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规定为基点浅谈民间借贷

2015-02-06 22:01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张 燕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家经济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金融创新速度加快、民间借贷关系的简单随意等多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也随之被推到风口浪尖。为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顺应能动司法的号召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本人就新规定对民间借贷的规范谈几点个人见解,如下:

一、明确民间借贷范围

民间借贷一般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这会造成市场自由与市场管制的不平衡,往往对一些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不定位为民间借贷;但是《规定》明确表示公司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实践中考虑到借款人的资金偿还能力,会出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情况,实质上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约担保以及套取信贷高利转贷且借款人先知或应知的、向企业借贷或本单位集资转贷牟利且借款人先知或应知的、出借人先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的往往不会被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此可以看出其立法宗旨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借贷环境,保护合法合理的借贷关系,引导人们合法借贷,同时为审判人员实践中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二、利率罚息的规定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焦点,如今“四倍”已成历史,24%、36%开始登上利率规范的新舞台。本次《规定》采用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两线即24%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三区即司法必须保护区、司法相对保护区、司法不保护区。通俗来说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从约,但不可超过年利率24%为限,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主张限额为年利率24%。24%至36%之间的借贷利息属于相对保护区,超24%的利息已支付不返还;未支付不予支持诉讼请求;超过年利率36%属于不保护范围,已经支付的无效可返还未支付的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对于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有约从约但不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超过不保护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三、关于网络借贷的保护

关于网络借贷的保护主要涉及P2P金融方面,P2P金融这一概念无疑是本次《规定》的亮点,他为网络借贷正名了其在经济流通中的地位。P2P金融又叫P2P信贷,其中,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借助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完成交易手续还可以发布信息自行决定出借,实现自助式借贷。P2P金融交易方式近几年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此次出台的新《规定》主要从P2P涉及的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出发,对相关利益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不负担保责任,若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需承担担保责任,明显可以看出加强对P2P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直接将P2P平台问题剖析,既为P2P投资者的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去了担保化的问题,为P2P金融模式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新《规定》给我国金融借贷环境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明确了各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使得借贷双方更好约定借还款利率有利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但新《规定》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相关规定的利率计算方式也引起争议,往往实践中导致一些借贷主体通过订立其他虚假合同来提高自己的借贷营利从而规避36%的限制;另外对于超出本服规定可以要求返还时间也不明确,借款人往往有钱也不还试图通过诉讼拖延时间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利率。新《规定》的出台将会给民间借贷带来什么样的前景,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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