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政华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凤凰 416200
基层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以湖南省凤凰县为分析样本
谭政华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湖南凤凰416200
摘要: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本文以湖南省凤凰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分析样本,就基层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原因、新特点及防治对策等方面进行分类阐述。
关键词:基层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状况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然而从近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的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呈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分析和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湖南省凤凰县位于湖南省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系土家族苗族自治地区。数据显示,凤凰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逐步增多,其主要涉嫌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等,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两抢一盗”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这些未成年人往往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同时又想不劳而获,最终导致从日常小偷小摸行为发展为走向盗窃,甚至走向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等犯罪。而对仅此财产性犯罪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类犯罪,他们在实施此类行为时的动机,往往是纯粹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更有甚者则是出于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的逞强好胜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他们往往是为通过观看网上色情影视及期刊,内心产生懵懂,为图一时新鲜,从而走向犯罪道路。更严重的是,部分未成年人在发生矛盾后模仿电影电视中人的作案手法,逞“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罪行。
湖南省凤凰县2011年至2014年间共办理的65件涉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团伙作案案件达32件,所占比例达49.23%。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过早辍学,父母外出务工无法监管,无所事事,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上网、赌博、吸毒、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究其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结伙作案,一方面可以壮大胆子,减少自身在作案过程中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作案分工明确,容易得逞,在意外情况下容易逃脱或低抗。
根据凤凰县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手段逐步向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作案前大部分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周密策划,准备作案工具,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多为夜深人静的凌晨时分;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某些未成年人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特点。
在未成年罪犯中,绝大部分人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务工,家中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其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往往因成绩不佳或者受社会不良风习影响,同日又得不到父母及老师的有效引导,从而导致他们过早的辍学,并游走于社会。从凤凰县的具体情况来看,他们几乎都是小学、初中期间就辍学。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其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但思想还很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喜欢模仿;思维活跃,接受新生事物快,但容易受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其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失败面前,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个体素质差、失学辍学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1]根据凤凰县办案实际来看,在押未成年犯大部分为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辍学生,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大都为初中或高中以下。幼小的年龄、低下的文化程度决定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非常弱,对犯罪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容易涉足犯罪或被其他罪犯引入犯罪的歧途。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必须履行监护的职责。但是,有的家长因忙于各自事业而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对子女的一切行为均采取放任不加干涉的态度。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容易导致孩子产生恣意忘为、自由散漫、不计后果的性格特征,最终在逆反心理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凤凰县最为突出的是“留守儿童”的问题。这些“留守儿童”正处在人生转型的关键时期,但他们在生活中受到委屈时却没有倾诉的对象,长期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与父母的交流机会少,缺乏父母的关心和照顾,长久积累之下,其人格表现或是攻击性强,或是偏向抑郁,而这些因素往往成为促使“留守儿童”犯罪的诱因。除此外,未成年犯的家长素质偏低。由于家长的文化素质、世界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会导致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上存在不良认知,从而容易误导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这些未成年人在过早步入社会后没有一定的谋生技能,与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一起玩耍,其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入并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学校的教育方式不当,是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其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其道德品质教育力度。学校有不同层次的班级,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往往受到老师的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和排挤,这就会导致那些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出现厌学、辍学情绪,同时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是我国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当前学校中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堂,在校学生仅仅能够从思想品德课堂上了解到微薄的法律知识。在校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更无从谈起其知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其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因素,但当前却存在一些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社会因素。一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违规的电子游戏厅、网吧,经营者为了获利,往往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专门设立在学校周围,吸引在校生或者未成年人。从社会管理上,虽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进行了一定限制,比如要求网吧上网身份证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不少漏洞,在校生和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现状不容乐观。过度参与网络游戏容易导致青少年模糊现实生活中的规则意识,动摇规则的权威性和确定性;疏离于现实,弱化青少年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利于形成健康积极的法律意识[2];二是暴力色情因素泛滥,进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世界观的建立。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建立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正确导向,但纵观当前游戏、影视作品和网络小说中,暴力、色情因素泛滥,在此种环境下,部分未成年人又缺乏家庭和学校正确引导,容易产生错误的价值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少年犯因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几类严重犯罪[3];三是基层地区尤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未成年人闲散状况明显。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集区,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未成年人提前进入社会的状况较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长期缺乏束缚和缺乏个人维生技能下,与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与对策
1.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成年长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从凤凰县实际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集中发生在父母在外打工或者单亲家庭中的成年人身上,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父母亲不在身边,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而在家成年家属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又没有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这导致留守未成年人在社会随意游荡,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高发人群。
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加强自身法制教育,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当前我国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对法律了解度比较低,其中部分农村居民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这使得,作为未成年人的打定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无法正确的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引导,甚至在未成年人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鼓励或帮助其逃避侦查,最终不能使为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甚至越陷越深。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加强自身法律素养,以身作则,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
1.开设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课堂,加强对未成人的法律教育。因凤凰县地处偏远落后地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几乎没有,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相当低,而凤凰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平均教育程度为初中文化水平,他们在离开学校步入社会的时候,对法律的认知状态几乎为零。故笔者认为应当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课堂,让其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的相关规定,使其知法守法。
2.学校要加强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管。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对未成年人监管的是否到位,直接关系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学校应当关注在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是否存在不良行为,如与不良社会青年走玩、沉溺于网吧、小偷小摸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且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开展工作,将风险扼杀在苗头上。
当今社会中,网吧、黄赌毒等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如何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方面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第一,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社会各种丑恶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工商等部门重点打击校园周边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网吧、远离暴力、远离黄赌毒。第二,政府应当为闲散的未成年人创造宽松舒适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未成年人无序流动,甚至酿成犯罪。第三,共青团县委、县关工委、妇联等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机构,应当不定时下乡、进社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活动。
[参考文献]
[1]武自亮.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预防对策[J].知识经济,2010(08).
[2]刘亚娜,胡悦,郭虹.论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J].东北师大学报,2014(01).
[3]吴金华.网络不良文化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4.5.
作者简介:谭政华(1990-),女,苗族,湖南泸溪人,本科,2012年进入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工作。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