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文 雷 燕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3
教育生态是将教育及其生态环境相联系,并以其相互关系及其机理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1]。教育生态理论的本质在于根据生态学理论观点分析教育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教育内部环节、层次之间的关系。基于教育生态理念下的高职法律英语教学活动也应作出相应改变,使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达到教学目的。
我国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应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培养方案,提高学生的知识和素质[2]。ESP(专业英语)作为以应用为主旨的和特征构建课程及教学内容体系符合我国关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正常及目标。尤其在社会分工日益明显的知识经济时代,高职法律英语更符合学生发展需求。
高职法律英语作为ESP的分支,法律英语具备ESP的一般特点,一是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需符合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需求;二是法律英语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方式应符合法律学科教学研究;三是法律英语专业学习的重点应为法律英语教学所用语言、技巧、语篇题材需符合法律专业要求;教学材料选择法律文件、司法文件及法学家论著,保证教学材料的真实性。
我国对教育生态的研究起步时间晚,教育生态理规律尚未完全认识。而高职法律英语应用该教学理念的时间也较短,缺乏实践经验,存在许多不平衡之处。
教育部明确规定高职院校各专业课程设置应配备配套专业英语,但是从我国高职院校的情况来看,许多学校普遍存在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条件不足,对法律英语的认识和研究不充分问题。在此情况下高职院校仍根据教育部规定开设法律英语课程,以至于未达到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目的。在教学方法上,基于教育生态理念和ESP的要求,法律英语专业教学方法应在传统高职英语教学方法上做相应改变,才能达到法律英语教学的作用。但是,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教学方法完全沿用“语法—翻译”、“段落释义—翻译”、“翻译—词汇”等传统英语教学方式,教学过程及教学内容不仅枯燥乏味,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也完全脱节,导致法律英语教学存在严重的专业脱位、内涵移位、实训缺位问题,并形成“专业教学泡沫”现象[3]。这种法专业英语教学方式也未考虑到学生发展需求及求职能力需求,法律英语教学内容与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脱节,教学内容与学生未来岗位英语需求不符,导致教师被动教、学生被动学,教学整体效果差强人意。
在课时设置上,法律英语课时数也远远低于通用英语课时数。据某项对上海6所高职院校的调查报道,6所高职院校共38个专业开设英语专业,33个ESP课程为1学期,平均26个课时。5个ESP课程为1学年,平均总课时数为57。从该调查结果可以看到,高职院校普遍存在重通用英语,轻专业英语问题,而法律英语教学对英语资源有较高的要求,在缺少优质教育资源的前提下,法律英语的作用也无法发挥。
虽然我国告知院校均开设法律英语课程,但是许多高职院校未建立专职法律英语专业教师队伍,担任法律英语教学任务的教师多有语言类教师、专业课教师或校外兼职人员担任,其中语言类教师使法律英语教学的主要人员。法律英语教学的目在于提高学生在法律专业领域运用英语的能力,任职教师也不仅需要具备英语能力,还需要具备ESP理论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满足英语法律英语教学要求。但是高职院校未建立专职ESP队伍,符合ESP教学要求的教师极少。例如语言类教师的英语基本知识扎实,对通用英语教学规律熟悉,但是对法律领域知识掌握不足,形成“外行”教师用英语教授法律领域的“内行”学生怪圈。
高职院校多数ESP教学教材存在缺乏权威的教材,任职教师的法律知识不足,导致盲目选择教材,学生无法解除真实、原始的法律教材。而高职院校的专业英语覆盖多个领域,高职院校对不同的ESP的重视程度不一。从我国高职院校ESP现状看,多数高职院校重视商务英语、医学英语、旅游英语等专业英语,该类型专业英语配套教材选择灵活、丰富,而对于法律等“偏门”专业英语,多处于无教材可选状态。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传统法律英语教材更新速度未达到法律法规更新速度,使教材的作用大打折扣。而教师自身能力也存在缺陷,自行编写教材能力不足,教材质量层次不齐,无法满足法律英语教学要求。
生态学认为生物是由多个部分有序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该特性决定了整体性是生态系统最突出的特征,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存在相互联系,并相互制约。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的分支,法律英语也与其它学科专业英语也存在的联系,并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子系统。
教育具备授业和育人双重功能,授业既传授知识和技能,育人既提高道德素养。法律英语专业设置多基于功用主义,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虽然利益是自身认了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之一,仅有内在精神无法实现人的进步。但是法律英语专业同样具备育人功能,课程设置也需要突出人文性特点,只有两者皆具,才能构成法律英语专业教育的整体和谐[4]。
基于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首先需要重视读写能力训练,为学生掌握法律英语能力奠定基础,体现法律英语的工具性特点。同时,法律英语还需要开设人文课程。另外,许多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多在用英语技能学习,而人文知识课程学时极少。因此,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需遵循整体性原则,体现法律英语的整体性,实现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生态系统的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才能实现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课程设置作为学校实施具体教学活动的指南,直接关系学生的培养方式及发展方向。坚持可持续性原则要求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需要重视教会学生学习方法,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而当前我国许多高职院校一味追求就业率,采用以市场化需求为主的课程设置方式,一味按照市场需求设置课程。同时,课程设置缺乏实践环节,即使设置实践课程环节,学校也没有能力为学生提供实践环境,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5]。学习时间的不足倒是学生的学习情绪浮躁,学习效率也随之下降。一些高职院校也盲目追求复合型人才,忽视学校教学条件的缺陷,导致法律英语专业学生不仅为学好本专业知识,其它学科知识也一知半解。
因此,高职法律英语应从长远出发,摒弃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生终身发展为要求的原则,使法律英语课程建设在突出语言、文学、文化的基础上,将课程内容向人文、社科等方向拓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思辨能力的人才。
生态学将认为系统具有开放性特征,才能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实现系统的发展。法律英语作为英语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课程建设也需遵循开放性原则。高职法律英语课程建设的开放性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课程目标的开放新。我国高职院校英语教育大纲尚未对法律英语课程的性质、内容及课时安排做规定,但是各校需根据本校情况对课程建设作出安排。同时还应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发展及对人才发展需求作出调整,使课程建设符合本校师资力量、学生能力和办学条件[6]。
二是课程内容的开放性。法律英语课程内容不能仅限于单一教材或课本范围,而需根据整体需求不断更新和转换。如阅读课可以某主体为基础,让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课外资源。该方式不仅可丰富课程资源,还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三是课程选择的开放性。课程选择主要体现在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权重上,让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爱好选择课程内容。教师根据因材施教原则,为学生预留一部分课程内容,让学生自行选择。通过开放性课程选择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
生态平衡是指某段时间内系统中各个主体处于协调统一的状态,从定义可以看出生态平衡并非持续性,在系统受到外部干扰后会出现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显现,出现生态失衡。系统可通过自身调节剂外在影响再次形成合理结构,重新达到一定的平衡状态。因此,生态平衡处于“平衡—失衡—平衡…”的动态发展过程中。
根据生态平衡发展规律,高职法律英语课程建设也并非始一成不变,而是在动态中保持平衡。并且根据社会的发展及人才培养模式的变化,法律英语课程建设也需要在动态中保持平衡。
法律英语教育目的决定课程设置,而教育目的包括社会和个人双重属性,个人无法成为教育唯一目的,只有社会和个人达需求相符,才达到法律英语教育目的。因此,法律英语教育目的需要为社会提供发展培养人才,又要体现个人价值。因此,法律英语教学课程建设上,需要处理好社会与个人的本位关系。既课程设置要考虑培养学生的技能、修养,还要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动态平衡。
我国当前对教育生态理念的研究及应用实践较少,教育生态视角下的高职法律英语专业课程设置仍存在许多问题,研究主题与环境关系还有待协调,这也决定教育生态下的高职法律英语课程建设还有广阔的前景。并且随着对ESP教学的重视按提高,越来越多学者和研究人员对ESP教学进行研究,高职法律英语的课程也将不断完善,并用于指导高职院校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促进法律英语学习者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实现社会与个人的平衡。
[1]董曼霞.生态学视角下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原则探析[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15,15(2):59-63.
[2]曾维彪,蒋旻.高职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思考[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7(2):20-22.
[3]唐丽萍.论高职英语教学的EGP与ESP的融合教学——以法律英语教学实证研究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1(1):203-204.
[4]黄妮娅,唐友东,范利东.教育生态视域下的ESP研究分析[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7(4):18-21.
[5]陈钦兰.论高职英语教学中 EGP与 ESP的融合[J].广西教育,2013,11(31):131-132.
[6]郭剑晶.法律英语教材评价实践[J].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2013,15(4):41-44+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