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佳璐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10000
论电放提单相关法律问题
董佳璐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10000
摘要:随着快船时代的到来,货等单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电放提单的产生一方面解决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又带来了不少风险。本文主要介绍电放提单的概念产生原因、法律性质、对承托运人的影响以及风险和防范措施。
关键词:电放;提单;物权凭证
一、电放提单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电放提单作为一种常见的海运货物交付方法是为解决快船危机而产生的变通。①一般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签发时或签发后不签发或收回已签发的提单,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目的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②
电放提单是为了提高清关和提货速度,解决货到单未到的矛盾而产生的。实践中货物运输时间大大减少而提单的流转依旧没有加快,“货等单”的矛盾由此产生。这一矛盾不但会增加港口作业的压力,增加港口费用、保管费用等额外费用,还可能会使收货人错失销售货物的良机。同时为了避免无单放货给买卖双方带来的更大的风险,电放行为应运而生。
二、电放提单的法律性质
电放提单建立在传统的提单制度上但不是交货凭证。从电放提单的签发和使用情况上来看,其本质是承托双方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货物交付方式达成了一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但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③
三、电放提单对承运人及托运人产生的影响
电放提单的基本流通方式托运人向承运人递交电放的申请,承运人接受之后托运人出具电放保函,承运人依据该指示通知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货物到达港口后将货物交付托运人指定的人。④
与无单放货相比,电放提单签发省略了正本提单的寄送,所以在目的港不会出现提货人手持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况。在这种方式下一般不存在承运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同时又有承运人手中有电放保函(托运人签发),一旦电放过程出了问题,相关的责任可以被转移至保函出具人。这样压货现象也减少,因此电放提单下承运人的地位相对而言是比较有利的。
承运人签发电放提单一般是基于托运人的申请。电放提单并不是托运人的收货保障,它只能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运输,并且和托运人建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同时,承运人在签发电放提单时都会要求托运人提供电放保函,因此承运人在电放提单过程中的责任很难被托运人追究。
四、电放提单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综上所述,电放提单其实是在使用提单时的特殊情形。国际上并无成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电放提单,对于电放提单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一)托运人可能会丧失对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电放提单项下,托运人放弃了对货、款的控制,可能同时丢失货、款。因为承运人只负责按托运人的申请发送电放提单,并无义务关注托运人是否收到货款,而收货人无需出具正本提单提即可提走货物。
(二)收货人可能会丧失货物和货物保险索赔权。在电放行为中,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随时进行电放。⑤这对收货人来说,就存在着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的风险,此时收货人面临丧失货物的风险。而且电放提单是非物权凭证,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也无法正常履行代位求偿权。
(三)于承运人而言,如果每一步的交货操作都是根据托运人指示,法律风险不大。但实际操作中,如果承运人只接收到托运人口头指令而未索取电放保函,抑或是接收到非真正托运人的指示进行电放操作,甚至未接到任何指示私自电放的,那么承运人就很可能会被托运人和收货人起诉,并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电放提单所带来的风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选择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海运单相对于电放提单来说拥有快捷便利的优点,而且比电放提单更具科学规范。法律关于海运单的规范更为全面充分,对贸易各方更有保障。
其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当风险产生时,保险公司可以运用不同的方式向有关责任部门追责。⑥当托运人无法收回货款时还可以求诉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核实情况后便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保险公司取的代为求偿权。因此,在电放提单下托运人可以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来保证国际贸易的安全。
最后,加强对客户信用资质的考察。在电放提单下,托运人面临较大的风险。托运人为保证货款的安全,一方面要对客户的资质做详细全面的考察,另一方面对贸易地的选择上也要做到谨慎注意。
[注释]
①罗辑.电放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4.
②高良臣.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12,21(4):110.
③郭萍,袁绍春,蒋跃川编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与法律[M].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2010:269.
④姚新超.“电放”货物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9,21(3):20.
⑤高良臣.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12,21(4):111.
⑥郑秀梅.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J].物流管理,2007,7:23.
[参考文献]
[1]何丽欣.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刘萍茗.无单放货中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董佳璐(1989-),女,浙江绍兴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