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博
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吉林 四平136001
我国一直在从法律层面上探讨对儿童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欧美发达国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视,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不断进化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总和统称为儿童权利,然而长期以来儿童权利都被成人所忽视甚至否认。独特性是儿童权利的基本特点,这是由于儿童具有与成人不同的特点。儿童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世界和社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因此成年人和教师的指导和关怀在儿童权利保护中必不可少,但是又要避免这种行为阻止了儿童的自身追求和选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长远的发展性以及脆弱性的特点。儿童权利不仅包括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儿童的参与权、娱乐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在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强调要平等的保护儿童的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又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并且执行儿童最大化的原则。这个过程中强调程序与实体的并重。
我国政府于1991年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以及发展世界宣言》,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却没有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在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①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一些法律存在漏洞,在实践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加之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相关部门没有对《未成年保护法》进行迅速的部署和调整,导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比较粗糙。②缺乏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保障儿童权益和权利的过程中,法律是最根本的手段,要保障儿童法律的完善执行就必须建立科学的司法制度。但是当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各项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认可少年法庭,导致少年司法制度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制度中无法摆脱对成年人的依赖和依附,导致未成年人刑法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和模糊性。③社会对儿童权利地位的忽视,儿童具有非常淡薄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传统的封建观念中,儿童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这有悖于发达国家的儿童教育理念。我国一部分家长不尊重孩子的隐私,也没有给儿童与成人同样的家庭地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首先,要对当前的立法观念进行转变,将先进的儿童观树立起来。要将儿童视为家庭的积极主体,而非家庭的从属体,重视儿童作为主体应该享有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利。在家庭的会议和事务中也应该使儿童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对儿童的内心世界与关注,能从儿童的角度去思考和看待问题。其次,我国应该将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定出来。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这显然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儿童立法缺少整体规划,应该对当前的《儿童权利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要对司法人员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意识进行重塑,避免其受到封建思想的残留影响而造成有法不依的现象。要求其能够用挽救和保护的态度和措施来对待违法少年,对儿童进行包容、理解和尊重,对儿童的心理健康与关注,尽量不要轻易给儿童贴上违法犯罪的标签。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权利。其次,要对刑事案件少年司法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一些规程和程序,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遵循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对少年司法程序的完善可以将整个刑事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的具体职责明确下来,并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在审理少年犯罪时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还要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关注其家庭状况和成长背景。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和专业水平,应该对从事儿童相关的司法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培训,或者提高准入资格[2]。
为了进一步打击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我国应该将遗失儿童数据库建立起来,从硬件设施层面改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我国应该积极成立更加健全的工读学校,以收容犯罪儿童和失足儿童,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与此同时,要积极建立更多的儿童救助站来满足儿童救助的需求,培养更多的专业儿童保护人才。我国公安部已经牵头组织建立遗失儿童数据库,进一步防止和打击拐卖儿童的现象。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正视问题,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完善中国权利法律保护,建立畅通、健全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并对其进行落实和监督,保障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
[1]段立章.观念的阻隔与超越:当代中国儿童权利文化的构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2]张杨,李慧娟.当代西方儿童权利观念形成的历史进程[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