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具体适用

2015-02-06 17:08姬蕾蕾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具体化合理性

姬蕾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具体适用

姬蕾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摘要: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分析,研究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其抽象概括具体化从而更好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补充不可抗力原则的适用,缓和“契约严守原则”的严格性。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合理性;具体化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原则包括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足以应对合同出现的特殊情况,法释【2009】5号第26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额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合同,使情势变更原则的地位得以提升,也为其法典化提供前提。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比较可以使我们更精准地把握的含义。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更好的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一、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界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关于情事不变条款: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具有如下含义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复存在,应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的产生比情势变更原则更早出现,公元前1780年《汉谟拉比法典》已经规定了有关不可抗力的理论。19世纪初,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契约严守原则”的严格适用,只有在契约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才有适用不可抗力的余地。情势变更理论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备受关注,因为物价上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只有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开始陆续确立这一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它存在的合理性。合同法的成立是因为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而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者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即不适应,不再公平合理。因而需要情势变更原则来调节这种不公平现象。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对不可抗力原则的补充,不可抗力原则是在“契约严守原则”的严格适用的情况下的免责条款,适用范围较小,只有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而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即可适用,不要求必须存在履行不能的必需条件,只要继续履行该合同显失公平即可适用,此乃基于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显现其合理性。例如,在我国国内,如甲于2002年租赁乙的房屋用于餐饮生意,2003年因“非典”肆虐,顾客锐减,导致甲入不敷出,无力缴纳房租,于此场合,甲可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减少租金,应得到支持。在这里,相对于甲乙的租赁合同而言,“非典”及其导致的顾客锐减,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构成,应属于不可抗力,但它并未造成系争房屋租赁合同的不能履行,即甲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不过甲继续履行确实显示公平,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以履行困难为界限,情势变更原则是对不可抗力原则的补充适用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原则,它的适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增加了法院对其适用的随意性,因此我国应该将其具体化,以更好的发挥其衡平作用。综合各国的有关情势变更的类型,可大致将其具体化为两类:合同落空原则和履行艰难原则。

合同落空原则源于英国法中的“目的落空原则”,含义是如果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与当事人的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形改变使得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到,或者订立合同所基于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那么义务人即可以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有可能。最高院【2009】5号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情势变更规则仅仅救济履行艰难的情形,并没有合同落空的规范。

作为情势变更的两种不同的类型,履行艰难的适用是出现的客观情况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十分困难,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而合同落空的适用是因为出现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复存在,即系履行该合同已经失去了意义。将这两种类型概括到情势变更原则中,客观公平的适用这一原则,使得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和明确性,从而补充法律漏洞。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曾说:“凡公平合理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不可抗力原则的补充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符合公平原则,可以起到平衡“契约严守原则”的作用,因其具有概括抽象性,所以对其进行具体化分类,降低其适用的难度明确其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更具体更合理。

[参考文献]

[1]王洪,张伟.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J].东南学术,2013(03).

[2]王洪,张伟.情势变更规则的类型化适用[J].天府新论,2014(01).

[3]顾瑞.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J].辽宁警专学报,2005(06).

[4]车丕照.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J].兰州大学学报,1996(02).

作者简介:姬蕾蕾(1989-),女,河南安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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