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5-02-07 00:52:57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在校学生

钱 明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浙江 平阳 325400



当代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钱明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浙江平阳325400

摘要:隐私权是个人隐私权利化和法律化的直观体现,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及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目前尚处于一个空白状态,而大学的生活环境,也从不同侧面决定了高校成为大学生隐私权的主要侵害者。鉴于此,本文将以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现实展开论述,分析了造成大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并以此提出了实现两者权利平衡的实践路径,以期丰富相关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引起并提高社会对此侵权行为的关注。

关键词:个人隐私;在校学生;权利冲突;大学管理体系

一、引言

现实中,大学生隐私权受高校侵害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其不仅会对大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将在不同程度上激化大学生与学校间的矛盾,降低新一代人群对国家法制建设的信心。因此,加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有效缓解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矛盾,不断完善与改进大学生隐私权相关法律保护策略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二、隐私权的法理释义

我国在2010年也颁布并实施过相关法律,但是对隐私权目前还没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从隐私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来看,隐私权以保护自然人精神安定和生活自由为目标和宗旨,旨在维护自然人的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格,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以法理学视觉而论,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为:其主体是自然人,其客体是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且其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约束。与此同时,哈佛法学院著名期刊《哈佛法学评论》对隐私权亦作出了详细的法律探讨,论证了隐私权享受法律保护的可行性和重要性。而大学生隐私权,狭义上则是指大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的、自由支配属于自己私人的生活方式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简而言之,大学生的隐私权属于对世权,具有绝对排他性。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现实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个人信息隐私的冲突

从高校获取学生个人信息隐私的目的上讲,主要是多了解学生的信息,方便日后管理,但是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的前提应是学生同意,若通过威胁、强迫等方式获得则属于侵犯大学生个人信息隐私权。就目前情况来说,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通常会通过不同方式对其私人信息进行了解,而这些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所以,在高校管理权、知情权的背景及要求之下,大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是极易受到侵犯的。

(二)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私人空间隐私的冲突

大学生在校园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室、图书馆、宿舍和其他的公共地点,高校为确保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条例,对学生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要求,高校制定的相关制度虽然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但是,如高校未能把握好管理尺寸,则容易侵犯到大学生的私人空间隐私。以高校宿舍管理为例,学生会为住宿承担住宿费用,学校给予其必要的生活设备,双方构成平等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宿舍已然是学生的私人空间,在此私人空间内的私人物品也都属于学生私人财产,从法律上讲,在没有正当且合法的理由之下,任何人都不得对此权利侵犯。但高校管理考虑到学生的安全、卫生等问题,比如,在未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宿舍进行检查,甚至无正当理由地对学生的电脑、包裹等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类强制执行相关检查的行为,即属于典型侵犯学生隐私权行为之一。

(三)高校资助管理权与大学生个人家庭隐私权的冲突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高校贫困学生的人数也在增加,对高校教育的发展及稳定均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高校通常设置了一系列资助项目。然而,正是在对大学生给予资助的过程中,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若毫无意义地追问学生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则亦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但高校往往以公开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作为代价,在资助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度暴露大学生隐私的问题,由此不仅是对受资助学生自尊心的伤害,也限制了其个人行为自由。因此,高校资助管理工作的开展,首要处理好大学生隐私权和高校资助管理中的矛盾,实现资助学生和保护其隐私的统一。

(四)高校心理咨询与大学生个人心理隐私权的冲突

高校心理咨询是新时期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被称为“第二条战线”。但是我国的心理咨询起步较晚,专业的心理咨询老师较少,部分心理咨询教师缺乏专业操守,现实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案例比较常见,对实现心理咨询目标和正常开展心理咨询工作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应该重视高校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问题,认真对待心理健康教育。

四、造成大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成因

(一)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归因

学校的管理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大学生的隐私权则主要是维护个人私生活的私密性,避免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这两种权利是相互矛盾的,且易发生冲突的。客观地说,我国高校现行管理模式依然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色彩,高校管理工作仍有很多方面与学生隐私权产生冲突。但当前针对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文件予以说明与调整,高校管理权这一公权力相对于学生隐私权这一私权利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这为高校超越、滥用其管理权力创造了条件。从基本权利方面来说,大学生依法享有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力;而从高校管理角度来说,高校有《教育法》、《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为高校管理活动提供依据,因而当面临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诉讼指控时,高校通常都以执行校规校纪为由来逃避法律责任。

(二)高校管理体系缺乏合理正当法律程序

客观来看,我国当前高校在其日常管理普遍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认知偏差,正当法律程序在自身建设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大学生的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缺少依据,极易受到侵犯。而正当法律程序对具体案件在处理中的公正性比较关注,其贯穿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所有步骤,能够保证案件处理在最大程度上的公共性。具体地说,正当法律程序能够判定学校规定和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校规在具体案件运用中是否存在武断性、是否存在偏见等问题。例如,高校制定的校规有没有从学生隐私权保护方面出发;校方单独制定并予以实施的校规有没有征求学生的意见;当双方发生冲突时,为何要按照学校的利益进行学生违规与否的判定。

五、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平衡之径

(一)理论层面——明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法律权利与义务

高校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行政机关,但是《高等教育法》、招生权、学生档案管理权、结业证书颁发权、奖励处罚权等一系列权利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律调整范畴。所以,高校和大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或者委托监护的关系,也不是特别的权利关系,而是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性质去予以明确的法律关系形态,其中就包括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上述权利行使的过程中,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教育行政法律上的关系,但是高校在管理学生的日常生活时,在很多方面都超出了相关法律赋予其的权限范围。同时,根据新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要兼顾比例原则,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时,要同时顾虑到保护和实现相对人的权利,实施行政裁决时,应该注重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合法权益。除上述外,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也表现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了学生主体地位的权利,因而是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可靠保障。

(二)程序层面——依照法律对高校管理引入正当法律程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开始走进高校管理的视野,但是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基于前文所述,正由于高校管理中正当法律程序建设上的不足,导致大学生的隐私权在法律保护范畴至今缺少依据,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建议从下述两方面深化工作:其一,明确告知义务,在对大学生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之前,需要告知学生采集信息的依据、用途等,且经过学生允许之后方可开展收集工作,并对其信息加大保密力度。其二,明确校方禁止的行为和处罚方法,即在制定校规时,应该依据合法的程序和权限,若校规和大学生隐私权存在冲突,学校应该重视学生对隐私权的申辩,切实保证使用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大学生的隐私权。

(三)立法层面——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

首先,明确界定隐私权概念,对于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作出细致规定,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提供立法支撑,增强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其次,加入沉默权制度,立法规定不得强制性获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赋予大学生对于自己个人事务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相关隐私权保护的先进经验,针对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制定专门的保护单行法。

(四)监督层面——建立健全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救济途径

大学生隐私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在于高校及管理者能否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加强高校的自我监督及大学生监督,分别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形式上进行法律制约,对于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者按照事态严重性进行训诫或者责令改过,明确侵犯大学生隐私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确保大学生隐私权救济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达到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的效果。

六、结语

隐私权保护是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大学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近些年,高校作为被告主体接受行政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学生的隐私权遭到侵害。高校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认识,转变传统管理方式,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校,针对大学生隐私权受侵害的现状,深入分析其原因,通过多种途径建立与完善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有效防范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使高校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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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钱明(1985-),女,浙江平阳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侵权责任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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