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津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071000
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而对于法官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此可见,这就对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日益推进,人们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要求的是越来越高。
道德,众所周知,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国家机关,法官是维护正义的具体实践者。因此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非常重要。
而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让人忧心忡忡,以下这是1998 -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人数。1998年为2512 人,1999年为1450 人,2000年为1338 人,2001年为1080 人,2002年1 至7月有378 人。一个人受处分是特例,可是6700 多人受处分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较为忧虑原因如下:第一,我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情况受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组织法》、《法官法》的明文规定。但是,现实情况中却有很大反差。我国法院的管理是偏于行政化管理体制的,这就使得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限制,裁判权集中到少数领导手里。第二,我国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近些年,打造“阳光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监管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法官的裁决关乎着当事人的权益,很难保证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好处。第三,我国法官职业准入机制不完善。我国现在的司法队伍中,法官的来源各不相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也同样是造成法官职业道德较为令人担忧的一个因素。提高其自身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也是势在必行。
我认为我们需要主要是完善以下相关制度;一,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领导对法官进行监督,并不是领导。让法官在审判时真正独立。贯彻落实办案质量“法官终身负责制”。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法官审判权、执行法官执行权的监督。继续加大推进习总书记的“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三,完善教育体系。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更要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法官真正将职业道德与自身融为一体。
总而言之,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审判事业的崇高灵魂,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法官是法律的运用者和实践者。法官应当具备刚直不阿、诚信正义等品质。另一方面,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前提。“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就阐明了为政清正廉明的重要性。但是,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这样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很难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因此,法官必须廉洁奉公、审慎司法,不得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试想一下,如果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势必影响的将是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他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因而,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修养,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不徇私情,做党和国家优秀的公仆,做人民群众坚实的后盾。
[1]新华视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新华社,2014.10.
[2]<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统计>1998 -2002.
[3]封路明.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D].河北经贸大学,2014.
[4]谢振华.法官职业道德浅析[J].今日财富,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