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芳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吸毒不为罪的几点理由
邓芳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吸毒是一种自伤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他违法犯罪。吸毒行为犯罪化,不适应现实,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我国遏制毒品泛滥,应从打击毒品犯罪,完善落实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吸毒;不为罪
我国对吸毒者采取静态管理和动态管控相结合的方式,大力进行禁毒宣传,打击毒品犯罪,但我国吸毒者数量逐年递增却是不可辩驳的事实。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吸毒纳入行政处罚范畴,排除了吸毒行为的犯罪化,但是将吸毒入罪的呼声仍然高涨。吸毒是消费毒品的一种形态,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有观点认为,要遏制毒品泛滥之势,就必须掐掉毒品消费这一环节,办法之一便是将吸毒入罪,但这未免有失偏颇。
一、吸毒是自伤行为
吸毒首先是自伤行为。吸毒者吸毒,最大的受害者是其自身,其承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身心伤害。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却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的,是间接故意。吸毒者“间接故意”致使自己身心受损,涉及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处分自己身体的权限问题。举重以明轻,从刑法对自杀的态度来看,我国不以刑事手段对待自杀,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推知,吸毒者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其选择吸毒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吸毒和自杀可以看作个人的决定和隐私,国家不宜以家长的立场施以刑事制裁。
吸毒不是反社会行为。从吸毒者的动机看,大多数吸毒者最初多是基于好奇,寻求刺激或者消除愁苦等心理。他们对于吸毒上瘾具有观念上的认识,但每个人在接触毒品前都低估了毒品的危险性,高估了自身的自制力,而不断吸食毒品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毒品的成瘾性所致。
二、吸毒并不必然导致其他违法犯罪
吸毒者吸毒后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种,吸毒者意志不清而行为以及意志清醒而行为。有人曾描述吸食冰毒后的感觉,“血液沸腾,敢干平时不敢干的事”,可以说,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即是吸毒“怂人胆”的后果。意志清醒而行为是吸毒者为了筹集毒资而盗窃,抢劫或卖淫等。不管是意志不清而行为还是意志清醒而行为,法律都应对违法犯罪行为本身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吸毒行为。
每个人均是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只是各自违法犯罪的概率不同。吸毒者的吸毒行为固然使其违法犯罪的概率增加,但,并不是每一位吸毒者都会违法犯罪,吸毒与后续违法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刑法所处罚的行为至少应当对法益具有一种抽象的侵害危险,而不仅仅只是一种概率上的低度可能性。[1]
三、吸毒入罪不适应现实
有观点认为,若对吸毒者施以刑罚,可以有效终止吸毒。但是,医学研究已表明,吸毒会造成极易复发的脑部疾病,所以吸毒成瘾者又往往是脑疾病的患者。我国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2011年6月22日公布施行的《戒毒条例》,根据吸毒者的不同情况,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回归社会,这些措施起着“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的作用。吸毒者在吸毒前后,未必没有清醒认识吸毒带来的严重后果,其反复吸毒与个人意志、治疗手段、生活环境和对毒品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单纯依靠刑事制裁来终止反复吸毒的恶性循环,并不可取。
吸毒入罪无疑会增加司法负担。吸毒行为首先是自伤行为,若作为犯罪处理,就没有积极主动的控诉者(吸毒者不能指控自己犯罪);而若以“破坏社会秩序”的理由将其入罪,检察机关就是唯一的起诉机关。现实是,中国2014年仅登记在册的吸毒者数量就达258万人次[2],若将吸毒入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无疑会被数量庞大的“吸毒罪”案件淹没,司法负担过于沉重。
四、吸毒入罪违反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不是万能的,具有谦抑性,不能随意扩大犯罪圈。刑事制裁具有剥夺或限制人权的残酷性,其严厉程度和强制力决定其使用必须慎之又慎,应作为防止或惩罚反社会行为的最后手段。用刑罚手段抑制毒品犯罪是国家遏制毒品蔓延的手段之一,社会的正常运行是多种力量和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各种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等。刑法具有谦抑性,吸毒是否应当犯罪化,应充分考虑其保护的权益为何,必须在其他措施已不能遏制吸毒泛滥、迫不得已时才考虑将其犯罪化。
吸毒入罪不利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人一旦沾上毒品,就被社会边缘化,而若其被打上“犯罪分子”的标签,无疑设置了一道戒毒人员重返社会的屏障,现今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消极评价意义的“吸毒犯罪记录”又再次降低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可能性。
其实,社会要对吸毒者有全面认识,消除歧视和偏见,认识到吸毒者是医学意义上的脑疾病患者,是毒品的受害者,这有利于吸毒者摆脱毒品,重返社会。而我国要正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存在的诸如衔接不当,缺乏经费和管理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禁毒、戒毒是一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事业,是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王园.吸毒行为应否犯罪化的理性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7(4):28.
[2]陈菲,邹伟.国际禁毒日: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4-06/25/content_2708098.htm,2014-06-25/2015-10-10.
作者简介:邓芳(1990-),女,土家族,湖北利川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