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华
东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广东 东源517500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了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在2013年年底,由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完善。其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3等,重伤、轻伤、轻微伤,在这三种受伤程度下又分为一级和二级。将人体损伤程度很好的细化,有利于我国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
根据国家标准,人体损伤等级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等级根据国家标准分别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1.重伤一级
人体损伤程度中法医学鉴定在重伤一级的等级中分别包含头部和骨骼、面部、听力和视力、颈部和胸部还有腹部、四肢这五大类。重伤一级判定依据如下:在头部和骨髓方面是指没有直觉的植物人,以及智力上的减退,或身体上的瘫痪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面部重度毁损;听、视力方面双耳听力障碍,一侧眼球完全缺失或萎缩、另一只重度失明;颈、胸、腹部方面颈部大血管破裂,心肺功能不全,肝、肾功能受损,肠胃严重消化不良;四肢方面二肢以上缺失、功能完全丧失。
2.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中法医学鉴定在重伤一级的等级中分别包含头部和骨髓、面部、听力和视力、颈部和胸部以及腹部、四肢、身体表面六大类。重伤二级判断依据如下:在头部和骨骼方面是指存在外伤性,伴神经系统症状,或失禁的情况;面部位于中心位置的面部条状、块状痕迹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官有一部分缺失或者畸形;听力和视力方面一耳听力障碍、另一耳也不同程度的问题,一眼重度缺失或两眼偏盲;颈、胸、腹部方面甲状腺功能低下,咽喉损伤造成呼吸不畅,颈部血管血栓,心脏损伤、心功能不全,支气管破裂,腹腔大出血,腹部里的器官破裂、需要手术;四肢方面神经受到损害、遗留肌瘫,骨头严重旋转畸形或粉碎性骨折;身体表面挫伤面积高达体表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伤口累计200cm以上。
轻伤等级根据国家标准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轻伤一级
人体损伤程度中法医学鉴定在轻伤一级的等级中分别包含头部和骨髓、面部、听力和视力、颈部和胸部以及腹部、四肢、身体表面六大类。轻伤一级判断依据如下:头部、骨髓方面头部创伤相对于重伤二级来说相对轻一些,存在一些外伤性的脑损伤;面部方面创口面积较重度二级来说相对少一些,面部一侧瘫痪,五官有一定程度的损伤;听、视力方面双耳听力障碍,一眼视力重度或两眼中度损伤;颈、胸、腹部方面颈部有伤口或瘢痕,严重影响发声、进食,心肺受到挫伤或萎缩,胃、肠、胆囊、脾包、胰腺破裂,肾功能不全;四肢方面四肢有四分之一功能丧失,骨折、粉碎性骨折,骨头坏死,皮肤累计有四十五厘米以上的创口;身体表面方面挫伤面积在身体表面的面积的三分之一,皮肤损伤、撕脱。
2.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中法医学鉴定在轻伤二级的等级中分别包含头部和骨髓、面部、听力和视力、颈部和胸部以及腹部、四肢、身体表面六大类。轻伤二级判断依据如下:头部、骨髓方面脑损伤造成的神经性功能障碍;面部方面创口面积较小,五官、舌头、牙齿有轻度的损伤;听、视力方面一耳听力障碍,耳道狭窄,斜视,瞳孔损伤,眼球穿通获破裂;颈、胸、腹部方面颈部伤口或瘢痕较轻伤一级面积、长度都有所减少,并且其他部位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多处胸部骨头骨折,胸腔损伤,腹部内器官出血,胰腺挫伤,肝功能轻度损害;四肢方面四肢有十分之一功能丧失,重要神经损伤,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韧带断裂,两节趾骨骨折;身体表面方面挫伤面积在身体表面的面积的百分之六。
人体损伤程度中法医学鉴定在轻微伤等级中分别包含头部和骨髓、面部、听力、视力、颈部和胸部以及腹部、四肢、身体表面六大类。轻微伤判断依据如下:头部、骨髓方面头部擦伤、创口;面部方面面部轻微擦伤、有轻微的色素沉淀;听、视力方面听力减退、具有外伤性,眼球损伤造成视力受到影响;颈、胸、腹部方面颈部有微伤地创口、瘢痕、擦伤、划伤,肋骨骨折,外伤性血尿;四肢方面骨头挫伤、骨折,脚趾甲外伤脱落、出血;身体表面皮肤有轻微程度上擦伤,咬伤导致的皮肤的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的原则为:①事实求实的原则:对于由受伤造成的身体机能的损害的,绝不夸大事实,依据事实、真相,实事求是,用科学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②综合鉴定的原则: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中,应该将损伤时的真实的伤情和其损伤会造成的后果,这两者综合起来,形成较为可靠的鉴定结果。③寻找准确的鉴定时机的原则: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中,学会寻找合适的鉴定时机尤为的重要。例如:有一些需要以原来伤口的情况为鉴定的依据,而有一些则是以其伤口的并发症作为鉴定的依据。选择时机的掌控,直接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正确性。
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给许多的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提供了最为直接、效用最大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以及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现阶段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还需要完善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的制度,促进我国司法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一、在鉴定的操作方面,在实际的鉴定中,鉴定的操作主要是依据人,要检查的是人这个活体,其鉴定的复杂程度是非常高的,所以操作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有一套规范的鉴定准则显得更为重要。
第二、在鉴定的机构方面在实际的鉴定中,法律上所承认的鉴定机构较为混杂,许多的鉴定机构实际上浪费了许多地人力、物力资源,并且不利于鉴定的质量,所以精简鉴定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在鉴定的整体技术方面在实际的鉴定中,需要许多的技术鉴定人员,但是技术人员的技术整体地不稳定导致鉴定结果的质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所以我国需要开展分类体制改革,促进鉴定整体技术的稳定、上升。
[1]胡洁,李建勋.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J].生物技术世界,2014(11).
[2]肖辉南,曹金龙.法医临床学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人体损伤程度和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08).
[3]夏文涛,彭书雅,刘瑞珏,王萌,陈捷敏,俞晓英,周姝,刘冬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视力视器损伤[D].法医学杂志,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