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波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意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及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包括:①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特定区域性。2.活态遗产性。3.非物质传承性。
彩调剧是广西区内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是起源于广西本地的地方戏剧。彩调剧属于灯戏的一种,起源是广西北部的农村地区,由桂林当地的农村歌舞、说唱衍变成的“对子调”。流传甚广,名称不一,在本地彩调剧又会被人们以调子、彩调、彩灯、哪嗬嗨等名字称呼。在上世纪中叶后统一改称为“彩调”,代表曲目是《刘三姐》。
彩调剧作为广西民间劳动者智慧的结晶,具有多方面的价值。
1.从人文的角度说,彩调包含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①从艺术角度上说,它含有艺术价值,是地方独有的艺术瑰宝,彩调除了含有其他的同类表演剧相似的特征外,也形成了自身独有的艺术特征,尤其是灵活多变的种类、表演方式和独具的文化内涵,使其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②彩调剧含有文化价值。彩调剧发源于广西,扎根于广西,因此充分糅合了广西八桂的文化精髓,并将这种精髓搬上舞台,发扬光大。充分展现了当地的社会生活。
2.从社会的角度说,彩调剧包含了教育价值和娱乐价值。①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彩调剧虽是以表演的形式展现出来的艺术,但是在彩调剧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历史知识和生活道理,人们在观赏时能从中学到知识。②娱乐价值就更加明显了。彩调剧开始产生时,多半是为了娱乐,其就是将一些生活中的小事经过改变,以轻松诙谐的方式表达,逗乐大家,同时表演者也能自娱自乐。使听众的情绪得到宣泄。
虽然广西的彩调剧曾经声名大噪,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文化多元格局的形成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在现如今这个数字网络发达的时代,广西彩调剧开始走向衰微。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继承人匮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髓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3]这句话很贴切,现在,广西的彩调表演者多是中年人,甚至还有部分老年人。由于经济的发展,大众审美观的变化加之数字媒体的冲击,年轻人不愿意学习传统的文化或对传统文化了解不深,这样就造成了记忆的断层,使得该文化遗产无法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在彩调的艺员培养上,广西现仅有广西艺术学院设有彩调专业,不定期招生,剧团的彩调演员主要靠文化部门举办的短期培训以及跟师学艺的方式输送,优秀演员逐渐减少。[4]
2.保护意识不强
一方面,许多领导对于彩调剧本身的认识就不到位,未能体会到其内涵和精髓,只是一味抓经济建设,没有深入体会到科学发展的深意。
另一方面,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活态文化的保护意识也不够深刻、到位,活态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的是大多数人,但由于人们在当下的生活中,较注重经济利益,且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大众的保护义务,因此对彩调剧的保护意识难以提高。在广西,桂北的很多地方还是非常贫穷落后的,那里的青年人更愿意走出去,对家乡这种传统的文化形式并不留恋,只有那些老人还对彩调存在着浓浓的感情。
3.经费短缺,保护动力不足
广西的彩调剧团,有国营的,如桂林市彩调团,也有部分民营的,部分彩调团还需要戏迷们凑赞助费才能维持下去。由于资金的匮乏,无法保证现有工作人员的正常待遇,更不要说吸纳优秀的人才了。资金的匮乏还导致了无法大范围的宣传和展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在玻利维亚召开会议并首次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议题,该议题时国际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破冰之行。上世纪末,《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申报工作由此开始实施,在2001年和2002年和2003年这三年时间里,分别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伊斯坦布尔宣言》以及《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正式形成。我国与2004年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日本可谓遥遥领先。日本的第一部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早在1781年就已颁布——《古器旧物保存法》。在100 多年之后,日本又设立了“全国宝物临时调査局”,该调查局的工作为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査登记。1898年的《古社寺保存法》的颁布,标志着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规。1950年,日本通过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这在世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开始的伟大意义,同时对推进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深远的影响。[5]
1.在我国,对于广西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制定方式最严格的特点,在它的第22 中做出了国家对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规定,这样就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获得了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
(2)《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传统意义上的工艺美术被该条例定义为“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两类,而后者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了。因此该《条例》是一部在保护物质的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技艺的法律。在广西区内,壮族织锦和钦州坭兴陶被列入保护范围。这对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保护作用。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我国于2011年制订的,可以称得上是世界上首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但是该法主要在公法范围内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缺少更大力度的保护后盾。
2.广西本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包含6 章共40 条,2005年制定,涉及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范围、主体、保护的方式、法律责任等问题的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一部体例完整、逻辑严密的地方性法规,正是这部地方性条例的实施,使得广西地区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广西在颁布了上述《条例》前提下,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制定的。在该《意见》中,保护的目标和方针得以确立;建立申报名录体系和传承制度的具体工作项目被提出;广西薪火相传工程建设予以启动。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保护工作,该《意见》中也提出了工作建议和政策指导意见。
(3)《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总共22 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进行了区分,确立了:a.具体评审标准;b.申报项目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c.采取相应的具体保护措施;d.具体申报的流程;e.申报程序。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继承人以“活态”形式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继承人的义务和认定的条件,但并未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因此,在广西本地立法的构想中,应当加入继承人的权利。另外,为继承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例如提供专项资金保证从业人员的物质生活,提高他们的兴趣,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传承。
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同时,应大力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提高大众的文化自觉,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纳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费用。
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以往劳动者们的一种智力成果。这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十分相似,应当落入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是如今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对于传统文化有存在着冲突,不能完全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单一保护范围,因此,这里认为应当采取结合保护模式,从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法三个方面同时保护且对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范畴进行扩大,这样能够避免单一法保护不足的缺陷。
对于那些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故意破坏,或者直接导致其消失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的毁损的行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并扎根于各个民族之间,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壮大广西民族精神的坚实根基,体现广西各族人民凝聚力。若能合理保护和利用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对广西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现实意义。
[1]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 条第1 款.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 条第2 款.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步入规范里程[N].人民日报,2005-6- 12.
[4]陈炜.民族地区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桂林彩调为例[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28.
[5]臧小传.统知识的法保护问题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
[6]臧小传.传统知识的法保护问题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
[7]金瑞林,汪劲.环境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