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税制的不足与完善——以澳大利亚为例
邓丽丽
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
摘要:土地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进行过多次土地的改革,但是在一些地方,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澳大利亚土地税征收的科学性、完善性排在世界先列。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澳大利亚的先进经验,将土地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逐步实行累进税率,进而完善税制结构,扩大征收的范围。
关键词:土地税收;累进税率;征收范围
中图分类号:F816.11;F812.42
作者简介:邓丽丽(1991-),女,汉族,河北献县人,石家庄经济学院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方向:污染防治。
土地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诸多行为税的总称。对国家来讲,土地税制如何实施直接影响国家土地资源的调控、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财政赋税体制等重大方面。笔者将对澳大利亚土地税制进行介绍,试图找到一些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一、现行澳大利亚土地税收制度的特点及其成果
(一)现行澳大利亚土地税制的特点
笔者将从取得土地、保有和转让土地等行为介绍其土地税制特点。
1.取得土地环节
所谓的土地取得税是指个人或团体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课征的一种税收,通常按照土地的取得方式的不同来设置税种。澳大利亚只在土地买卖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此种做法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并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印花税在澳大利亚各州其均不相同。
2.保有土地环节
在保有土地环节,澳大利亚税收先进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土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的价值体现于评估基准日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土地市场价值被土地的最佳用途所决定。二是采用土地累进税率制,按照不同的征税对象,依数额多少划分成若干个等级。根据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按照不同的标准征税,税收便可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杠杆作用。三是税收征收范围广泛,税基比较宽。在澳大利亚境内,基本上所有地区都需要征税。纳税义务人将土地代理人以及土地的受益人包括进来。
3.土地的转让环节
澳大利亚政府征收土地转让税具有两个主要特点:其一是采用土地实时市场价值或者土地转让中比较高的收益作为计税依据,而这点正是与土地保有环节相区别之处。其二是采用了累进税率。并且以土地市场价值或转让收益的全额作为征税的对象,类似于我国的收入纳税,土地转让税率也随着土地价值的增加而有所提高。
(二)澳大利亚土地税收制度的成果
1.推行累进税率调节了社会收入分配
随着社会财富积累的是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的拉大,经济难以得到有序发展。澳大利亚对土地税的征收采用累进税率,伴随着土地价值的增加,税率也会随之加计征收。如此,政府不仅达到了调节税收的作用,而且也保证了政府的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2.采用土地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促进了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将没有经过改良的土地价值作为澳大利亚的计税依据,澳大利亚政府成功抑制了市场上土地价格的不合理性。调节土地市场价格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税收,如果手段得当,能够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土地资源、减少评估成本。
3.选择土地转让环节税基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土地转让税的采用使澳大利亚的税收体制得到了优化。因为土地转让税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所以它规范了澳大利亚土地的转让和交易秩序,规避了澳大利亚土地频繁无序流转的各种乱现象。
二、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收制度及其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收制度简介
我国的土地税主要在三个方面征收:土地保有课税制、土地取得课税制和土地转让课税制。土地的取得环节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转让环节主要包括土地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7个税种,但是在土地的保有环节则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地进行了一系列土地税制改革与探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不足
1.单一税率制不科学
我国设置土地税大多采用的方法是:单一税率。而与之相反,土地增值税却采用了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做法有很多弊端。比如其中之一是不能让土地税收起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再次,使用此种税率还容易引发土地投机等问题。
2.以土地面积计税的方法不科学
我国土地税的计税依据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土地直接有关的各大税种一般都是使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算税收的根据。然而,这样的计税方式极易导致土地实际价值和计税价格的不配套,土地的价值不能在土地税额征收上得到有效的体现。这意味着,对于拥有相等面积的土地,但收入有很大差距的人却要承担相同的税负。这样的做法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税收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一个杠杆,不能有效及时的向穷人倾斜,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就会越发的明显。
3.税制的基本政策功能不强
土地税制基本政策应该发挥调节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等多方面的功能,而不仅仅局限于满足国家财政的增长。我国土地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土地税收对我国土地市场的调节力度不够,使得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难以提高。其次,在土地的流转环节存在着税种偏多的现象,造成土地税的重复征收。与之相对,土地的保有环节所设置的税收种类又太少,使得土地的流转所需成本太高,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澳大利亚的土地税制于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与澳大利亚在土地税制的征收上存在着一致性和差别性。虽然两国在很多地方存在不同,但是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我国仍然需要在改进的原则上加以吸收和利用,以期使我国的土地税制更加的完善。
(一)变更计税依据
我国现存的土地税种是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土地的计税依据。然而,现实中土地的面积是固定不变的,无法与快速增长的经济相关联。土地市场灵活性的缺乏使征收的名义税额与实际税额不相符合的现象频繁出现。与我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以土地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的做法在根本上稳住了土地税收的实际价值。我国应学习澳大利亚的做法,并建立与之匹配的土地价值评估制度,成立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完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
(二)实行累进税率制
调节贫富差距是我国政府必须坚持不懈努力的一项重要事业。必须做到利用一切可以应用的方法使财富分配得以均衡,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使社会更加和谐。在土地税的征收上采用累进税率就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它带来的好处是多方面的:首先,在增加土地的持有和转让成本的同时减少土地投机的产生,间接调节了社会收入分配。其次,累进税率的采用使得澳大利亚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增长。我国应学习澳大利亚实施累进税率,探索出与国情相结合,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的科学土地税收体制。
(三)改革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在以后的土地税制改革中应该以简单化和统一化为重点。依靠税制的深化改革,将重复设置的税种仅习惯合并,把与国情不符合的税种予以取消,并且增加必要的新税种,优化土地税制结构。在土地的保有环节,可以设置土地限制水、物业税和房屋税,并可以减少土地流通环节的税种,使税收体系逐渐完善。
(四)扩大征收范围
现行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仅仅包括尘世、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等范围,不包括本应包括在内的位于农村的非农房产和非农建设用地。这样的设置造成了城市与农村的明显不公平,成为非农建设土地和农村乡镇企业用地滥用的原因之一。较之我国,澳大利亚广泛的土地税征收范围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此,我国在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中将农村的非农用纳入课税对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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