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秀军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110000
现代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实践的发展,要求行政机关尽可能较少使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行政执法,而是需要用更多的以权力为后盾的行政手段进行执法活动,使得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到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活动中来,确保行政相对人在积极自愿配合的前提下,最终实现行政目的。所谓柔性行政执法,通常可以归结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使用非强制手段实施行政行为,具体包含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而这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新时期进行行政执法方式改革和创新的具体表现,此类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司法强制力,柔性行政执法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关于城管与商贩之间的冲突矛盾屡屡见诸报端,每一次事件都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如2009年的“钓鱼执法”和“阂行倒楼”事件出现后,上海某些政府部门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该类事件的报道使得上海政府部门以此批评和监督为戒,着手开始进行工作行为方式的改进,并在2010年相继颁布了两个规范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规范文件中的主要对象针对当前的行政管理人员,文件强调行政管理人员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要全面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再如2012年的“唐某劳教案”,湖南省政法系统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对唐某劳教案进行重新复议,本着“柔性行政”的理念,湖南省政法系统考虑到唐某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女儿身心及心理承受能力,对唐某采取训诫教育的方式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和教育,基于上述考虑决定撤销对唐某的劳教决定。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一些事务的过程中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执法手段多样性和和谐性的高效作用。同时也表明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性,并开始尝试对其进行更好的运用。
柔性行政执法不仅是当前民主法治精神的要求,而且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同时更是现代国家理念、市场功能、政府角色、行政模式识别与政策演进的共同产物。柔性行政执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柔性行政执法能够较好的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来,而不只是处于一种被动的执法位置,仅仅等待判决结果。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常常将自己定位为命令者的角色,使得行政权力十分有力,所以采用新型柔性执法手段能够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础上更好的实现行政执法目的,转变行政相对人固有的被执法者地位的认识,促使他们更好的参与到行政执法过程中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利,这是实施服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也是新型行政理念的重要目标之一。
其次,柔性行政执法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这是从经济因素的角度考虑,特别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主体之间的多样性不断增加,如果仅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手段不仅不会解决问题,也将导致悲剧,这将使问题更复杂,这不应该是一个服务型政府管理服务的手段。“一个聪明的政府应该懂得如何将私人的利益融合进公共利益中去,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来维护另一方的利益,或为惩罚违法者而疲于奔命都是效率低的。聪明的执法者应该是能够洞察相对方需要的,循循善诱的领路人,能够指引,暗示相对方沿着法律设置的方向前进。他们应该认识到权力并不是因为重要而尊贵,如果没有认同的基础,任何法律和政策都无法有效的实施”。
最后,柔性行政执法能够减少纠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来,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愈发严重,以至于发生了太多本可避免的纠纷冲突事件。通常情况下,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甚至一些地方实施柔性执法仍然是“良好的意图可能不被接受”,主要是因为良好的行政管理目的和生硬的行政手段未能实现公平公正。不可否认,行政目的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手段,以确保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目的,但如果一味的强调命令、强制而采用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必然会导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矛盾加剧和激增,不仅给行政执法活动带来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而且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同时,更要有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现阶段政府的角色不应在简单的限定为行政强制,更要以服务型为导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行政执法手段的柔性化要求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实现“从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到“做好的政府,最大的服务”的行政执法目标的要求。
[1]刘莘.行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陈新.行政司法的重构与规制[J].铜陵法院学报,2007(2).