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昕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
杜昕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该制度设计存在明显弊端。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救济方式。通过比较各法域小额诉讼救济制度,可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小额诉讼;救济制度;裁判异议;动议;特殊上诉
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其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高效性,但该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探究。本文旨在通过对其他法域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横向对比,为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救济制度提供有效途径。
一、动议
动议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撤销原裁判的申请,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一种救济机制。
以加州为例,原被告在未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出庭的情况下才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动议,[1]适用期限为判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判决书未送达的,当事人可在“发现或应该发现”判决对其不利之后180天内提出。[2]受理法院要举行听证会来讨论该动议是否成立,启动动议一方要在听证会上向法官说明请求撤销缺席判决的理由,如请求合法,法院应依小额诉讼程序更换审判组织后重审。重审时必须确保当事人在场,否则案件应另行择日审理。[3]
可见,动议适用范围狭隘且侧重于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救济。但我国司法“轻程序”的痼疾一直存在,所以动议在我国缺乏用武之地[4]
二、特殊上诉
特殊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小额诉讼裁判,有权申请法院另行审理的救济机制,在英美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适用。
在加州,特殊上诉主体仅限于被告,除非小额诉讼案件的被告在审理中对原告提起反诉。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0天内。管辖法院方面,英美均由案件管辖地的高等法院管辖;台湾则由原审法院在更换审判组织后重新审理。审理方式上,加州采用无需证据开示也不适用陪审团的非正式审理方式,法官无需进行预先裁决和裁决说明;[5]英国和台湾都以正式审理方式为原则,但台湾还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辩论的可以直接裁判。
综上所述,英美的特殊上诉属于从审判权力制约角度设置的一种诉讼救济,可以较好地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但其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并无实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延长诉讼时间,有悖于小额诉讼的立法初衷。
三、裁判异议
所谓裁判异议,是指小额诉讼当事人如果不服原审裁判,可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重新审理以获得救济的制度。主要体现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8条[6]和第379条[7]。
当事人只有在原审程序错误或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异议申请,且必须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期间为收到判决或相关笔录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在程序上,如果法院审查异议合法,则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之前的状态,依普通程序再次进行审理裁判;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对于法院本次判决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均不得提起控诉。
裁判异议实质上是将诉讼救济限定在原审级以内,采用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以重新审理为基本特征的一种诉讼救济。[8]总的来说,裁判异议可以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小额诉讼的价值。
四、复核
复核是指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已裁决的小额诉讼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以香港为例,小额诉讼当事人有权在裁判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复核申请,审裁官有权在作出裁断之日起的14日内,有关通知书送达后,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重开法律程序,对案件重新聆讯或者接受新证据在原基础上继续聆讯,但当事人已经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且不同意撤回该申请的除外。[9]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纠正,裁判无误的,予以维持。[10]
复核无论在启动方式还是审理程序方面都与大陆的再审制度雷同,其固有的内部缺陷明显。
上述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总体可分为三类:其一,在原审级内,采用小额诉讼审理程序以及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进行重审的救济机制;其二,在原审级之上,由更高级法院从权力制约和监督角度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救济机制;其三,在原审级内,采用普通程序以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进行重审的救济机制。[11]总之,各地法律普遍禁止小额诉讼当事人依照一般上诉程序谋取救济,同时又都规定了特殊途径来避免绝对的一审终审,以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行政办公室,司法教育和研究中心编.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M].蒋惠岭,黄斌等译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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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1].
[4]苏柱达.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J].商,2014(18).
[5]苏建军.论小额诉讼之一审终审[D].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
[6]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7]同[6].
[8]齐树洁等.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9]同[8].
[10]康珊良子.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
[11]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J].现代法学,2012(5).
作者简介:杜昕乐(1995-),女,河北邢台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