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送法下乡的原因:关《马背上的法庭》有感

2015-02-06 22:01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王 烨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为什么要送法下乡呢?这个说法在中国似乎十分普通而且常见,以至迄今为止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仿佛这种中国特有的说辞是天然合理的。偶尔有人有所分析,给出的答案也是宣传普法,或是司法深入群众,便利群众,为民服务等说辞。笔者看来,可能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远比这些复杂。为了更好的分析,我现将对这个问题本身进行一个基本的分析:

第一,送的“法”是什么?究竟是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庭审判亦或是司法实践,法治理念?第二,送到哪儿里去?

影片中向我们展示的送法下乡,即“马背上的法庭”,是为了解决我国广大偏远地区的争端诉讼而创设的司法派出机构,在这个情境中,送“法”的定义似乎是这种独特的审判法庭,电影在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时就向我们展示了这种法庭,审判在村中的一块空地上进行,两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几张简陋的桌子和几条板凳,唯一能让感受到这是一场审判的,就是三人身上那与乡土社会格格不入的笔挺制服,和那面一直挂得不偏不斜、公公正正的国徽。如此简陋的法庭,似乎已经完全超出我们心中对于法庭的定义,甚至显得与我们推崇的现代法治距离颇远,那么这一行三人不辞劳苦的把这种法庭审判送入到崇山峻岭的意义是什么呢?难道这里的送“法”仅仅只的是这看起来有些“山寨”的法庭吗?

可能这个问题的答案,还是需要回到电影中来寻找,在猪拱罐罐山案中,最后有一幕,由于甲方在审判后的故意刁难,判决的执行遇到困难,结果出乎意料的是,平日不苟言笑的冯法官不惜亲身上阵,帮助乙方取回了“标的”,尽管在新人阿洛看来老冯赶猪的慌乱身影并不体面,也不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殊不知此番却赢得了乙方家人的感激和欢呼,之所以片中的老冯愿意放下法官的身段,去做别人眼里丢脸的赶猪,是因为他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最清楚法律的判决只有被执行才有意义,这样的司法才能具有真正的权威,所以面对被告的刁难,亲自去牵猪就是他在鸡头村树立司法权威,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

法官可能根据习惯的做法以及有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原则以及多年的司法经验作出实践理性的判断,补充哪些法律的空白。年复一年,“马背上的法庭”一次次从鸡头寨走到鸡脖子寨,再到鸡肚子寨,鸡尾巴寨,可以想像多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定会有很多次出现法律没有涉及的真空领域,正是老冯根据当地习惯风俗,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填补了这些法律的空白,这种司法实践本身正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立法过程。

第二个问题解决的是:送法下乡是要送到哪儿里去呢?

影片中的宁蒗是一个远离现代文明的地方,宁静的背后是贫困和落后,在这个21 万人的县中,尚有19 万人年平均收入不足650元,直到1950年1月,宁蒗才和平解放。祖国的辽阔疆域上还有很多类似的寨子,而生长在这些无论是疆域还是法治边陲的人们,一定也会遇到像影片中提到的问题,一个小小的宁蒗县的背后的整个乡土中国。

下面笔者将从理论层面和事实层面来分析当下乡土社会中的法治现状。首先,我国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法治从最早自西方移植伊始,就同民主革命路线相反,革命路线强调的是农村包围城市,故理论上讲乡里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在最初就被考虑到法治进程之中,比如村民解决争端和纠纷大多从道德,习惯和风俗出发,而我们移植过来的西方法治基础却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和交流频繁的陌生人社会,这实际上与法制的建设进程存在矛盾,也导致了广大的农村地区沦为了法治的盲区。

解决了上文的送什么和送到哪儿的问题,我们接下来讨论的就是送法下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根据福柯的权利理论:“对一种权力的考察,应当是在微观层面,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权力的运用还必须细致的了解要影响的对象。”在影片中,马和国徽案发生的摩梭寨子,这里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祖国边陲,更是权力交界的边陲。根据福柯的理论,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交界的地方,应当是我们研究权力运作的关键,本片中老冯丢马的故事恰如其分的反应出了两种权力的交织。本片中,老冯的马丢了,国家的马以及象征国家权力的国徽被偷了,并且司法智慧和国家权力并不能解决问题,老冯不得已向寨子长老求助,并且最终在长老的帮助下,寻回了马和国徽。其实此处老冯代表的国家权力妥协了,国家权力的触角因为各种原因已变的十分孱弱,而孱弱的某个个体力量如这里代表地方性力量的手持转经筒的阿妈,在这个边陲地带拥有着强大的权力,并且在两个权力碰撞过程中,国家权力最终妥协于地方力量,宗族法战胜了国家法。

影片的的最后,老冯的突然牺牲让故事戛然而止,只是那山谷中打破寂静的马铃声在不断地提示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那么这“马背上的法庭”之路是否愈发艰难?这条路究竟应该如何走下去?将是我们这一代处于这个过程中的法律人所要面临和承担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