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 116001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高凌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116001
摘要: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长久以来素有渊源,无论在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至今都未真正将两者给予广为接受的界定,相反,对于两者的混淆和误解层出不穷、纷纷扬扬,而在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中,误用的情况可想而知,因此,从本质解读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从而给予正确的界定和应用是一个亟待解决而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关系探讨;区别与联系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简述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国内民法在国际范围的延伸,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一旦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就不排除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可能。部分国际私法的条款是某些国家国内民法的拓展应用,例如在唐代,波斯、日韩等外族人来华频繁,当时唐律也适用于异邦人,但是在国际交流频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的今天,具体适用于哪国的民法或者应当如何处理则由国际私法来规范。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冲突法,以冲突规范和各种系属原则做出判断和规范。
狭义范畴上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与“国际私法”相对的“国际公法”,广义上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律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涉及国际商品、技术、资本、流通服务、信贷税收等领域,甚至包括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部分私法问题。一般来讲,国际经济法涵盖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均是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规范的主体自然具有共同点,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一般法律主体都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这些主题的活动属于民法范围内则是国际私法规范范畴,若他们的活动涉及到国际经济领域,那么这些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时候同一个主体既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有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拥有共同的法律渊源,一般而言常见的法律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类,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这几大类,而国内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国内立法,不仅包括成文法也包括部分判例法,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往行成了很多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天降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国内过着一定地区范围的实践的,所以国内立法被各国均认可的部分就会自然而然成为国际法律的一部分,无论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国际司法领域均是如此。两者很多法律渊源可谓是共出一脉,比如都可由国际条约发展而来,像很多双边或者多边协调各国贸易的政策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而同时《关于国籍冲突公约》等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私法的法律调整主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具体会包括国际人身关系和国际财产关系两大部分,国际人身关系毫无疑问属于国际私法范畴,但财产关系往往会同时涉及到国际经济法范畴。比如跨国婚姻的结合或者离异若中涉及到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收益是基于特定法人的,就往往会在同一法律事件中同时牵涉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三、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私法性质,而国际经济法则是主要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此外,国际私法既然属于私法范围,相关的法律主体一般都是具有平级关系的平等主体,而相对地,国际经济法则常常因公权力的涉入而导致参与的法律主体并不完全具有平等性。在调整方法上,两者也具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国际经济法都采用比较直接的调节方式调整,而国际私法实质上是程序法,一般要通过某国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来间接进行调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各种各样跨国经济关系和国际活动的法律规范综合,本质上是具有较强公法性质的,但不完全等同于公法,本质上公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地区为代表的公权力之间的平等关系,但国际经济法常常会涉及到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与此同时,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方向的,具有浓厚强烈的私法性质,这与国际经济法相对。
而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直接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条款,但国际私法却是属于程序法,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做约束,而是规定具体的程序操作和法律适用,一般是借助其他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调整。
四、小结
本文就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含义解读其基本内涵,接着就国际私法和国经济法两者的具体辩证关系展开阐述,总体而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和法律调整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同时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分,主要包括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不同、所属法律部门和法律性质不同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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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凌飞(1986-),辽宁凌源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