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卫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850000
世界各国都在对刑罚制度进行研究,很多国家都提出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统一发展的建议。监禁刑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开始逐渐被广泛的采用。同样,我国也开始对社区矫正进行试点和推广。在新修订的《刑法》当中,已经将社区矫正纳入了其中,这也代表着社区矫正工作正式成为刑法当中的一部分。
我国对社区矫正所进行相关研究表明,社区矫正的含义又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上的社区矫正指的是不在监禁范围内对罪犯进行矫正,矫正的对象除了包含目前的五类服刑人员,还包含了一些刑释解救人员、禁毒人员。同时,社区矫正又是非刑罚的,不脱离社会的一种矫正方式。而微观上的社区矫正则指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严格限制的一种非监禁的矫正行为,同时也和监禁是相反的。
在古代封建社会,很多君王都主张采用重刑,因为他们认为“治乱世用重典”的观点是正确的。由于受到古代君王思想的影响,监禁刑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所占的位置非常重要,同时也对社区矫正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为很多民众都对罪犯有强烈的憎厌感,很难理解非监禁刑的刑罚方式。所以社区矫正在落实的过程中,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和阻碍。尽管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但仍然不能使群众对其产生理解,一部分民众甚至表现除了抵触的情绪。
到目前为止,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依据仍然是国家发布的“两高两部”。但是社区矫正属于刑罚类工作,仅仅依靠这些指导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最新修订的《刑法》当中,将社区矫正的概念作为非监禁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这使得社区矫正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新的《刑法》仅仅只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方面,例如对罪犯的相关调查、评估、奖惩、矫正方案等等,根本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是让罪犯能够进行改造,并且重新回归社会。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资源,社会参与度非常重要。同时,社区矫正也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利用社会资源。同时,社会矫正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尤其是从业人员这一方面就存在着数量有限,这就必须要更多的人员参与到其中来。然而目前社会参与力度普遍不高,积极性很低,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也非常低。
我国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措施,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展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此外,相关的媒体也需要给予正确的舆论方向,引领大家改变过去的陈旧观念,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还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和正确的内容。所宣传的内容必须包含社区矫正的作用和意义,从而改变大众思想中存在的“酷刑为主”的观念。鼓励大家用宽容的心态来面对罪犯,并且积极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当中来。这样帮助罪犯更好的进行改造,并且提高矫正的效果。
我国在进行司法改革体制的时候,也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相应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的立法非常重要,立法可以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撑。缺少了这一项支撑,就不能长久的进行下去。如今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很多的问题,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立法方面。立法如果不健全,不完善,就会产生诸多问题和麻烦。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已经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而且多年的试点也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更需要使社区矫正的立法更加健全和完善。
在社会资源的投入中,社区矫正机构都存在经费不足的现象。一旦经费不足,矫正工作很可能停止。同时,对罪犯进行改造也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所以国家财政必须给予一定的保障。在人力方面,管理人员既需要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又必须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只有促使人力、财力、物力得到了保障,才能顺利的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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