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双重劳动关系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5-02-07 00:52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罗 笑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论我国双重劳动关系的有关法律问题

罗笑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随着经济、文化的进步,科技水平的提升以及通货膨胀的加剧,双重劳动关系逐渐打破传统的单一劳动关系就业模式。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同法律法规间的差异性与矛盾性,更是加大了双重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决难度,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确立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地位,完善相应的调整机制,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发展灵活的用工形式,缓解司法难度至关重要。

关键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调整

受理论界中普遍认为的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属性特征的影响,“一人一职”的传统就业模式观念潜移默化。但在现行市场经济背景下,双重劳动关系①逐渐扩展。正视双重劳动关系,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缓。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体力、脑力消耗,离不开人身体本身;同时劳动者在此过程中还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与安排,劳动关系中只能是“一人一职”;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会使很多制度乱套,比如:社会保险的缴纳,法定工作时等。笔者认为人身属性更多体现在传统劳动关系中。随着互联网深入推广,人们就业形式灵活,时间、地域等因素对工作的限制弱化,人身属性逐渐被打破。一味地坚持固有法律关系的特征,而忽略现实社会,有悖于法律的发展要求。现有的制度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现象,我们要做的是如何改善制度去适应新现象,而不是本末倒置地为了保护旧制度而否定新的社会现象。

在肯定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性的学者中,有学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②也有学者主张共同雇主的双重劳动关系,即在劳动力派遣中,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是派遣劳工的共同雇主,派遣劳工与二者的关系均属劳动关系。此理论源自美国劳动法关于共同雇佣的学说。劳动力派遣,在我国表现为劳务派遣。但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中不存在双重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种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这只是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再就业后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此观点可追溯至国有企业改制时期,当时国家为鼓励企业富余的工人积极投身社会各行各业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性措施。只不过这种情形不是当下的普遍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双重的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于同一时期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这些多个劳动关系既可以是法定的和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二、双重劳动关系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主要体现

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针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只分散于各个法规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持中立的态度,既不明确支持,也不直接否定,仅仅是对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作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性的规定还有该法第91条。上述法条均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优先保护先存在的劳动关系的运行,由与劳动者最先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允许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该法第69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显而易见,国家承认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律同样优先保护先存在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规定再次表明国家承认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

(三)《律师法》第6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该法虽然有条件地允许兼职,但对兼职劳动关系的薪酬、社会保险等方面均无规定,仅靠当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四)《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了中、 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的同意,可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此办法虽然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临时受聘于第二用人单位,但对于其他薪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也无规定。

(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了科技人员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其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相比较于其他规定,此《规定》就更为具体,它不仅肯定了科技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还对科技人员的相关工资以及社会保险问题做了较为合理的安排,明确了原同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其实《劳动法》并没有确切的法条关涉双重劳动关系,故其对双重劳动关系是持肯定还是否定态度无法确定。但有学者却以该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认为,该《劳动法》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此观点欠妥。因为此规定仅适用于新用人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招用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若劳动者故意隐瞒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的离职证明进而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新用人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主观无过错。该法条的适用要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过错,二者方承担过错的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若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原用人单位无任何影响,或原用人单位不知道或知道了未提异议,或是原用人单位同意(不论是否会给原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这些情形下,劳动者的新旧劳动关系可共存。

三、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一)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问题是目前双重劳动关系运行的最大障碍。在我国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正常积累,由用人单位建立一个集体账户,除了缴纳法律规定的由其承担的部分,还要代扣缴劳动者自己承担的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险账户是以身份证号码为名的唯一账户,故当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时,后者则无法为劳动者建立新的社会保险账户去缴纳社会保险。这为部分单位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提供“正当”理由。新的用人单位此举不仅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还造成前后两个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不均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仅规定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却无明确规定。

综上,用人单位仅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或许此般规定是为了迎合灵活的用工形式,但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更不符合保险政策要求。因此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维护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众多学者都提倡“统一账户、分头缴纳”,即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唯一的社会保险账户,但账户下设子账户,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个用人单位缴纳。这样即适应了灵活的用工形式,又满足了社会保险要求。笔者赞同此观点。首先,设立子账户只是技术问题,方便改善,又易于大范围的推广,更利于管理;其次还有利于保障账户资金来源的稳定。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用工作了工时上限,但仅是针对同一个用人单位,如果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总工时将会大大超出该上线。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自愿将自己置于双重劳动关系中,法律应该尊重劳动者。但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明知劳动将自身置于不利于身体长久健康的工作时间而不加以保护,有悖工作时间相关规定的初衷。如何协调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工时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休息休假问题亦如此。

(三)经济补偿金问题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学界无定论。有学者认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本质就是以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目的。③也有学者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已因第一重劳动关系而享有经济补偿金,则之后的劳动关系则不应再重复享有。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本意在保护劳动者,且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不存在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技术难题,故劳动关系,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劳动者均有权享有经济补偿金。

简而言之,双重劳动关系是迎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目前在我国也广泛存在,且发展迅速。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更为灵活的用工提供平台。结合我国实践,完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机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即是促进司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求,也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要求,更是顺应社会进步发展的必须。正视双重劳动关系,任重道远。

[注释]

①注:本文所称的双重的劳动关系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

②曹艳春.劳动合同法确立双重劳动关系之肯定论[J].政法论丛,2006(2).

③林海权.“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1).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关怀.劳动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王全兴,黄昆.中国劳动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蔡颖.双重劳动关系与并轨[J].中国劳动,2001(10).

[7]袁峰.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0(2).

[8]林海权.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1).

[9]喻婵.论双重劳动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曹艳春.劳动合同法确立双重劳动关系之肯定论[J].政法论丛,2006(2).

[11]龚小娟.“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2]张勤.双重劳动关系纠纷案之案例分析——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3]曹雪.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4]王建平.双重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J].中国劳动,2009.

作者简介:罗笑(1990-),女,壮族,云南蒙自人,西南科技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59-01

猜你喜欢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新常态下大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研究
维护劳动关系团结的内部规范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