所谓“政社合一”体制的明确表达。再次,决议对于“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骤”做了特别的说明。其中,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特别需要关注的内容是对所谓“上动下不动”做法的强调。决议指出:“并大社,转公社必须与当前生产密切结合,不仅不能影响当前的生产,而且要使这个运动成为推动生产更大跃进的一个巨大力量。为此,在并社初期可以采取‘上动下不动’的方法,首先由原来各小社联合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搭起架子,统一规划部署工作,把原来的各小社改为耕作区或者生产队,原来的一套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照常经营,一切应该合并调整的东西和合并中应该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后再逐步合并、逐步清理、逐步解决,以保证生产不受影响。”⑨说穿了,“北戴河会议”决议提供给农村人民公社的,主要是关于它的“必然趋势”、大致规模、管理机构等原则性问题的说明,而不是人民公社内部具体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等。或者说,按照决议的说法,这时期的人民公社,贯彻“上动下不动”的要求,仅仅是“搭起架子”而已。在稍后一点的时间里,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也讲到这个问题:“人民公社是一件大事。人民公社大概九月就差不多搭架子搞起来了……至于把一些问题搞清楚,充实这个架子,那就要冬春。”①②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398页,第360页。这意味着在这个时候,人民公社还是一个没有完成的过程。所以,在此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毛泽东在人民公社问题上的主要着力点,基本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关注、总结并推广各地如何“充实这个架子”的经验,力图为各地的农村人民公社在组织、管理和实际运作方面提供好的借鉴;二是对这个虽未充实,但毕竟“搭起架子”的人民公社进行修护,以努力排除来自左的和右的干扰。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具体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所有制和经营核算体制的问题。可以说,这是毛泽东最为重视的。因为他深知这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具体体现,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导致生产中的巨大“麻烦”。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伴随着人民公社热潮的,有一股急于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制程度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狂热。因此,必须在不过分压抑积极性的同时,使人们在这些问题上有所降温和更加清醒。第一个重要的举措,是毛泽东为北戴河会议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增写以下一段文字:“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时代。”②尽管后来毛泽东对于这段话中所说的过程时间过短有些后悔,但平抑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冲动这一思想还是十分清晰的。后来,他严厉地批评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平二调三收款”的现象,努力总结来自基层的体制创新经验,直到确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并明确这个“队”就是“生产队”的根本性体制规定,人民公社的经济体制基本定型,并被基本稳定地实施到它的被终结。
第二,关于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题。实事求是地审视我国农村集体化的过程,推动性因素也许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最直接而有力的推动因素是国家对于粮食等战略性农产品实施“统购统销”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中央的决策层而言,是特定历史态势下的一种无奈之举。然而,它的刚性实施,尤其是“三定(即定数量、定品种、定价格)政策的到位,农民基本失去了在经济活动中主体地位应有的自主性,也必然会在经济上长期陷于困顿之中。因此,必须在政策设计上,留有减压的阀门,以舒缓农民的经济压力,并保有和扶植农民的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因此,让农民在完成国家的“统购派购”任务的同时,也能够生产一些用于市场交易、以满足社会需要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产品,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人民公社在国家对粮食等主要战略性农产品实施“统购统销”的同时,是否应该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问题。可以说,处于中央“一线”的领导人,迫于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大宗战略性农产品的需求压力和维持全国性“统购统销”政策的严肃性的担忧,对于问题是持有比较谨慎的态度的,甚至还常常借助各种政治教育运动,去压抑它们的发展。一些经济学家为反映中央“一线”领导人的担忧,也从理论上反对农村人民公社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然而,对于毛泽东而言,认识和态度却是全然不同的。就在北戴河会议做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问题决议后不久,他就直截了当地说:“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去年我们生产粮食三千七百亿斤,其中三百亿斤作为公粮,五百亿斤作为商品粮卖给国家,两项合起来商品粮还不到粮食总产量的四分之一。粮食以外的经济作物也很不发达,例如茶、丝、麻、烟都没有恢复到历史上的最高产量……每个公社在生产粮食以外还要发展能卖钱的东西,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①《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35—436页。他还说:“如果公社只搞自给性生产,不搞商品生产,不进行商品交换,农民不把粮食等农产品和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交换,那么工人怎么能够有饭吃,农民怎么能够有衣穿,怎么能够得到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公社不把自己多余的产品卖给国家,卖给其他公社,怎么能够得到货币收入,哪里有钱分给社员?”“京、津、沪郊区农村之所以比较富裕,是因为这些地方商品生产比较发展,商品交换比较发达……要多搞商品生产,要尽可能多地生产能够交换的东西,向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②《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与谈话》上,第38—39页。在关于毛泽东的文献中,我们看到1959年8月1日他对《广东省委纠正农村副产品自给部分过多的现象》所做的一个批示。批示属于转发广东省番禺公社提高农副产品商品比例的经验。材料说到:“目前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产量比去年大为增加,可是商品部分少得可怜,有些产品原来商品程度很高的,现在也变成自给了。例如,水果,过去上市量达百分之八十,现在只达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今年的荔枝特大丰收,比去年超产三倍以上,可是产区大队大量分卖给社员……剩余部分才卖到市场,有的甚至全部分光吃光,故上市量约减少了百分之五十。牛奶蛋品一向商品率很高,现在自给多于出售。”③《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240页。这一现象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对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态度,而具体原因则是“以供给制为主”的分配方法所致。甚至许多地方的生产队,采用凡是供人吃的东西,都作为自给性生产,直接分给各户或拿到食堂吃掉了。广东省纠正这种现象的重要措施是“坚决压缩供给制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办法”。所谓压缩供给制部分,实际上就是让这些农副产品更多地进入市场交易,扩大产品的商品率。毛泽东高度重视这一经验。他的批示是:“广东省委的这个材料印发各同志。各省、市、区情况如何?是否同广东相似?你们注意了这个问题没有?你们是否认为广东省委的措施是适宜的?广东的措施是:关于农村副产品,坚决压缩供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法,你们是否认为是适宜的?照我看,是适宜的,你们以为如何?这是一个大问题,必须一律采取措施,改变现状。请你们回去研究施行。”④同上,第240页。这个批示发问达六个之多,语气又是那么坚定和坚决,充分地体现了毛泽东对于改变人们消极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态度,以及积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迫切期待。他甚至认为,没有人民公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大力发展,就不会有良好的工农联盟关系,不会有农民生活的改善,也不会有人民公社的巩固与发展。因此,必须在被迫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虽然两者有相抵触之处,以至于为了维护“统购统销”政策的严肃性,人们常常以各种借口,甚至借用各种意识形态的包装,去打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对于毛泽东来说,必须认真地平衡它们的关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张力。
第三,关于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批判过不重视所有制改造而醉心于分配问题的庸俗社会主义者观点,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的,因为分配决定于所有制。所以,马克思几乎不让人留下任何幻想地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8页,但是,分配对于整个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影响十分重大,是参与者利益实现的重要环节。处理不当,共同参与者的身份就有可能被虚置,也有可能诱发低效率甚至滋长懒惰之风,而这都将严重地影响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因此,它成为毛泽东修护人民公社的重要课题。
在分配问题上,首先需要处理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所得比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国家面临着空前繁重的工业化压力。人民公社化的进程,在农村开启了统一调配劳动力,以利于分工分业,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的崭新过程。但这都需要有必要的经济投入,因此,国家全面建设的发展对于积累的要求十分强烈。在新中国全新的政治生态的感召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唤起了人们对于国家建设的空前热情。所谓“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生活”等口号,就是鲜明的写照。但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条件下,用于建设的“积累”与用于人们生活的“分配”的比例关系,是无法长期失衡的,因为新中国毕竟需要让群众得到看得见的实际利益。由此的选择,只能是让人民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改善”,而不能有过高的承诺。但是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偏差,并导致了一些严重的消极现象。其中的主要问题是积累与提留过大,压挤了用于群众分配的比例。有些地方留给群众分配的份额,仅占三成。在整体生产水平不高、土地产出有限的情况下,这个份额实在影响了群众的实际生活,由此引发了几乎全国性的“瞒产私分”这种反体制行为。毛泽东对于群众仅有三成的分配比例十分不满。质疑这个比例与农民生活在地主经济下的所得有啥不同?他说,“和地主一样,群众只得三成”,虽然地主是为了个人发财,我们是为了国家多搞工业是好心,“但是,我叫作这是好心不是好意(不是好主意)”。①②③④⑤ 《毛泽东思想万岁(1958—1960)》,第199页,第211页,第217页,第218页,第217页。那么,这个比例应该如何确定?合理的做法当然需要根据生产的发展水平、产品产出的量与质的状况来确定,因此它应该是一个变动的过程。但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必须让群众有一个实实在在看得见的利益,以化解群众性的“瞒产私分”这种反体制性行为的普遍发生,促进人民公社的巩固和良性发展。也许是出于排除体制性障碍的考量,毛泽东不仅提出了问题,而且提出了方案。这就是他在1959年初的郑州会议上,反复加以探讨和说明的农民分配应占55%的建议。他认为,不论如何,河南省在农村中,税收、积累与提留占比高达50%,加上20%的生产成本,用于农民分配的只有30%,实在过低,必须改变。他认为,以当时的生产水平,国家对于农村的税收确定为7%,这不算多,农民也是同意的;但社队积累和公积金、管理费等的提留,应该大幅降低,可以确定在18%左右。这样,税收、积累与各种提留就可以控制在25%的幅度里,加上生产成本20%,总共应为45%。这就可以保证农民的分配占比为55%。他反复提出,这样的方案,应该向群众宣布,“以安人心,以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利春耕”。②当然,毛泽东当时的这一方案是否为中央“一线”和各地所采纳以及采纳到何种程度,确实是很难说的。但是,他对于问题以及方案提出所体现出来的人民本位取向令人感动。相对照于那些冷漠大众利益的官僚主义政客,面对所谓“瞒产私分”,毛泽东看到的是政策检讨与调整的必要性。就在这次郑州会议上,他完全站在同情农民的立场上去为农民辩护。他说:“一个是瞒产私分,一个是劳动力外逃,一个是磨洋工,一个是粮食伸手向上要,白天吃萝卜,晚上吃好的,我很赞成,这样做非常正确。你不等价交换,我就坚决抵制。河南分配给农民30%,瞒产私分15%,共45%。否则就过不了生活,这是保卫他们的神圣权利,极为正确。还反对人家本位主义,相反应该批评我们的冒险主义。”③他还说:“谢谢几亿农民瞒产私分,使我来想这个问题。要使公社一般懂得这个问题,这是客观法则,违反它就会碰得头破血流。如果我们不能真正说服他们,还是这样犹犹豫豫,公社就会跨,人就会跑。”④毛泽东还以他固有的幽默,引申古人调侃之语教育干部:“无竹令人俗,无肉令人瘦,若要不俗又不瘦,除非冬笋炒肥肉。”他的基本思想是说,在群众利益问题上,来不得半点浪漫主义,应该“多给一些社员看到的东西”⑤。
其次,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原则。前述提及毛泽东为北戴河会议关于人民公社问题决议增写大段文字,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强调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性。这些规定实际上奠定了分配制度只能是“按劳分配”而不是别的。但是,由于新中国建立之初,脆弱的国力基本无法担当得起广大农村社会救助的责任,只能把它转嫁到集体经济组织上去。因此,分配的构成就被设计为“按劳分配”加“供给制”,而且“供给制”还被当做“共产主义萌芽”去加以宣传。这样,如何确定“按劳分配”和“供给制”比例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当时各地各级都热衷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特定条件下,“供给制”的比例往往都被不断的加大,不利于劳动积极性的调动。为纠正这种倾向,在1958年底召开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人民公社的社员收入中,按劳分配的工资部分,在长时期内,必须占有重要地位,在一段时间内并将占有主要地位。”①③⑤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15页,第285页,第463页。决议还指出:“企图过早地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代之以按需分配的原则,也就是说,企图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勉强进入共产主义,无疑是一个不可能成功的空想。”可以说,决议的这一精神保持了北戴河会议毛泽东所强调的“按劳分配”的思想,成为扭转在分配问题上的“共产风”的一个重要基调。1959年1月新华社一篇题为《新会县人民公社在发放第一次工资后出勤率、劳动效率为什么普遍下降》的内参材料,引起毛泽东的高度重视。材料反映了新会县一些地方,在发放第一次工资后出现了“四多四少”的现象,即吃饭的人多、出勤的人少,装病的人多、吃药的人少,学懒的人多、学勤的人少,读书的人多、劳动的人少。有的地方出勤率普遍降了五六成,而且存在着出勤不出力、劳动质量普遍下降等问题。材料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分配比例不合理,供给部分和体现按劳分配的工资部分的比例,一般都是六比四和七比三,供给部分过多,因而“多劳不能多得”、“干多干少都一样”。这一内参的发表正值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把它批示邓小平:“此件极有用,请印发到会各同志阅读,想一想,研究这个问题。”在后续的一系列文件和批示中,毛泽东反复强调的基本思想都是:坚决压缩供给部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
在讨论当时人民公社的分配问题上,无法回避“公共食堂”的问题。有一种说法,“公共食堂”发端于徐水县。1958年8月5日,毛泽东视察徐水县大寺各庄农业社时就参观了“这个农业社的食堂”。但实际上,这一年的7月8日,《人民日报》就以《农业社办食堂促进生产发展和集体主义思想成长》为题,推广湖南、湖北和福建等地农业社试办公共食堂的经验。公社化运动开始以后,办好公共食堂被当作“进一步解放劳动力,特别是解放妇女劳动力,提高劳动力的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最有效的措施,也正是实现生活集体化,培育社员集体生活习惯和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巩固人民公社的基本关键”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518页。。在大办公共食堂的过程中,毛泽东确实曾经热情地推进过。1959年8月5日,他对湖南平江县谈岑公社稻竹大队的几十个食堂解散又恢复的材料作出较为长篇的批示,认为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这一类的事情,是有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的,一风吹是不应当的。1960年3月4日,毛泽东以代中央拟写批语的形式,推广贵州省委办好农村公共食堂的经验,提出应在全国“一律仿照执行,不应有例外”的刚性要求。③然而,毛泽东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一旦发现问题,绝不固执,并且坚决纠正。从进入1961年开始,他就把调查农村公共食堂问题作为重要课题。2月份在湖南调研时就直接质疑胡乔木、张平化仍然持有的肯定农村公共食堂的观点,并明确表示“食堂不能勉强”④⑥⑦ 《胡乔木传》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71页,第375页,第378页。!由此,撬动了扭转党内高层对于农村公共食堂的既有认识的阀门,直接导致3月29日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对于公共食堂问题有了一个具有很大弹性空间的说法:“公共食堂必须真正实现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和社员的要求,可以办全部人参加的食堂,也可以办一部分人参加的食堂;可以办常年食堂,也可以办农忙食堂。在居住分散或者燃料困难的地方,也可以不办公共食堂。”⑤后来毛泽东进一步反思公共食堂的问题,认为它不仅浪费劳动力、破坏山林、不能养猪、饭菜还没有家里搞得好吃⑥,而且“这是脱离群众、最不得人心的一件事。办了食堂妨碍了生产的发展,对于救灾非常不利”⑦。这实际上宣告了农村公共食堂的终结。随着这一终结,农村的分配制度也就除了保“五保户”和适当照顾困难户外,全面实现“按劳分配”。所谓“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述。可以说,这是修护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的最终成果。
此外,对于人民公社的修护,还大量体现在探索一系列便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并能防止由经济集体化通向权力垄断等消极前途的制度,也体现在形成一系列关于防止干部脱离实际的措施,如关于干部参加生产劳动制度、推广干部种试验田的经验等等。这些都是在北戴河会议搭起人民公社的架子之后,对于人民公社制度进行全面修护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只有到了这个阶段,人民公社作为农村一种新的集体组织体制才基本形成。
三
人民公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具创造性的内容,在于它力图突破由苏联集体农庄经验而来的那种单一纯农发展思路。毛泽东指出:“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组织,有条件实行以粮为纲,发展多种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发展工业同时并举。”①②③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与谈话》上,第38页,第45—46页,第197页。又说:“我们建立了人民公社,要全力发展工业、农业和商业……这样搞起来,全国的工业大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大发展,钱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全国农民就可以逐步地共同富裕起来,他们的文化水平也可以逐步普遍提高起来。”②这些论述,涉及人民公社的产业发展、状况改良和可能前景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强调发展工业对于人民公社各项事业以及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善等的基础性意义。这实际上是把“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工业”作为人民公社应有的基本功能加以强调。
基于人民公社应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工业的认识,毛泽东认为,借助这种发展,不仅可能有效地解决农村人多地少的突出矛盾,还可以使国家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有效地避免重蹈西方城市化发展道路的覆辙。他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会减少。如果让减少下来的农业人口,都拥到城市里来,使城市人口过分膨胀,那就不好。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注意这个问题。要防止这一点,就要使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大致一样,或者还好一些。有了公社,这个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每个公社将来都要有经济中心,要按照统一计划,大办工业,使农民就地成为工人。公社要有高等学校,培养自己所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做到了这一些,农村的人口就不会再向城市里盲目流动。”③这里提供的是一条通过人民公社大力发展工业的方式去实现“在地工业化”,“使农民就地成为工人”,从而实现“在地城镇化”的崭新发展构想。基于这种构想,他主张“将来的城市可以不要那么大。要把大城市居民分散到农村去,建立许多小城市”。④《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与谈话》下,第739页。可以说,这个构想最具有独创性意义的,就是它力图接通农村发展与城市化发展的一致性脉动,以期实现城市化与农村繁荣的同步发展,从而避免西方那种以农村的衰落、破败和流民四起为代价的城市化道路的覆辙。
然而,历史并没有对毛泽东有特别的眷顾。尤其是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之后,国民经济进入了调整和整顿时期,人民公社大办工业的战略受到非议。处于“一线”主持经济工作的中央领导一再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限制甚至禁止人民公社兴办企业。196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批发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计划的指示》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或大队举办的工业企业,凡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服务的,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应该一律停办。”⑤⑥⑦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385页,第464页,第621页。同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文指出:“农村社办工业企业有一百二十六万多人,摊子多,人数多,产值低,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浪费大,消耗商品粮不少,一般地应当停办,人员回到生产队。”⑥后来中共中央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提出:“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⑦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治理陷于混乱的经济秩序和应对当时的危机是必要和有效的,但它实际上等于对人民公社实施“去工业化”的处理。这种处理使人民公社实际上失去了它应有的基本功能,因而,这种处理对于人民公社的发展无异于釜底抽薪。因为失去举办工业资格的人民公社,其最大功能就是除了以庞大的农民组织去耕种人均不多的土地外,还可以从事一些农田基本建设和基本属于大农业范畴的农林牧副渔。这种状况对于中央“一线”的领导人来说,也许有利于加强农业的劳动力投入,减轻粮食供给的压力,有利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但在这种功能设定下,人民公社充其量就是中国版的“集体农庄”,弄不好还会由于中国的人多地少、产出有限而比苏联的集体农庄的状况更糟。农民整体状况的根本改善因此而陷入了渺茫。至于“在地工业化”,进而“在地城镇化”的理想也就由于“去工业化”而被搁置了。
毛泽东对于这种状况是不满的。但是在经济出现危机和混乱的情况下,他只能将就现实。然而,毛泽东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他的农治追求。他一方面尽其所能地坚持农民组织起来的思想。他可以接受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但绝不能接受任何可能动摇和损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尤其坚决地反对“包产到户”和“分田到户”。另一方面则抓住一切可能时机,继续力推社队企业的发展。1966年他在给林彪那封被冠以“五七指示”的信中,就力图突破中央在1962年做出的关于人民公社“一般地不办企业”的禁令,提出农村“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2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54页,由于这一“指示”的宣传恰好与“文化大革命”在时间上几乎同步,社队企业的恢复和发展都被当作“文化大革命的新生事物”去欢呼。
后来在1975年9月,毛泽东又不失时机地把浙江省永康县人民银行干部周长庚要求中央改变“不准社队举办企业”政策的信件,批转给主持中央和国务院工作的邓小平,一并批转的还有华国锋1974年12月28日给中共湖南省委的信、河南日报1974年12月15日发表的调查报告《光明灿烂的希望——巩县回郭镇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批文强调“此三件(两封信及一篇报导)可否印发在京各中央同志”②③④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470页,第470—471页,第471页。。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毛泽东对于问题的高度重视。实际上,它是毛泽东为捍卫社队企业,进而为捍卫人民公社理想的最后努力。
两封信件,来自于两个不同的阶层,但都暴露了由1962年禁令而来的抑制社队企业生存发展的政治、政策环境仍然严重存在,都热切呼吁改变政策与态度,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
周长庚的信来自基层,反映了社队企业在政策打压的环境下,夹缝生存与发展的艰难和期待。周信指出:“目前我省广大农村社(队)办企业,如烂漫的山花,冲破种种阻力,到处开放。但省内一些党政领导同志对这一新生事物态度暧昧,不敢大胆支持和领导,致使一些地方的社(队)办企业自流发展,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走了弯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社办企业搞得好,省、地、县有的领导部门就千方百计要把它们转变体制,收归他们自己所辖的企业范围,并说:‘社办企业转大集体专业社、厂,大集体专业社、厂转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厂,是社会主义大方向。’如不转变体制就不分配原材料,不安排产品销路。这种说法和做法受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贫下中农的坚决反对。最近中央即将召开农业学大寨会议,我们恳求党中央对这方面作些新的指示,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条战线,学习、推广一些先进省、市的典型经验。”③这里可以看出,1962年中央文件的禁令所造成的政策环境和对于社队企业的处置方式依然如故,也清晰地传递了来自基层组织和农民对于中央原有政策的不满和改变的期待。
华国锋的信则反映了一个曾经主持过县、地、省级工作而现在位居中央高层的政治家对于问题的看法。华国锋在信中指出:“目前社队企业取得了可喜成绩,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对于巩固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消灭‘三大差别’,都有重大意义。它代表了人民公社的伟大希望和前途。但有一些同志对此却瞧不起,以种种理由妄图取消或砍掉社队企业。我们劝这些同志要坚决丢掉错误思想,热情支持这一新鲜事物,加强领导,全面规划。这样社队企业就会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向前发展。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④这封信的基本思想与毛泽东对于人民公社的构想高度契合。它不仅准确地阐述了社队企业对于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力图“取消”或“砍掉”社队企业的“错误思想”,强调对于社队企业应予热情支持、积极领导和全面规划。尤其信中使用的批评性语言,形象、具体地传达了当时社队企业生存的政治、政策环境和艰难状态。
与上述信件形式和内容不同,被批转的报道,不仅以题目《光明灿烂的希望——巩县回郭镇人民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生动和准确地反映毛泽东心声,也以具体案例证明了毛泽东农治思想的有效性。1959年2月27日,毛泽东在“第二次郑州会议”谈到公社所有制的发展时指出:“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如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由公社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①《毛泽东思想万岁(1958—1960)》,第201页。显然,报道的题目直接使用的就是毛泽东的用语。
根据报道的内容,回郭镇的社队企业起步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三年困难时期被“砍光退够”,公社和大队成了“清水衙门”。1966年根据“五七指示”精神,重新“有计划地办起一批小厂”。报道对于发展成效的描述是:“近几年来,回郭镇公社的生产条件变化很快,集体经济越来越壮大……公社和大队工业副业总产值,占当年全社工农业总产值56.3%。今年(指1975年,引者注)1-9月份,公社、大队两级工业和副业总产值已达108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2%。社有经济力量日益强大,7年来,全社社办工业直接向农业投资688万元。”②③④ 《人民日报》1975年10月11日第一版。
报道在关于“公社办工业的道路”部分,真实地反映了公社创办工业的草根特征。它指出:“每一个工厂在发展过程中都是从土开始,由小到大。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厂,就是由一口大锅熬硝起家的……没有技术力量,就派出去学,请进来教,在实践中学,在实践中提高。缺少设备,就以土代洋,修旧利废,搞技术革新,自己装备自己。原料靠就地取材。缺少资金,靠勤俭精神,用‘滚雪球’的办法,以厂养厂,边建厂边生产,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并且用老厂带新厂、大厂带小厂、社办厂带队办厂的办法,逐步发展。”③这段记叙充分体现了公社工业的草根特质,尤其是它的土法上马、就地取材、满足农需,以及低技术起点、低资金投入、低成本运作、低门槛进入等,使它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和推广性,因而提供了毛泽东所期待的公社工业“遍地开花”的可能性证明。
报道在关于“社队工业作用巨大”部分,对于社队工业的意义,归纳为:巩固了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改进了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发挥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促进了公社三级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对集体的向心力、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亦工亦农队伍的增长和新型农民的成长等产生积极影响。其中关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记叙得非常具体和有说服力:“几年来,社办工业对农业的支援,有几笔大账是引人注目的:(一)从设备上装备了农业:为生产队制造……中小型农业机具1200多台,小件农具30多万件,修理各种机械4000多台次。(二)从技术上装备农业:采用厂队挂钩、厂校挂钩和巡回辅导的办法,为大队、生产队培养了390名农机具手、电工和修理工,还为每个大队配备了一套包括简易车床、小台钻、电焊机在内的修配工具,做到有机器有人,能开会修。(三)从资金上支援农业:文化大革命以来,公社、大队投入农业‘四化’资金已达1134万元。6年来,公社、大队两级光水利建设投资即达239万元……目前,全公社拥有汽车九部,大、小拖拉机149部,各种动力机械1740台,共2.32万马力。各种牵引农业机械2800台,发电机组35部,高低压输电线路239里。自产化肥平均每年每亩施氮肥200多斤、磷肥100斤。社员高兴地说:我们现在是农业机械买得起,小型农业机械会造会修理,机械用得起。”④这些文字生动具体地体现了“办好工业促农业”的思想,提供了在国家无力进行大投入的条件下,广袤而又分散、落后的中国农业何以迅速改变面貌的有效性思路。
可以想象,这个典型出现在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大办工业的构想被搁置多年以后,是多么令毛泽东兴奋不已。它既高度契合了毛泽东对于人民公社大办工业的思想,也为诠释毛泽东的这个构想提供了具体生动的有效案例。这应该是解释毛泽东当时高度重视这个典型的重要理由。
毛泽东这次对于人民公社原有构想的维护,就社队工业的发展而言,效果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
由于他的批示,“三份材料”被中央以文件形式印发,并首先提供给当时在京参加北方农业工作会议的中央委员和省委书记;报道在做若干补充以后,《人民日报》于1975年10月11日头版刊载;华国锋在1975年10月15日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在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对“社队企业的发展”做出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是:“社队企业的发展,使公社、大队两级经济强大起来,有效地帮助了穷队,促进了农业生产,支援了国家建设,加速了农业机械化的步伐。它是促进人民公社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各级党委应当采取积极态度和有力措施,推动社队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时,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采矿业等,但是必须注意不要和大工业争原料,不要破坏国家资源。对现有社队企业要加强领导,发现了问题,要积极整顿。”①②③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921页,第927页,第939页。这可以被理解为党中央、国务院对被冻结多年的社队企业的公开认可。随后,国务院农林部成立社队企业局,社队企业正式进入政府管理目录。
毛泽东逝世后,他所积极推进的社队企业发展环境持续向好。1976年12月,陈永贵在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的报告中继续力推社队企业。他说:“早在人民公社化初期,伟大领袖毛主席就指出:‘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如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由社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我们要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大力发展社队企业,壮大公社、大队两级经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社队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九七五年,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的公社,百分之六十的大队共办了八十多万个企业。但是,有的地方的领导同志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公社、大队两级经济还相当薄弱。我们要按照华主席关于发展社队企业一封信的指示,满腔热情地支持社队企业这一新生事物。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逐步把产、供、销纳入国家各级计划,促进公社、大队两级经济的发展,为逐步过渡创造条件。”②我们认为,在这段信息量极大的文字里,其中最重要的是强调要逐步把社队企业的产、供、销纳入国家各级计划。
1977年的6月22日,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管理的报告》。批转文件指出:“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曾对发展社队企业的重要意义作过科学论述,指出:‘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华主席对发展社队企业十分重视,也作过多次指示,各地积极发展社队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为适应农业学大寨和工业学大庆运动发展的需要,把农村手工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更好地壮大公社企业,巩固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进一步发挥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加速公社工业化的进程,缩小三大差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③其实这一划归最突出的意义,并不在于划归本身,而在于它实际上是对60年代初期对人民公社实施“去工业化”处理的一个重要纠正。因为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就规定,人民公社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分别情况,或者停办,或者脱钩。其中的脱钩方案就有“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和“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的规定④《建国以来重要文件选编》第15册,第621、621页。。
另一个最具象征意义的是在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会原则通过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草案)》(60条)为“社队企业”专设一章。这意味着以周长庚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改变原来的“60条”关于人民公社不办企业的禁令的愿望,在毛泽东的推动下,经过华国锋等人的努力,最终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 欣 彦)
A84
A
1000-7660(2015)03-0025-11
徐俊忠,(广州51027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广州大学副校长;刘红卫,(广州51027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