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洋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P2P网络借贷是Peer to Peer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在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信息下,实现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交易的完成的信息中介。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是信用中介,是信息中介,只是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不设立担保、不设立资金池。P2P网络借贷平台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网络上交易的民间借贷。
目前,对于网络P2P的监管明确有银监会监管,但是在法律系统中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存在着法律监管的空白。目前,仅是以我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的规定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依据,P2P网贷公司承担了居间人的角色,并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赋予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1]其次,就是银监会的四条红线:一要明确平台中介性质;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要明确平台不得搞资金池操作;四要明确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此外,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对P2P法律监管的系统,这就使得对于资金挪用、和投资人的洗钱风险很难进行控制。
P2P网络交易平台的特点是快捷、高效、高风险和高利润。目前,P2P网络交易平台大多是在线上交易,P2P平台都是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的形式审核,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因此,借款人很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来骗取贷款,或者是信息是真是的但是资金的用途与借款时的用途不同,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
其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目前,我国大部分的P2P网络交易平台是控制在四倍之内,但是也有一部分超出了这一利率。如果,合同到期,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网络平台只是进行电话催交或者以后禁止发放贷款,无法使放贷人的资金得到保障。如果进行司法救济,其利率超出四倍的部分利息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投资者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这就加剧了平台的风险和放贷人资金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被银监会明确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能提供担保。并且由于P2P公司准入门槛低,与金融机构不同,没有充足的实缴资本,放贷人对于自己的资金安全问题会认为得不到保障。为了能促使放贷人资金安全的回笼和借贷平台的安全,有必要与保险公司进行三方的协作。
由于现在大部分的P2P公司都是在线上进行交易,放贷人只是能看到线上所写的借款人的还款的能力和资质。放贷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对借款标的借款人具有履约能力时,在向借款人放贷的同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并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保险公司可以行使对借款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求偿。[2]如此,有保险公司对借贷人的追偿,可以减少坏账率,让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定的发展。
由于《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有实缴制改为认缴制,P2P网络借贷公司没有向金融公司市场准入门槛高,实行实缴制度,对于借贷双方都有保障。而P2P公司市场准入门槛低,业务开展无需审批,从事金融业务而不受金融监管。银监会对P2P公司进行监管,所以对于P2P公司的设立和退出需要进行银监会的同意和批准,提高注册资本,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要有专业的团队和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只有具备条件之后才能够进行P2P行业。
目前,我国的P2P平台倒闭频繁,为规范市场秩序,对其退出的监管也显得十分的必要。首先,由P2P平台主动申请退出,然后监管当局决定或者直接由监管结构提出退出,并且,在退出过程中P2P平台必须对于投资人做出妥善安排,监管部门监管全程的清算过程。[3]其次,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放贷人提取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应有P2P平台有其注册资本进行垫付,以保障放款人的利益,保护市场安全,实现有序的退出。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发挥着对民间借贷的重要补充,对于个人投资和解决小微企业的贷款难等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虽然,现在P2P公司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是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价值。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以法律的监管和引导,定会促进其规范的发展,促进市场的繁荣。
[1]谷江波,谭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及风险防控对策[J].企业导报,2014(23).
[2]李尤洪.规范我国 P2P网络平台的法律探析[J].法制在线,2013.12.
[3]姚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