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2015-02-07 00:52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靳 晶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靳晶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2015年初柴某的《穹顶之下》一经发布便引发网友关于“环境问题”展开激烈的大讨论,而法律在推进和监督环境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也引起广泛的质疑。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带来的全民监督的效果,也引发众多关注。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制度完善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起诉资格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原告需满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然而,实践中参与诉讼的原告却并非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在该领域,我国一直处于司法先行、立法滞后于司法的状态。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过于宽泛和抽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究竟包括哪些组织和机关?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能不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该条款并没有给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二)受案范围狭窄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该行为首先污染了环境,其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该规定未将破坏环境的行为纳入其中,环境破坏中最常见的是对自然资源的违法使用或者乱采乱挖。显然对环境的破坏也应该包含其中。

(三)缺乏明确的法律体系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缺乏相应配套细则易引起司法实践的不一致。现有的诉讼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很大的冲突,比如有关于管辖问题、举证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均需要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立法上的特别规定。

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宪法》增加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的环境权在许多国家已经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如1980年的《秘鲁政治宪法》的规定。在成文法国家,“权利”就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实体法依据。尽管我们强调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实际上环境问题是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的问题,公民才是环境损害的直接承受者,用《宪法》赋予其权利,从根本上扫清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

(二)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对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诉讼原则,笔者认为,为了加强该制度对环境问题的积极作用,应对“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原则作出例外性规定,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有别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且该原则缺乏更加具体的标准,不利于实践中对案件做出具体判断。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规定,拥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环保机关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吗?不少学者认为环保行政机关可同时利用行政管理手段和诉讼手段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笔者认为,二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且二者同时赋予行政机关可能出现架空其行政职能,导致司法混乱。另外行政机关通过罚款等行政手段即可行驶职权,诉讼势必会增加成本和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应严格明确各部门行政职责,对有必要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部门以立法的形式作出特别规定。此外,对于检查机关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一旦检查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会产生一系列问题:败诉是否能够进行抗诉?在诉讼中被告能否进行反诉?检察机关能否与被告方进行调解?很显然,检查机关在诉讼中始终代表国家公权力,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原则有区别。但对于某些案件,如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环境问题等案件中,被告相对于原告具有很大的优势,此类案件赋予检察机关起诉的权利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套细则

1.放宽诉讼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权利保护的请求,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环境损害问题比较特殊,其发生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时间较长。对其是否发生污染及其程度的鉴定也十分困难。基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目的,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环境损害行为或损害后果仍然持续即可。

2.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存在举证难的问题,采取原告与被告有区别的举证责任: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后果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以启动诉讼程序,被告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更加符合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

3.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我国,很多企业因环境污染所获得的利益要远大于其被处罚的数额。在美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奉行的是“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可连带多方的责任追究。因此,在我国应增设惩罚性赔偿机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人予以沉重打击,用赔偿金给予环境损害主体以补偿和作为对环境修复的资金。

4.规范评估鉴定。环境损害行为的损害程度、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证明等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规范评估规则和鉴定机构会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可借鉴地方法院的探索经验,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曹明德.ENGO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9.

[2]张明,王雅丽.民事诉讼视域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C].第四届河北法治论坛论文集,2013.

作者简介:靳晶(1995-),女,山西大同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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