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

2015-02-06 19:28:30万丹丹王紫彤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救济民事

万丹丹 王紫彤

华中师范大学,上海 430070

对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

万丹丹 王紫彤

华中师范大学,上海430070

我国民事执行现状亟待改善,执行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事实已经严重拉低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效率。执行难不仅仅是对民事活动的一种反映,它更多的反映出了中国社会生活的现状,执行难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有很多。由于社会生活的多种因素存在,必将造成执行结果的一些不公平不合理发生,这些事实的出现就必须一种制度来力挽狂澜,执行救济就应运而生。

民事执行;执行难;执行救济

一、民事执行现状分析

我国民事执行现状亟待改善,执行难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事实已经严重拉低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效率。判决仅仅只是民事审判活动的终结,并非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民事诉讼的句号完不完美,群众满不满意,还需执行的发言。执行工作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最终确定利益分配的一步。因此这一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关乎他们的切实利益,法院也必须慎重自己的决定。

民事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就是审结案件并得到当事人的极度认可,从而得到当人的拥护以此来捍卫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公共一旦对法律判决不信服,认为政府的决定不公平,未能很好的维护他们的权益,他们就会用自己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权利,这必将使整个社会乱套,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从而撼动整个中国政权。

二、执行难原因分析

执行运作并非一人拍板就能完成,它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所以执行难也是社会现实的综合产物,解决执行难更是一项重大的历史课题,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四难”:

(一)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执行人并不完全认为自己对原告负有判决书上所述的义务,在主观上会排斥执行。同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因此人口流动性也很大,如果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这必将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

(二)执行财产难寻。民事执行大多指向财产上的义务履行,若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隐匿或是转移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执行中遇到的最多的也是最难的问题。

(三)执行协助人不配合。执行并不是仅仅依靠法院就能完成的,还需要多方面力量的协调与配合,但是“无利不起早”,没有利益的事,我想谁愿意去做呢。执行缺乏社会各界力量的鼎力协助使得其寸步难行。

(四)在一些涉及政府的案件中,资金问题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使得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有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本没有准备预算外资金,这对案件的正常运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有些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由于企业的本身痼疾,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也没能达到破产的条件,使得企业资金无法清算,从而也不能对其行使执行程序,这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率,极大的耗费了执行的成本。

(六)对于有些案件,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很难清晰的判断夫妻个人财产与个人财产,而有些案件的执行只能执行个人财产,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在我们这个崇尚民主的社会,执法人员不敢轻举妄动,这严重降低了执行的效率,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七)执行法官素质偏低。执行法官是执行中的重要一员,原法院系统内部的构成大多以退伍军人为主,在现在看来,其法律素质还未达到司法实践所需标准。

三、执行难的救济制度

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采取保护和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①任何事物不会完美的呈现,它都有缺点,民事执行也是。民事执行结果不是总能满足被害人和执行的要求,甚至有时候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就需要执行救济程序来进一步保护他们的利益。

民事执行救济的出现能够极大的保护被强制执行人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讲也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执行救济还存在很多漏洞,但是它的存在是必然的,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将得到完善。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会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在行使过程中也可能会侵犯执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执行救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错误或违法,高级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更正,也可以以决定或裁定的形式间接纠正,但并未表明是程序还是实体上的裁定。由此可见,监督的对象尚未明确,在现实操作中也难以实现。

目前,法院内部尚未有责任追究机制,即使有执行法官未依法定程序执行或者消极不履行职责,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是不可能通过法院内部的监督使得执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等部门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或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人员的违法或者违纪等行为的处理流于形式,对执行违法现象“心慈手软”;另外从监督程序上看,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欠公开化和透明化,难以让人信服。

[注 释]

①翁晓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1]冯乐,贾鑫金.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3.

[2]曲斌.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3]王宁芳.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检察监督权的解读及修正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

[4]郑厚勇,孙峥,阮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依据探讨——正确领会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

D925.1;D926.2文献标识码:A

:2095-4379-(2015)18-0253-01

万丹丹(1990-),女,湖北孝感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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