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美怡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00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方式。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方式,既可以提升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处理好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艺等领域中的智力创造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就是指侵犯了智力创造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具有无形性,且可以多次复制,因此侵权行为很难以被发现和认定定性。在所有知识产权中,仅有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定义,对于专利权、商标权予以明确规定。一些规定要求,也从侧面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专利创造者获取专利权后,可以阻止他人在未获得许可情况下,使用属于自己的专利,必须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明确,只有侵权行符合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侵权行为作出者才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由于对于侵权行为定义并不全面,导致许多间接的、隐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此认定侵权责任过程中,必须要区分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主观过错、客观损害两个方面构成,界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则主要界定主客观一致性。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性,一些学界提出应当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些学者提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已经承认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如商标法对于善意使用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若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这一点在专利权中,一旦停止侵权行为或非故意侵权均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要产生客观损害后果,才可以认定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经济利益上损害或是精神名誉上损失等。对于此类客观损害后果,《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均有涉及,如未经许可的录制行为、复制行为、汇编行为,这些产生客观损害后果的就属于侵权行为;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但实际没有销售或赠予,没有损害,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一定要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客观损害为必要条件。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行为,必须要界定主观过错与客观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了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关键。《著作权法》规定,未获许可的录制行为,如果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出售或赠予,可以界定为侵权行为,由于主客观并不一致,可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理,专利权侵权中,仅制造或许诺出售,并未实际使用,可以将其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但是无需要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首先要符合了主客观要件,即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侵权行为。但是是否属于违法,学界一直对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持有不同意见,本人认为要区分直接和间接侵权行为,由此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侵权者的公平,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了知识产权持有方的权益,适用于直接侵权就显得十分必要。直接侵权行为,往往在未获权益人许可下,就直接进行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权益人也没有违法阻止事由进行法律赋予的举动。由此,直接侵权非常多发,且情节恶劣,应当直接对权益方作为弱势方,采用无过错责任,来防止出现危险性事件。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推动社会、文学、艺术、科技进步,以私益去实现公益的目的。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全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公平公正,也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不相符。间接侵权行为中,所有侵权人的一些举动,间接上造成了客观后果,或者是提供了实施后果的诸多有利条件,应当使用过错归责原则,对使用者的主观状态和客观后果展开一致性评价,从而判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直接侵权者无须是侵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是有关举动行为,必须分析举动行为是否提供了提供有利条件,或者是促进了侵权行为后果的发生,从过错归责一致性原则推断,要比直接侵权所承担的责任更大。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要全面分析侵权构成要件,区分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从证据分析过错责任,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1]唐力,谷佳杰.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J].法学评论,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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